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特點與七項不足并存
本刊訊 (記者 楊春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出版管理條例》的規定,受新聞出版總署報刊管理司和司法部法制宣傳司的委托,中華全國法制新聞協會從2005年9月開始,對中央和地方37家法制報紙進行了一次質量檢查。抽查結果顯示,全國法制報紙的三大特點與七項不足并存。
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突出特點:
——堅持辦報宗旨,輿論引導水平不斷提高。各法制報能較好地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及時報道中央和地方民主法制建設的重大消息,特別是配合中央和地方“兩會”及時刊發報道,輿論引導水平進一步提高。
——宣傳領域拓寬,充分體現了大服務思路。一是加大了立法、執法、依法行政、法制宣傳、法律監督和法律服務等領域的宣傳報道;二是突出了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文化市場、食品衛生市場、安全生產管理市場等經濟法律知識的宣傳;三是貼近生活,服務百姓,突出了職工社會保障、醫療事故、環境保護等百姓關心的問題的解決,法律服務功能增強;四是注重輿論引導,特別是對重大事件、重要節日、重大案件的宣傳,大部分報紙能及時配發社論、評論員文章、短評等,加大法制輿論引導的力度。通過與讀者互動,解答疑難問題,為廣大群眾提供了法律幫助。
——創新形式,版式、廣告、編校和印刷質量明顯提高。從版面編排設計來看,絕大部分報紙都能嚴格遵守新聞出版有關規定,在固定位置標注國內統一刊號、郵發代號、出版期號、出版日期、通訊地址、廣告經營許可證字號、報紙定價、印刷廠名稱等內容;版式設計、標題制作、圖片編排上基本規范。
另一方面,這次報紙質量檢查中,也發現了不少問題,主要有以下七項:
——少數報紙法制特色不夠突出。《版面內容檢查及扣分標準》中規定,法制類報紙所刊登法制類稿件數量不能低于60%,而抽查結果顯示,有6家低于了60%,有的報紙僅占22%。有的地方法制報沒有本地消息,全部刊發外地消息;有的地方法制報一版只有導讀,沒有一條消息。
——部分報紙輿論引導不夠。有部分報紙只注重對一些小事發表議論,而忽視對國家民主法制建設中的重要舉措、重要節日刊發言論或本報評論員文章,對重大案件缺乏輿論引導,削弱了法制宣傳教育的功能。據統計,共有22家報紙存在這類問題,占總數的59%。
——部分報紙低俗之風仍然存在。一些地方報熱衷于報道案件并加以渲染,過細描寫犯罪細節,暴露偵破手段,如激情犯罪、兩性犯罪、騙財斂財、兇殺、強奸等等。據統計,有9家法制報不同程度的存在這類問題,占總數的33%。
——法律用語不規范的現象依然存在。如“村民委員會主任”被稱為“村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被稱為“刑事案件原告”;“法定代表人”被稱為“法人代表”等等;在許多報道中經常看到“疑犯”、“疑兇”、“嫌疑犯”等,這都是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的。這些法律用語不規范的現象主要在地方法制報。
——廣告違法違規現象較為普遍。據統計,各類刊登違法違規廣告的報紙25家,占總數的67%。主要問題是:有的醫療、藥品廣告不刊登“批準文號”;有的以醫生患者的名義宣傳藥品和治療效果;有的打著解放軍、武警的名義進行宣傳;有的刊登傳授博彩性質的撲克牌廣告;有的刊登格調低下的聲訊臺廣告;有的用新聞報道的形式做軟性廣告,等等。
——版面記錄不全,項目缺失較為嚴重。根據原《報紙出版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報紙出版時須在每期固定位置標示以下版本記錄。但從檢查情況看,有25家報紙不同程度存在內容缺失和不規范現象,占總數的67%。主要表現在:國內統一刊號刊登不規范;報頭報名不規范;周刊、專刊報頭大于正報報頭;報紙開版、刊期隨意變化;印刷廠名、報紙定價、廣告經營許可證號等缺失現象較為嚴重。
——部分報紙編校質量不高。從檢查結果來看,語言文字、詞語、標點符號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錯。有一家地方報紙在一期中,其差錯達149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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