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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卡被騙無證掛失遭拒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4日 11:52 法制日報
銀行卡被騙無證掛失遭拒 存款被竊告銀行索賠被駁 本報訊 徐文杰 小剛 儲戶裴某在柜員機取款時金穗卡被犯罪分子設計騙走,由于未帶身份證也報不出號碼,銀行拒辦掛失,裴某要求以自己另一張金穗卡查詢身份證號碼也被銀行以違 反規定為由拒絕,待辦妥掛失時,犯罪分子已將卡內五萬元偷走,裴某遂將銀行告上法院要求賠償。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銀行在辦理原告掛失申請中并不存在過錯,造成原告存款損失系由原告自身的過錯及他人的犯罪行為所致,駁回了原告裴某的訴訟請求。 2005年4月10日,裴某到農行蘇州橫塘支行的柜員機上取款,由于不熟悉柜員機操作,旁邊一人便提出幫她操作,只需自己輸密碼,裴某同意了。隨后被人偷偷按住柜員機鍵造成吞卡假象,待裴某去叫銀行工作人員時卡被竊走。裴某要求掛失,但因未帶身份證也記不住號碼遭拒,裴某遂拿出另一張金穗卡要求據此查詢她的身份證號碼,但也被銀行以不符合規定為由拒絕。裴某報警后,在警察協調下,銀行據卡查詢了身份證號碼為其辦理了掛失,但此時已被犯罪分子取走卡內的五萬元。在交涉無果后,裴某起訴銀行要求賠償其損失五萬元。 裴某認為,案發后,其已向被告工作人員申明情況危急,并提出掛失請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如被告重視存款人的利益,積極協助原告辦理掛失,損失完全可以避免,因此,被告對原告的損失難辭其咎,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銀行則辯稱,1.原告在辦理借記卡取款時,除密碼自己輸入外,其他均交給他人操作,其輕信他人導致密碼泄密和借記卡被竊,因此錢款被盜是原告缺乏必要的防范意識所致;2.原告申請掛失時,被告工作人員按銀行相關操作規程要求原告提供手續,原告提供另一張卡,銀行沒有義務根據銀行卡提供儲戶的相關資料。由于原告當時未提供辦理掛失手續所需信息,因而無法為其辦理掛失手續,此責任在原告,銀行沒有過錯。 虎丘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被告工作人員在辦理原告掛失申請中并不存在過錯,造成原告存款損失系由于原告自身的過錯及他人的犯罪行為所致。遂駁回了原告的訴求。 法官評析 保護存款安全是儲戶和儲蓄機構雙方共同的義務。原告作為儲戶在金穗卡失竊后申請掛失,其有責任提供以便銀行正確識別金穗卡存款權利人的相關信息;銀行卡掛失,對申請掛失人身份的審核是銀行的義務,審查身份證件的目的是保障存款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 本案中原告在不能提供卡號和身份證件的情況下,甚至連身份證號碼也不能提供,以致銀行工作人員無法確定原告身份。雖然原告提供了另一張農行金穗卡,但金穗卡的功能僅具有結算、存取現金、購物消費等功能,銀行網點提供的查詢服務也僅是提供查詢余額、交易明細,并無提供可通過金穗卡查詢開卡人身份信息服務的約定,因為銀行在無法確定持卡人與銀行卡開卡存款人身份是否一致的情況下,負有為儲戶保密的義務,故銀行未向原告提供銀行卡開卡人身份證號碼本身并不存在過錯。 雖然此后銀行事實上也通過原告提供的另一張金穗卡查詢了原告身份證號碼,并據此查詢了失竊金穗卡的卡號并辦理了掛失事宜,但其是在司法介入的情況下,為協助民警辦案需要作出,并不能據此推斷此前銀行拒絕辦理就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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