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勇
上海市民鄧維捷6月14日持建行龍卡在交行漕河涇支行的ATM機上操作時見余額減少,又至工行漕河涇支行ATM機查詢,發現銀行卡余額繼續減少。通過對賬單,鄧維捷得知被扣除的跨行查詢費共計1.5元。
于是,一場持續已久的對于銀行卡跨行查詢收費的爭議,終于升級到官司。
上海市民鄧維捷日前就銀行卡跨行查詢收費狀告建行、工行、交行及中國銀聯。代理此案的上海匯業律師事務所律師吳冬昨日向記者表示,鄧維捷此舉并非作秀,只是出于純粹的賠償要求。中國銀聯新聞發言人昨日表示,目前尚未收到法院訴狀,以前也沒有碰到過此類事件,無法作出任何表態。有關銀行的相關負責人也如是表示。吳冬表示,他對勝訴銀聯和銀行有把握。
吳冬稱,雖然銀行卡跨行查詢收費已有報道,但鄧維捷并不知情。他說,問題關鍵是收費是否有法律依據,若沒有依據,就是收1分錢也沒有道理。按法律規定,一審應在6個月內審結。
一位銀行人士昨日告訴記者,跨行查詢收費是總行統一實施的,上海分行不便評論。銀聯曾解釋,跨行查詢收費是成本核算的結果,銀聯卡在內部核算上采用國內收費來彌補國外巨額成本投入的辦法。相關人士認為,這種“以內養外”的做法對國內客戶缺乏公平性,導致收費理由難以服眾。
起訴銀聯銀行的主要依據是《商業銀行法》。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吳冬:“查詢收費4處不合法”
吳冬向記者列舉了銀行跨行查詢收費行為的“不合法”之處。
“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價格法》第十四條中,“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被列為“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的首位。3家被告銀行原本相互競爭,在跨行收費上相互串通,形成價格同盟。被告銀聯是3家被告銀行總行等商業銀行投資成立的,四被告相互串通、操縱價格,這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了《價格法》,侵犯了原告和其他銀行卡用戶的財產權益。
“沒召開聽證會涉嫌違法”
根據《價格法》第十八條及《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銀行卡跨行查詢收費屬于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的范圍。根據《價格法》規定,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應建立聽證會制度。因此,4被告無權擅自制定并收取跨行查詢手續費。
“違約行為”
銀行卡跨行查詢收費的重要依據是“國際慣例”,但我國銀行客戶遠遠沒有享受到國際水平的銀行服務。在國外,與向客戶收費配套的是優質安全服務和良好信譽。原告在辦卡時,建行就宣稱銀行卡不論是跨行查詢還是本行查詢均為免費,建行也從未告知或者提醒過原告在將來有可能要收取銀行卡跨行查詢收費,被告在未通知原告和未與原告協商也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突然擅自對原告收取跨行查詢手續費,顯然是一種違約行為。
“內部規定不是收費依據”
2003年10月頒布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被眾銀行頻頻引用,成為收費的有力依據,但該辦法不能證明該種收費的合法性。跨行查詢是否準許收費及收多少,應由中國銀監會或央行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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