據新華社北京11月14日電 (記者 田雨)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公布的規范查封秩序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黃松有表示,之所以規定不同的期限,主要是考慮到對動產與不動產、其他財產權的
同時,考慮到個案的特殊情況,司法解釋還規定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內容。人民法院未能在上述期限內執結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續行期限不得超過上述期限的二分之一。期限屆滿前人民法院未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的,其效力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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