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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新保險法
昨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上表決通過的新修訂的保險法,對保險公司主要股東、高管的資格條件作了明確規定。其中要求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2億元。
規范保險公司理賠時限
“投保容易理賠難”是社會反映較集中的問題。為保護被保險人保險金請求權的實現,新修訂的保險法進一步明確和規范了保險公司理賠的程序和時限。
根據新保險法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賠時,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并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后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償付能力不足將被限制商業性廣告
新修訂的保險法,針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規定了一系列包括限制商業性廣告在內的限制措施。
法律規定: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下列措施:責令增加資本金、辦理再保險;限制業務范圍;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固定資產購置或者經營費用規模;限制資金運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責令拍賣不良資產、轉讓保險業務;限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商業性廣告;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取消“境內優先分!币幎
新修訂的保險法,對我國再保險政策規定作出調整:取消現行保險法中關于“境內優先分!钡囊幎。
再保險即“保險的保險”,保險公司把自身承擔的風險責任部分或全部分攤給其他保險公司,達到分散風險穩定經營的目的。為了積極培育國內再保險市場,現行保險法第103條、104條分別規定,保險公司需要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保險監管機構有權限制或禁止保險公司向中國境外的保險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或者接受中國境外再保險分入業務。
但“境內優先分保”的做法,自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后便受到了相關方面的質疑。根據加入世貿的承諾,至2006年底,我國再保險市場已完全實行商業化運作。且再保險業務的跨境交付,在國民待遇方面并未加以限制。境內優先分保的規定似與入世承諾不符,因此,保險法修訂草案刪去了現行保險法第103條、104條。
本版文字均據新華社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