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58號國務院令,頒布實施《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條例》共分六章五十八條,分別為總則、設立、經營、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解讀一 國家機關不能開辦
《條例》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文化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不得開辦娛樂場所,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條例》所指的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并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游藝等場所。
《條例》指出,對直接負責的違規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
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的工作人員明知其親屬開辦娛樂場所或者發現其親屬參與、變相參與娛樂場所的經營活動,不予制止或者制止不力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解讀二 進迪廳都要先安檢
上飛機前要安檢早已“習慣成自然”,但根據剛剛頒布的《條例》,今后各地的營業性迪斯科舞廳也將配備安全檢查設備,來往人員要先安檢再蹦迪。
《條例》還明確指出,任何人不得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和傳染病病原體進入娛樂場所。
《條例》規定,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也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解讀三 出入口裝閉路電視
《條例》規定,歌舞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裝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并保證閉路電視監控設備在營業期間正常運行,不得中斷。
按照《條例》,歌舞娛樂場所的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應當留存30日備查,不得刪改或者挪作他用。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需要查閱閉路電視監控錄像資料、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志等資料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提供。
解讀四 違法記錄系統將建
《條例》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娛樂場所違法行為警示記錄系統;對列入警示記錄的娛樂場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并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條例》指出,文化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記錄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解讀五 持許可證才能開業
《條例》提高了設立娛樂場所的準入門檻,嚴格了審批條件,明確開辦娛樂場所需持有娛樂經營許可證。
《條例》對娛樂場所投資者和從業人員有所限制,規定有特定違法犯罪行為的人員以及吸毒成癮人員不得進入娛樂業。
《條例》規定,設立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的娛樂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提交投資人員、擬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負責人沒有《條例》所禁止情形的書面聲明。
申請予以批準的,頒發娛樂經營許可證,并依規定核定娛樂場所容納的消費者數量;不予批準的,申請人將收到說明理由的書面通知。娛樂場所改建、擴建營業場所或者變更場地、主要設施設備、投資人員,或者變更娛樂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事項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重新核發娛樂經營許可證。
解讀六 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條例》規定: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
《條例》還明確,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游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游戲機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如有違反,則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
娛樂場所也不得招用未成年人。如招用未成年人,《條例》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
《條例》還規定,娛樂場所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大廳、包廂、包間內的顯著位置懸掛含有禁毒、禁賭、禁止賣淫嫖娼等內容的警示標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志。標志應當注明公安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的舉報電話。
解讀七 五種地點成為禁地
《條例》規定,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條例》規定,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五種地點: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筑物內;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建筑物地下一層以下;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
對營業時間,《條例》也作了具體規定,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條例》還規定,文化主管部門審批娛樂場所應當舉行聽證。有關聽證的程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執行。
解讀八 要用正版音像制品
《條例》指出,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游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曲目和屏幕畫面以及游藝娛樂場所的電子游戲機內的游戲項目,不得含有危害國家安全、煽動民族仇恨等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的曲庫聯接。
《條例》還規定,游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游戲機機型、機種、電路板等游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解讀九 賣商品要明碼標價
《條例》要求,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并向消費者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為更加規范娛樂場所的服務,《條例》規定,營業期間,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應當統一著工作服,佩帶工作標志并攜帶居民身份證或者外國人就業許可證。從業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和衛生規范,誠實守信,禮貌待人,不得侵害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權利。
《條例》明確,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與消費者發生爭議的,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規定解決;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娛樂場所依法予以賠償。
根據《條例》規定,娛樂場所還應當與從業人員簽訂文明服務責任書,并建立從業人員名簿;建立營業日志,記載營業期間從業人員的工作職責、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并應當留存60日備查。
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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