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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高消費自己埋單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9日 04:36 舜網-濟南時報
時報5月27日訊(記者劉云 通訊員 張偉 王敏)辦一張銀行卡,輕輕松松一刷,夢寐以求的東西就是自己的了,還不用付利息。然而,在瀟灑刷卡的同時你有沒有想到,銀行這點便宜不是白占的,市民陳小姐就因為刷卡2400元后無力還錢被銀行追債4200余元,僅利息及滯納金就達1800余元!陳小姐后悔莫及。 2005年9月1日,陳小姐通過其同事的關系辦理了一張銀行信用卡。她覺得信用卡的透支功能挺方便,就在當年10月3日、11日、28日分別透支1000元、200元、1200元。但提前消費給她帶來了很大的壓力,11月11日她要求銀行凍結了自己的信用卡。 沒想到,2006年8月27日,陳小姐收到了法院的一紙傳票。因為那張信用卡她被銀行訴至法院而成了被告,從辦卡消費到起訴日累計欠銀行本金、利息和滯納金共計4267.17元。 在法庭上,陳小姐辯稱自己是辦理了信用卡,但是這張信用卡是原來的同事騙她辦的,而且她認為辦卡過程中有不正當行為。況且她凍結信用卡的時候,銀行的工作人員說以后不再計算利息了,所以她只愿意承擔自己消費的那2400元。由于現在她沒有工作,沒有償還貸款的能力,并且是被騙的,陳小姐表示銀行應當要求擔保人來償還這筆錢。 法院審理認為,陳小姐當時在單位向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銀行接受了她的申請,而她也持卡進行了消費,就表示接受了信用卡合約中所約定的內容,與銀行就此達成了共識,因此陳小姐應當按照約定向銀行返還透支款。現在既然沒有堅守誠信,依約還款,那么她的行為就已經構成違約,應當返還透支款本金2400元。 而根據人民銀行規定,透支按月計收復利,透支利率為日萬分之五;并且持卡人沒有償還最低還款額的,還應當按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滯納金。雖然陳小姐說自己是受騙辦理的卡,并且于2005年11月11日提出凍結該卡,但是她卻提供不了相應的證據證明。所以法院認為她的抗辯理由不成立。 最后法院判決,陳小姐返還銀行本金2400元,并支付利息519.91元、滯納金1347.26元,共計4267.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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