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擊農發(fā)行于大路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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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15日 15:25 21世紀經(jīng)濟報道 | |||||||||
見習記者 高靜 北京報道 一審判決可能春節(jié)后出來 “估計不會再開庭了。”1月12日,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下稱“農發(fā)行”)原副行長于大路案子一審結束三天后,高朋天達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于大路的辯護律師錢列陽表示,除
錢列陽說,于大路現(xiàn)在被押在北京某看守所,“情況挺好的,很正常”。他表示,從2005年4月受于大路家屬委托接手這個案子至今,他見過于大路本人好幾次。作為辯護律師來說,他和他的助手許昔龍——于大路的另一名辯護律師,已經(jīng)盡了全力,目前所做的就是等待一紙宣判。 同樣在等待的還有去年年末剛剛以“共同索賄”罪名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的黃俊杰——他和于大路曾涉嫌共同索賄。被宣判后很快進行上訴的黃俊杰,此刻在等待的是對自己二審的開始。 “黃俊杰的二審有望在春節(jié)前開始。”作為黃的律師、北京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蘭亭表示,此次上訴中黃沒有提供新的證據(jù)。 此前,北京市一中院已經(jīng)對因2003年審計風暴牽涉出來農發(fā)行腐敗案的主要涉案嫌疑人進行審理: 胡楚壽,農發(fā)行原副行長,涉嫌受賄600余萬元。2005年12月21日一審。 胡剛,胡楚壽之子,涉嫌與其父共同受賄500余萬元,2005年11月被公訴至北京市一中院。 蔡國安,北京美禾電子有限責任公司總經(jīng)理,涉嫌貪污3000萬元,2005年11月一審。 黃俊杰,亞捷電子(深圳)有限公司董事長,涉嫌向美禾公司索賄400萬元,2005年12月19日被市一中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30萬元。 于大路,農發(fā)行原副行長。涉嫌受賄、行賄、挪用公款三項罪名。2006年1月9日,一審開庭。 至此,對以上主要涉案嫌疑人的一審工作基本完成。 行賄行為還是行賄罪? 1月9日,北京市一中院,于大路案庭審現(xiàn)場。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1999年至2001年,于大路在擔任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財務會計部主任期間,利用“租賃”職權,受賄5筆總共831萬元:先后收受汽車供貨商天津重音機電設備有限公司陳衛(wèi)國的42萬、設備供貨商深圳貝斯特機械電子有限公司譚偉基的30萬、海南瑞豐實業(yè)投資有限公司鄧君良的100萬、汽車租賃商北京電子租賃有限公司趙東明的259萬;1999年7月,與黃俊杰共謀,向北京美禾電子有限公司索要400萬“補償費”。 檢方還指控于大路涉嫌挪用公款罪和行賄罪。1999年4月至2000年9月,于大路挪用公款410萬,用于個人炒股。1999年初,于大路為了職位升遷,通過胡楚壽之子胡剛給了時任農發(fā)行副行長的胡楚壽30萬元。 于大路表示,檢方的指控基本屬實,但他在庭審現(xiàn)場推翻了他本人在偵查階段曾做的兩段關鍵性供詞,否認曾為升職向胡楚壽行賄30萬元,此外,他還在法庭上否認與黃俊杰共同索賄400萬。 “目前庭審的焦點只有一個——于大路是否謀取了不正當利益。”錢列陽表示,于大路確實有行賄行為,但是他認為這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證據(jù)不充分。 錢列陽在庭審辯護中指出,于大路通過胡剛給胡楚壽30萬元的行為只是違反黨紀的行賄行為,而非觸犯國法的行賄罪行。因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但公訴人并沒有就“謀取”和“不正當”舉出任何證據(jù)。 錢列陽說,首先,于大路沒有向胡楚壽提出具體的職務升遷要求,這一點胡楚壽也承認,因此就“謀取”這一點來說,檢方證據(jù)缺失;其次,于大路不存在不符合升職條件的問題,對于大路的提拔(從財務會計部主任升職到副行長)并沒有破格和越級,屬于正常的職務升遷。對此,檢方也未能出具于大路不符合升職條件的證據(jù)。所以,很難認定這種正常的職位升遷屬于謀取了不當利益。 而檢方反駁律師的辯護稱,于大路曾親口承認給胡楚壽錢是為了升遷,且事實上胡楚壽又確實提名推薦了于大路。檢方稱,胡楚壽的親筆證言中稱,于大路行賄30萬,“就是想在職位升遷上幫助他……” 在檢察院對于大路的起訴書中,于大路被指控有受賄、挪用公款、行賄三項罪名,涉嫌7項犯罪事實。為什么庭審現(xiàn)場只集中于行賄這一個焦點上? 對此,錢列陽表示從他自己對法律的理解和對案情的理解來看,他認為本案可辯的點就只有這個。“行賄罪我做了辯護,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基本上都是于的坦白和自首,所以我辯護空間不大。”錢認為,“不管涉案金額多大,從檢察院提供的證據(jù)來看,另外兩方面可辯的點也確實不多。” 共同索賄者? 錢列陽表示,大部分的犯罪事實都是案發(fā)后于大路自己陸續(xù)交代的,于的家人也很配合司法機關進行退贓。在退還的錢款中有一部分是當初偵查機關扣押的那部分款項,還有一部分是于的家屬拿出來的“大概幾十萬”。 據(jù)公開資料顯示,在于大路挪用公款行為中涉嫌的410萬元,案發(fā)前已歸還400萬元。另據(jù)起訴書顯示,于大路收受的天津重音機電設備有限公司陳衛(wèi)國的42萬元贓款,庭審前也已退還。 “能退的錢款都退了,退不回來的錢是因為在黃俊杰手上。”錢列陽透露,除了和黃俊杰共同涉嫌的那400萬“一直放在黃俊杰處,于一分也沒有動過”之外,于大路當初還曾把一部受賄款——259萬元那筆放在黃俊杰處,托黃俊杰代為保管。 不僅兩人共同涉嫌的錢款于大路沒有拿到,而且于還把259萬元錢款讓黃“代為保管”。黃俊杰怎么會取得于大路如此的信任?對此,錢律師表示,對于二人是否有其他方面的資金往來,“法庭上對此沒有更多的陳述”。 而黃俊杰的律師許蘭亭則表示,對于于大路托黃俊杰代為保管的259萬款項之事并不知情,“而且這件事跟案子也沒有關系”。他表示,在當事人黃俊杰的二審開始前,很多事情還不便透露。 黃俊杰以“共同索賄”罪名被判處15年,于大路作為此項罪名的另外一名主要嫌疑人,黃的審判結果對于大路的審判有什么影響呢? 對此,錢列陽認為這兩個案子案情有一定聯(lián)系,但是兩案具有獨立的辯護人和獨立的當事人,不便連在一起講。 而黃俊杰的律師許蘭亭也表示,“我對于大路的案子不了解,不好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