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發行案二號人物獲刑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1日 09:44 京華時報 | |||||||||
因揭發他人立功被輕判無期 本報訊 (記者孫思婭)繼農發行腐敗串案的“一號人物”胡楚壽(農發行原副行長)獲無期徒刑后,“二號人物”于大路(農發行原副行長)也于昨天獲判。犯行賄、受賄、挪用公款罪的于大路,因有揭發徐放鳴(財政部金融司原司長)等人的重大立功表現,被市一中院輕判無期徒刑。
昨天上午開庭后,51歲的于大路被法警帶上法庭。與一個月前(1月9日)受審時相比,當時西裝革履、表情平靜的于大路,而今卻裹著一件綠色軍大衣,滿面愁容。 經過審查,法院支持了檢方的全部指控,認定檢方指控的3項罪名、7起犯罪事實全部成立,涉案總金額高達1200余萬元。于大路所犯的7起犯罪事實,均發生在他擔任農發行財務會計部主任的1999年至2001年。那時,正值財政部向農發行下撥“以租代購”款,眾多企業都想在總額達9.2億元的租賃業務中分得一杯羹。當時,于大路手中握著的正是主管租賃業務、選擇供貨商、代表農發行簽署租賃合同的大權。 法院認為,于大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和行賄罪,而且情節特別嚴重,具有索賄情節,依法應從重處罰。但他在被羈押后,能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不掌握的挪用公款的事實,在挪用公款罪上具有自首情節。另外,他還提供了徐放鳴等人的重大犯罪線索,具有重大立功表現。鑒于此,法院對其所犯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予以減輕處罰;對其所犯行賄罪予以從輕處罰,三罪并罰,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于大路的七宗罪 受賄(5筆,共計831萬元)時間:1999年初至2001年7月 1.收受天津重音機電設備有限公司陳衛國的42萬元(已退還) 2.收受深圳貝斯特機械電子有限公司譚偉基的30萬元 3.收受海南瑞豐實業投資有限公司鄧君良的100萬元 4.收受北京電子租賃有限公司趙東明的259萬元 5.向北京美禾電子有限公司索要400萬元“補償費”(已被追繳) 挪用公款時間: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 挪用公款410萬元用于個人炒股(已退還) 行賄時間:1999年初 為職位升遷,向時任農發行副行長的胡楚壽行賄3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