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懷疑刷卡的合法性 拒絕兌獎被起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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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13日 11:58 現代快報 | |||||||||
某銀行開展有獎消費活動,只要pos單后四位數字與信用卡后四位數字相同就可以兌獎。但是,朱小姐手拿33張這樣的簽購單,銀行卻不給兌現,理由是朱小姐的交易不符合規定。看到銀行方面遲遲不履行承諾,朱小姐將銀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銀行支付價值26400元的手機充值卡。 是否惡意消費兌獎?
銀行認為,朱小姐拿了其簽名的簽購單到銀行兌獎,銀行核實后認為符合規定,就將獎項兌付給她。后朱小姐又拿了六張一等獎的兌獎單要求兌獎,銀行發現簽名的字體有很多種,且在同一家超市,消費金額均為二元、一元,故對其行為產生懷疑,要求其留下單據查證核實。后經銀行查實發現朱小姐本人的身份就是該超市的工作人員,其中獎的單據均發生在其工作的超市。朱小姐在一個月內消費109次,其中有99次發生在其工作的超市,中獎的33次中有32次也是發生在其工作的超市。 因此,銀行認為朱小姐是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故意小面額刷卡,人為控制交易單號,其行為不是正常消費刷卡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但是,朱小姐卻認為,在銀行的活動期間,自己消費了109次,只有33張中獎,不存在違反規則的情況。并且,自己也在其他各大超市消費,也有中獎情況。何況銀行并沒有規定兌獎活動的最低消費限額,所以銀行拒絕兌付才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簽購單不是本人簽字無效? 朱小姐提供的33張中獎單據,其中只有4張是她自己簽字認可的,其余29張是由其母親和丈夫代簽的。對于這29張單據是否有效,原告和被告在法庭上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朱小姐認為,銀行只有保證持卡人實現支付目的的義務,而是否將卡交給別人支付是自己的權利,銀行是不能阻撓的。在消費過程中,丈夫、母親在簽購單上代自己簽名時銀行商戶均未提出異議,輸入密碼后,相關款項也劃到了有關商戶,這說明這一系列消費行為在刷卡時是被認可的,那么就應該認定這些單據都是合法有效的。 銀行辯稱,當初朱小姐辦卡時,根據雙方的領卡約束,該卡只限其本人使用,使用時必須由本人簽具真實姓名。并且,信用卡與持卡人的身份及信用是密切相關的,如果持卡人出于家庭共同財產的考慮愿意讓家人分離卡的權利,銀行也規定了可以辦理附屬卡,由他人分離主卡的權利,本案中朱小姐的家人并沒有持附屬卡消費。 因此,銀行認為29次代簽行為違反了銀行的規定,他們不是銀行的合法客戶,也不是此次活動的合法參加對象,這29張簽購單也不符合此次活動的要求,不具備兌獎資格。 由于原告不同意調解,本案將擇日宣判。 [法官說法] 有獎消費是一種射幸合同關系,所謂射幸合同是指在訂立合同時,其法律效果尚未確定的合同。也就是說,一方給付的并非是等價物而是寄于未來的不確定的偶然性,可能獲得巨額利益也可能一無所獲。正因為射幸合同具有不確定性、機會性和偶然性的特征,對當事人雙方誠信程度的要求要遠遠高于其他民事活動。誠實信用原則是對當事人雙方均適用并有約束力的一個原則,誠信履約是雙方的共同義務,就銀行而言,作為提供射幸合同的一方,對合同的訂立負有注意義務,自己的承諾必須遵守。就持卡人而言,應依據誠實信用原則來理解合同并據此履行義務,主張權利。 通訊員 木子 實習記者 杜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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