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長向CEO負責,并在CEO的指導和領導下工作
本報記者 賈玉寶
深圳報道
6月26日,深發展(000001.SZ)提交股東年會表決通過的公司章程修改條款達150條之多,其中較為顯要一點是為首席執行官“立法”。
自2006年2月韋杰夫離任行長職務以來,深發展便由董事長法蘭克·紐曼代行行長職權,接著又由紐曼任首席執行官,潛行CEO制。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除在董事長職權下規定可擔任首席執行官外,更將行長置于首席執行官之下,即“行長向首席執行官負責,并在首席執行官的指導和領導下工作”,而原條款中行長工作細則部分則被刪除。
如此一來,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的紐曼成為深發展的強勢人物。
雖然新章程沒有廢除行長制,但將“設行長一名”修訂為“應設行長一名”。以目前深發展行政序列看來,行長的職權空間已經相對縮小。
另外,經過調整后的深發展業務線為公司銀行、零售銀行、同業銀行,分別由胡躍飛、劉寶瑞和郝建平三位副行長統管,而權力集中的董事會下的五個管理委員會也是人馬齊備。
紐曼稱,章程還規定,行長也可以由董事會任命為首席執行官,這實際上是為深發展以后的管理預留了空間。
但是這一名義的預留更多地具有符號意義。盡管如此,紐曼還是表示了對新行長的關注。
紐曼說,“新的行長人選的條件,我希望要有技能、有經驗、有能力,有很好的團隊合作和適應能力。最好在中國內地找到人選,如果實在沒有合適人選,則考慮在國際上找。”
對于外界傳言交通銀行深圳分行行長肖遂寧是熱門人選(肖曾是深發展股權轉讓上,與新橋投資談判的第二任首席談判代表),紐曼稱,“我認識肖,我對他印象不錯。但目前我無法對人選作為評價。”
深圳銀行業某人士稱,韋杰夫離職后,紐曼首先考慮在中國內地尋找行長人選,這或是他的管理理念的信號釋放,即仍然希望最大化地實現深發展西式化管理和本土化管理路徑的結合。
“但即使新行長人選到位,在紐曼的強勢管理之下,其職業發展空間,尚是未知數。最起碼,深發展下半年的股改和股改后的增資、配發、業務調整等系列計劃,一時還難以將之提上日程。”上述人士說。
該人士繼稱,“實際上,深發展帶有美國新橋色彩的紐曼時代,不僅從事實上,而且還將從制度上全面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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