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傅春榮
銀行辯稱持卡人所丟失存款均是通過ATM機支取銀行無過錯。法院認為,不排除持卡人自己不慎泄露密碼,故持卡人被判敗訴
使用銀行借記卡是一種非常便捷的理財方式,越來越多地受到廣大消費者的喜愛。但
是,使用借記卡也存在一定風險。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因銀行借記卡被盜取3萬余元引發的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了消費者要求銀行賠償全部損失的訴訟請求。
小程來京后,找到了一份有固定收入的穩定工作,善于理財的她每月都將自己的收入存進在農行辦理的金穗借記卡中。2004年6月11日這天,小程同往常一樣到農行去存款時意外發現原本存有6萬余元的卡中的余額僅剩3萬余元了。小程立刻將這一情況通知了農行,并向公安機關報了案。
自己的錢款無故受到損失,小程認為銀行對自己存款未盡到妥善保管、確保安全的合同義務,故將為其辦理銀行卡的農行訴上法庭,要求該行賠償其丟失的存款3萬余元并賠償相應利息。
經一中院審理查明:2001年7月,小程到農行的一下屬營業網點申請辦理金穗借記卡。通過正常程序,小程領取了金穗借記卡一張及金穗借記卡對賬存折一個,并將該卡的初始密碼予以修改。建卡后,小程曾在ATM機上查詢過幾次余額,均操作成功。2004年2月,小程辦理存款5000元手續后,存折中存款余額為62638.42元。2004年6月,小程再次辦理存款3000元手續時,發現卡內余額僅為31342.42元。存折交易明細顯示:2004年3月19日、3月20日、3月21日、4月7日、4月8日、6月9日、6月10日,小程的存款分別在本市或外省市的農行、建行和商行的ATM機上被支取,共支出34290元。農行的工作人員得知此事后,建議小程馬上報案。2004年6月,小程向北京市大興區刑偵支隊報案。2004年9月,北京市公安局大興分局證實,經查看小程被盜取錢款的一建行儲蓄所2004年6月某日的錄像資料,支取錢款人系一頭帶黑色遮陽帽,用帽沿將臉部遮住的男子,其通過該儲蓄所的ATM機將小程賬戶中的4000元人民幣取走;小程稱不認識取錢的男子。
一中院還查明,小程自2004年2月28日至同年6月11日期間,未離開過本市。
農行辯稱,銀行與小程之間確實存在存款合同關系,但小程丟失的存款均是通過ATM機支取的,而ATM機只識別卡及密碼,密碼是小程本人設定的,銀行的工作人員并不知道,農行對小程存款丟失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不同意小程的訴訟請求。
一中院認為,各種銀行卡具備便捷、安全的使用功能,是目前銀行卡被社會廣泛接受和絕大部分無爭議使用的重要原因。本案訴爭出現的卡中款項被他人支取情況,經查詢,用目前已知的知識和事實尚無法解釋清楚。小程所提供的證據,亦不能揭示和證明農行大興支行在提供銀行卡交易服務方面存在過錯,而直接導致其存款丟失。小程上訴提出,農行大興支行沒有執行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未能防止錢款被盜取、未盡到保障存款安全義務。一中院認為,統一限期更換銀行卡,以及銀行網絡系統限期對舊卡停辦相關業務的問題,需要多家開展協作連鎖業務的銀行統一實施以及對整個銀行共享網絡統一進行調整,不是農行某一部門能夠決定和左右,且需要銀聯機構的支持,因此,農行沒有執行有關行業要求的主觀狀態和行為,不能認定為民事過錯和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侵權或者違約行為;況且未執行有關規定與存款被他人支取之間,不是直接的必然因果關系,使用銀行卡取款所需個人資料信息如被泄密或被他人支取,換卡后仍不能徹底消除存款被他人支取侵害的可能;小程金穗借記卡中丟失的存款,是被取款人輸入正確的密碼后,在本地或異地ATM機上支取,小程在申辦金穗借記卡后,已自行更換了初始密碼重新
設定了個人密碼,因此,也無法排除小程自己不慎泄露或使用中被他人偷窺到密碼等情況存在,導致存款損失。法院由此確認農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做出駁回小程訴訟請求的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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