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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縱橫

網絡版權條例:一石激起千層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3日 11:32 《傳媒》雜志

  互聯網在我國的發展已有十多年的歷史,但立法相對滯后,使得互聯網成為侵權盜版的重災區,與網絡侵權相關的事件不斷出現。如何調整好權利人、網絡服務提供者和作品使用者之間的關系,已成為互聯網發展必須認真加以解決的問題。5月29日,國務院發布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7月1日正式實施。

  《條例》的出臺和實施使網絡維權有了相應的法律依據,更好地保護了權利人的利益,也使我國的著作權法更加完備。但我們在為其歡呼鼓舞的同時,也在反思著一些問題:《條例》的實施能從根本上解決網絡維權嗎?它的實施能否與它制定的初衷相吻合?還需要從哪些方面進行完善……

  ——編者

  文/詹新慧

  流火七月,一部醞釀已久的、與互聯網產業發展密切相關的條例正式實施,這就是我國首部針對網絡版權的專門條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稐l例》一經出臺,不啻在互聯網界投入了一枚重重的石子,激起了各方強烈的反應。

  網絡維權,由來已久

  其實,出臺這樣一部條例,先前已有很多征兆,也是互聯網發展到web2.0時代對知識產權保護之使然。

  早在2001年《著作權法》修改之時,就提出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概念,“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并明確規定:“著作權人享有以下權利:自己或者許可他人在信息網絡上傳播自己的作品,當然也包括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在網絡上傳播自己的作品!

  但是,由于對信息網絡傳播權沒有更細化的規則和條例,由于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在隨后的幾年中,信息網絡傳播的侵權行為時有發生,有網民狀告網站的,有網站間互相指責抄襲的,更為甚者,網絡媒體未經授權轉載平面媒體內容嚴重危及到平面媒體的產業發展。雖然在這幾年中,國家有關部委一直對網絡版權高度關注并制定頒布了相關條例和法規,如2002年8月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04年12月國務院頒布《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2005年4月國家版權局和信息產業聯合發布《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等,但是,專門針對信息網絡傳播權,平衡著作權人、網絡服務提供者、作品使用者三者利益關系的法規或條例還是空白。

  2006年2月,國家版權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國內2005年9月至12月查處網絡侵權盜版的有關情況。截至2005年12月31日,共查辦網絡侵權案件172件,依法關閉“三無”網站76家,沒收專門用于侵權盜版的服務器39臺,責令137家網站刪除侵權內容。應該承認,這種專項行動各部門協力,重拳出擊,聲勢強大,效果顯著。但是,網絡維權卻非一次專項整治行動就能長效、久安,需要用規章制度來約束各方行為,并為行業監管提供法律依據。可以說,《條例》的頒布和實施適逢其時,成為“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發揮網絡傳播作品的潛能,滿足人民群眾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的一把尚方寶劍。

  著作權人,受益有多大

  《條例》的主要宗旨是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而保護著作人的權益,是為了保證藝術創作、原創作品的旺盛與豐富。無論是傳統的報紙、期刊、圖書等傳播載體,還是新興的互聯網、手機等新媒體,內容才是其生存和發展的核心,而產業可持續發展的動力也是來自豐富多彩、源源不斷的內容。但是,相比傳統媒體相對成熟和完善的版權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還處在初級階段。

  基于此,《條例》從四個層面制定細則充分保護著作人的權益: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為保護權利人信息網絡傳播權采取的技術措施,保護用來說明作品權利歸屬或者使用條件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建立處理侵權糾紛的“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序。這里既有內容方面的,也有技術方面的;既有日常維權的,也有侵權行為發生后的,覆蓋了網絡維權的各個領域,構成了網絡維權的立體屏障。

  然而,《條例》的出發點是平衡著作權人、服務提供商和作品使用者三者之間的利益,保護著作權人的權益雖然在《條例》中占據了重要地位,但一些條文的模糊和著作權人相對弱勢的地位對于是否能真正保護著作權人利益、保護到什么程度還存在疑問。比如,服務提供商將由其他網友轉載的、存儲在其公共空間的信息通過技術手段發布在其網站重要位置,著作權人發現后告知網站刪除,網站根據“通知與刪除”簡便程序刪除了這條信息。但是由于發布在網站的重要位置,由于“通知和刪除”簡便程序的延時性,這條信息的傳播范圍和傳播影響在刪除時已經擴大,甚至已經造成惡劣影響。顯然,這樣的“通知和刪除”對著作權人的權益幾乎沒有保護,服務提供商非但不需賠償,連起碼的責任也免除了。

  《條例》規定,服務提供商發生侵權行為后,將受到1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對于著作權人,卻沒有制定相應的賠償條款和賠償金額。另外,對于網絡轉載的付費標準也沒有明確的規定。網絡轉載不同于傳統的轉載和文摘,它的轉載位置、編輯處理直接關系到作品的點擊和瀏覽,進而影響到作品的傳播范圍和傳播效果,因此如何界定付費標準需要進一步細化。如果這些具體問題得不到明確和規范,勢必影響著作權人的積極性,影響網絡信息的創作源。

  服務提供商,幾家歡喜幾家愁

  從1999年轟動一時的王蒙等6位作家訴世紀互聯通訊技術有限公司,到全球七大唱片公司與百度公司的版權官司,再到國家版權局2005年底公布的12起重大網絡侵權案件,事件的主角無一例外都是服務提供商。網絡服務提供商包括信息發布、存儲服務提供商和接入服務提供商,是權利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間的橋梁。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角色定位決定了其在信息網絡傳播保護中的“特殊地位”,一方面由于網絡的傳播特性使其有意或無意間成為網絡侵權的被告方或連帶方,另一方面由于平臺的特性又使其成為網絡侵權行為的被害方。

