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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職員挪用公款一天被判刑三年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0日 12:42 新華網(wǎng)

  新華網(wǎng)成都4月20日電(丁成杰、陳代容) 四川宜賓市南溪縣兩銀行職員為朋友幫忙挪用公款24萬元一天,構成挪用公款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和兩年。日前,這一案件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已經(jīng)開始執(zhí)行。這也是宜賓市首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在法定刑以下處刑的刑事案件。

  2003年1月7日,劉某為注冊成立公司,請求某銀行南溪縣支行大觀營業(yè)所會計何某
為其個人賬戶空存人民幣24萬元用于注冊驗資。因何某稱空存現(xiàn)金必須有出納的許可,劉某即找到營業(yè)所出納蔡某幫忙,并一再保證當天驗資后即將人民幣24萬元轉回該營業(yè)所,蔡某表示同意。劉某隨即到營業(yè)所辦理轉賬人民幣26萬余元(加上他自己的2萬元)到會計師事務所的賬戶上用于驗資。次日,會計師事務所將上述款項轉回至劉某的個人儲蓄賬戶,劉某當日即將這筆錢歸還營業(yè)所。

  雖然蔡某、何某只挪用了公款不到一天,但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南溪縣法院在審理中,案發(fā)地的鎮(zhèn)人大、公安派出所均認為他們挪用公款的時間不到一天,未給國家造成經(jīng)濟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且認罪態(tài)度較好,但沒有法定能減輕或緩刑的情節(jié)。南溪縣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并依法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jīng)審核認為,南溪縣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對被告減輕處罰符合刑法規(guī)定的有關量刑原則,審判程序合法,遂裁定核準南溪縣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對蔡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此外,何某有自首表現(xiàn),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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