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刑案立案追訴新標準發布,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超5000將被追訴
綜合新華社電 最高檢、公安部18日聯合印發《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對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管轄的86種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作出了規定。根據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等情形,應予立案追訴。
高檢院、公安部于2001年和2008年發布實施了《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及《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經濟犯罪不斷呈現出新特點和新變化,涉及經濟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也發生了變化,新增和修正了許多的經濟犯罪罪名,原有的追訴標準已不能完全適應現實執法的需要,為此,制定了《立案追訴標準(二)》。
根據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此次新制定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包括:資助恐怖活動案,虛假破產案,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案,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違法運用資金案,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 86種案件立案追訴標準
●1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沿用2001年《追訴標準》和2008年《補充規定》的內容,沒有修改
●13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予以制定或修改
●9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根據相關刑法的規定作了個別文字修改
●42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綜合各種因素作了調整修改
●6種案件的立案追訴標準根據刑法修正案增加的罪名而新制定
亮點1 惡意透支償清可不究刑責
規定:惡意透支信用卡,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解讀:“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亮點2 新增“資助恐怖活動”規定
規定: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
解讀:“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資助恐怖活動罪是《刑法修正案(三)》新增加的犯罪。根據刑法的規定,本罪屬于行為犯,而且本罪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宜量化立案追訴標準,因此《立案追訴標準(二)》中重申了刑法的規定。同時,根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資助”“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作了解釋性規定。
亮點3 賤賣國資損失30萬將立案
規定:徇私舞弊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解讀: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舞弊,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造成有關單位破產,停業、停產六個月以上,或者被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解散的;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此外,金融機構、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一百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一千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亮點4 有意使用假幣4000元將追訴
規定: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持有、使用,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解讀: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總面額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幣量在四百張(枚)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在出售假幣時被抓獲的,除現場查獲的假幣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外,現場之外在行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獲的假幣,也應認定為出售假幣的數額。
亮點5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將立案
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5000元以上的,將被立案追訴。
解讀: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此外,為牟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