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方替銀行追回信用卡欠款正在成為一種“流行”趨勢
算不算泄露個人隱私?第三方有沒有權追繳?
“招聘催收員(電話溝通)10名,外勤催收10名,要求大專學歷,高業績獎金,上不封頂……”4月6日,一則由某“信用卡服務公司”打出的招聘廣告,讓銀行信用卡第三方催收這一業務類型浮出了水面,同時,也讓部分持卡人對銀行信用管理的安全性產生了擔憂。
A、第三方追債浮出水面
“我們是一家剛成立不久的公司,專門為銀行進行信用卡逾期提醒和催收業務。”6日,正在招聘員工的信用卡服務公司負責人告訴記者。據他介紹,隨著銀行信用卡發卡數量的增多,逾期不還的現象也較多,銀行又沒有太多人力和精力進行催繳,因此也就給第三方留出“商機”。
記者從業內獲悉,由第三方替銀行追回信用卡欠款正在成為一種“流行”趨勢。沈陽融聯信用卡代理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王玉國告訴記者,目前已經有五家銀行和他們公司合作,業務范圍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出現信用卡逾期欠款,銀行聯系不上的客戶,公司會替銀行找到;二是銀行多次提醒仍未正常還款的客戶,公司替銀行催繳。
“目前沈陽從事該項業務的正規公司超過10家。”王玉國告訴記者,而記者從銀行方面獲悉,該類公司的規模達到20家左右,且多冠名為信用卡服務公司。一些規模大的公司員工人數過百,在多地設立了辦事處,這也就意味著即使信用卡客戶欠款后離開沈陽,也逃不過信用卡服務公司的催繳。
“之所以將信用卡欠款催繳業務外包,主要是第三方機構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與欠款客戶打持久戰,因此回款率更高一些。”沈陽某銀行信用卡部負責人告訴記者。
B、討欠款主打心理戰術
那么第三方機構是怎樣替銀行討回欠款的呢?王玉國表示,銀行將客戶信息提供給公司后,工作人員通過上門拜訪和電話溝通的方式,做欠款人的工作。“我們的工作人員素質相對較高,而且精通相關法律法規,會明確告訴欠款人如果繼續拖欠,需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據了解,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司法解釋,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認定為“惡意透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
一位從事信用卡欠款催繳業務的工作人員還告訴記者,除了說服教育外,干這個活兒必須要有足夠的耐心,并且懂得運用心理戰術,要不厭其煩,“其實賺的就是辛苦錢”。
記者采訪中獲悉,由于信用卡催繳公司和工作人員的收入與回款直接掛鉤,為了避免催繳過程中出現過激行為,催繳公司會給每個人配備錄音設備,資料留存待查。某商業銀行信用卡部主任潘紅梅表示,銀行對第三方機構的考核還是非常嚴格的,銀行方面一旦接到客戶的投訴,就不會再與該公司續約。
C、持卡人質疑隱私外泄
雖然現實中的第三方機構在催繳信用卡欠款時,并不像電影情節那樣暴力,但銀行將逾期欠款客戶信息轉交給第三方的做法,還是讓部分信用卡客戶不能認同。因一次資金周轉失靈沒有及時還上信用卡欠款的周先生告訴記者,他曾被一家信用卡服務公司追過債,讓他郁悶的是,追債電話多次打到了妻子所在的單位,“我在辦理信用卡時,向銀行提供了個人信息,銀行卻將我的信息交給了第三方,我覺得這個做法不太合理,我的個人隱私有外泄之嫌。”此外,第三方機構是否具備信用卡欠款的追繳資格也是信用卡客戶關心的問題,因為目前工商注冊目錄中并沒有追討債務這項業務的資質。
有此一說
對于這些疑問,煒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郝亞超認為,信用卡用戶透支后,銀行與用戶之間形成債權債務關系,銀行有權委托他人要求用戶還款,只要在委托他人行使這種權利時,銀行進行了書面授權并要求他人采取合法方式進行催收即可。
不過,根據銀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信用卡業務的通知》,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實施催收外包行為。對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機構損害欠款人或其他相關人合法權益的,銀行應承擔相應的外包風險管理責任。這也就是說,如果因為銀行將持卡人信息透露給第三方機構而造成個人信息的泄露,或在催繳欠款過程中出現了不妥當的方式,銀行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本報記者 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