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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按揭是否應打包收費 律師與銀行對簿公堂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3日 16:56 信息時報

  到銀行辦按揭交費一串串 律師質疑打包收費狀告銀行

  廣州首例因銀行辦理購房貸款時打包收取保險、律師、公證等費用引發的訴訟昨開庭

  時報訊 向銀行申請個人購房抵押貸款的市民都有這樣的經歷:簽借款合同,必須要先交納保險費、評估費、律師費等,而保險公司、評估公司等一連串機構都是銀行找來的,借
款人為順利借款,毫無選擇。一名采用按揭方式購房、同時又是執業15年的律師認為,銀行此舉侵犯了他的消費選擇權和知情權,昨日與銀行對簿公堂,要求退還費用。

  到銀行辦按揭交費一串串

  銀行辦按揭該不該打包收費?部分專業人士向記者談了自己的意見。

  賀先生是一名執業15年的律師,但最近自己卻惹上了一件麻煩官司。他一家子原在廣州市環市東路租房居住,由于租金價太高,他想自己買一套房子。2003年1月10日,他向某銀行提出了購房貸款申請。2003年4月,銀行同意了他的申請,準備與其簽訂《個人購房抵押借款合同》。賀先生將自己剛通過競拍買回的房子作為抵押,銀行方面提供給他一份格式合同,銀行營業部為他代辦了金額為14.7萬元的貸款手續。不過,合同后面的一條規定讓他傻了眼:要辦妥貸款手續,他還須交納保險費、評估費、律師費、公證費、查案費等共計5159元。

  面對賀先生的疑慮,營業員拿出一摞分別為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某房地產評估咨詢有限公司和某保險公司的合同,稱上述費用都將經由銀行交給這些公司,銀行只是代辦代收。

  無奈交費5000元獲得貸款

  賀先生憑著職業敏感提出:誰委托這些機構辦理業務,就該誰付錢;這是銀行委托的,就該銀行付錢。何況這些費用該不該出,找哪家公司,他本人都應該有選擇權。

  但銀行卻表示,若賀先生不簽字付錢,便不能貸款給他。為解燃眉之急,賀先生只得乖乖支付了保險費、律師費等各項費用5159元。2003年5月7日,他獲得了貸款,并收到了上述咨詢投資公司、評估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開具給他的各種收據。

  2003年6月16日,賀先生致函銀行營業部,要求銀行15天內出示上述收費的相關依據,否則,請求返還所收費用,但沒有得到答復。

  質疑銀行代收費公堂相見

  此后,賀先生將銀行及相關的咨詢投資公司、評估公司和保險公司一道告上法庭。昨日,東山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賀先生認為,盡管表面上他與其他三家公司簽定了合同,但他自始至終只與銀行打了交道,這都是銀行從中強行中介,因此,銀行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也承認,其與銀行簽有合作協議,由銀行將保戶簽好的投保合同交回給他們,他們再發放保單。但銀行方面則堅稱與己無關。

  該案目前仍在東山區法院進一步審理中。時報將繼續關注。

  各抒己見

  確保國有資產安全銀行此舉可以理解

  到銀行辦理購房抵押借款合同的同時被要求交納一系列費用,而且對房產評估機構、保險公司等一系列機構,貸款者沒有選擇余地的現象,在各銀行普遍存在,本報也常接到讀者的投訴。

  昨晚,時報記者以借款者身份致電廣州市一些銀行,他們均稱貸款必須交納這些費用,而且必須交納給銀行聯系好的公司,不可選擇。

  對此,經常辦理房產按揭業務和訴訟的兩名律師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廣東國政律師事務所的肖雄輝律師認為,在現實中銀行基于保護自己的利益,可以要求借款人購買保險,但是否請律師和做公證,借款人應可以選擇,因為這兩項不是必須的,借款人可以拒絕,如銀行利用行業優勢,強行要求借款人支付,則構成強制消費行為。

  廣東南方福瑞德律師事務所的周曉琳律師認為,嚴格按照法律來說,借款申請人交納保險費也是合同約定的,雙方應有商量余地。但銀行是國有資產,為防意外,他們會選擇自己信得過的保險公司等單位,不會交由借款人選擇,銀行這樣做也是可以理解的。(記者 閆曉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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