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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和債務人合伙騙擔保 無辜企業差點成替罪羊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23日 13:31 正義網-檢察日報

  一家公司無意間成了他人與銀行惡意串通騙取巨額擔保的替罪羊,好在浙江省高級法院再審后于近日作出改判,才使該公司洗脫了責任。

  1993年11月至1996年12月間,劉某開辦的諸暨市唐山鋁合金綜合經營部(下稱經營部)在沒有任何存款的情況下,向一家銀行諸暨支行貸款30萬元開戶,并累計貸款3280萬元。因經營不善,劉某無力償還475萬元貸款,銀行將這筆錢列為呆滯貸款。此后,銀行通過貸新還
舊的方式,將475萬元貸款逐筆轉貸,并不停地變換貸款擔保人。一家紡織公司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為經營部提供了擔保。

  2003年3月,為避免法院發現以貸還貸的事實,銀行將475萬元貸款本金拆分為50萬元和425萬元,分別向諸暨市法院和紹興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

  兩級法院均判令劉某歸還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542萬余元,紡織公司和另一名擔保人陳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審理中,紡織公司提出自己是被他人惡意串通騙取擔保的,但法院沒有采信其提供的證據。

  2003年10月,紹興市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后,提請浙江省檢察院對紹興市中級法院的判決提出抗訴,與此同時,該院向諸暨市法院提出抗訴。

  浙江省高級法院根據浙江省檢察院的抗訴審理后認為,紡織公司在庭審中提供的不知情證據,應視為新證據采納。銀行與債務人存在惡意串通轉嫁貸款風險的行為,紡織公司依法不需承擔民事責任。浙江省高級法院據此作出終審判決,撤銷紡織公司、陳某連帶清償債務的判決內容,改由陳某一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林捷 趙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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