  因此,《條例》的出臺被認為是服務提供商的“利好”,尤其是其中的免責條款被認為是搜索引擎的“避風港”。但依筆者的觀察,“利好”不是對所有的服務提供商,搜索引擎也不是擁有了天然的“保護傘”,面對《條例》服務提供商是幾家歡喜幾家愁,互聯網將會因《條例》的實施出現新一輪洗牌,產業發展格局也許將從根本上發生改變。

  首先是依托傳統媒體創建的單一或綜合性新聞網站。這類網站的背后都有母體,或報刊或電臺或電視臺,而母體對其發布的內容都有一個聲明即著作權人給予報紙刊載權的同時也給予了網絡的轉載權,因此網站再將其母體的內容發布到網上也就合理合法了。他們不會因《條例》的出臺而減少內容,相反《條例》對原創的保護將增加他們的創作積極性,而原創正是這類網站的強項。在目前平面媒體產業遭受網絡媒體侵蝕的時候,《條例》一方面將幫助平面媒體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其他網站在未經授權或簽署協議的情況下再也不能轉載其內容,另一方面將使平面媒體更加重視自己網站建設,不再輕易賣掉自己的內容讓其他網站轉載。這意味著這類網站地位更加穩固,如能依托母體發展內容數字產業,前途將一片光明。

  商業門戶網站面對《條例》可謂喜憂參半。喜的是他們支付稿酬購買的新聞信息產品在《條例》保護之列,同時他們原創的體育、娛樂、旅游、生活等新聞資訊也享受同等待遇。憂的是他們雖然簽署了很多購買或合作使用傳統媒體內容的協議,但隨著《條例》的實施,傳統媒體是否還有權出售內容?如果有,是否還會出售內容?如果出售,是否會提高出售價格?對于一些以轉載新聞內容為主的門戶網站,如果內容源枯竭或內容成本上升,勢必影響到網站的整體發展,甚至改變互聯網產業格局也未可知。

  《條例》甫一出臺,搜索引擎一片叫好。百度、搜狐等搜索引擎服務商都表示《條例》的實施讓其承擔法律責任的概率大大減少,讓其駛入了一個“避風港”。但搜索引擎的死對頭——音樂版權也祭起《條例》這把尚方寶劍,認為《條例》更是對其權利的進一步明確而又嚴格的保護。索尼、BMG和華納等一些唱片公司表示將會運用《條例》來打擊中國網站侵犯版權的問題。由此看來,《條例》雖然給予了搜索引擎一定的發展空間,但也在某種程度上劃定了其“游戲規則”。而一旦著作權人、音樂作品權利人都主張權利通知其刪除mp3鏈接時,搜索引擎服務商還能提供什么?還有“網頁快照”問題,一個頁面從頭到尾做成快照呈現出來而不是在原來的網站上,這就不是鏈接和搜索的行為了。搜索引擎的命運究竟如何還需拭目以待。

  最愁的應該是中小網站和公益網站。兩者性質不同但境況一致,都面臨內容源的問題。日前中國評彈網遭遇尷尬,網站上的相關資料是網友自己掏錢采集后放到網上的,未經著作權人授權,也掏不出錢支付稿酬。從法律執行角度講,即使是公益性網站也要經過作品權利人許可,征得權利人無償提供作品應允的情況下,才能繼續上傳該作者的作品,如果不同意無償提供,就要按照保護條例,給權利人提供報酬,或者不能上傳作品。因此,是否考慮將“避風港”條款擴展應用于提供公益服務的網站值得研究。畢竟像類似中國評彈網這樣的公益網站是網絡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有其特殊性,是需要宣傳、保護、發展的傳統文化,把它和其他商業網站一概而論,“一刀切”有可能因噎廢食。2006年7月公布的互聯網報告稱,國內已有網站近80萬家,隨著《條例》的實施,是否會有大批的中小網站因內容源枯竭而死去不得而知,但選擇出路、尋求突圍是一定的,這對互聯網產業發展的影響將是深遠的。

  作品使用者,第三方也別侵權

  《條例》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發揮網絡傳播作品的潛能,其最終目的是滿足人民群眾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稐l例》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原則是管上不管下,上載要管,下載或瀏覽不管。但由于技術的快速發展,法律相對滯后,一些新問題已經出現,作品使用者一不小心也會成為侵權者。

  過去所有的信息都要通過網站發布,P2P技術出現后,網民上傳、下載信息就可以繞過網站的中央服務器。特別是BT,這項技術是“多點對多點”,每一個終端用戶的PC機又是下載,又是上傳,一個網民就成了一個ICP。這個時候要區分誰是上傳、誰是下載幾乎不可能,因而也就沒法分清責任,找到侵權人了。據統計,最多的時候曾經有上千萬人互相拷貝一個音樂文件,這給唱片公司、音樂家造成的損害不亞于傳統環境中盜版盤的生產和銷售行為。

  還有新出現的網摘技術,一方面將別人的文章下載收錄到自己的個人空間,一方面又同時上傳了文章到提供信息儲存的網站,這樣的行為過程,是界定下載人侵權呢還是界定網站侵權呢?這些都有待于《條例》跟進互聯網技術的發展進一步完善,而作品使用者在享受互聯網帶來的知識、財富、資源的同時注意自己的網絡行為,別一不小心成為侵權者。

  作者單位:

人民網評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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