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北京市規定貸款買房必須上保險
http://whmsebhyy.com 1999年11月8日 13:54 和訊中金網
近日,北京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為減輕個人貸款投保人負擔,下發了《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調整個
人貸款的保險方式。個人在使用公積金貸款買房時,凡是采取抵押擔保方式貸款的,必須上財險;凡是沒有擔保單位,并不能
提供質押物的,必須上壽險。
據《北京晚報》報道,在《通知》中規定,對于1999年11月1日(不含)前發放的,采取抵押加保險擔保
方式并已購買保險的個人貸款借款人,在辦理完成抵押登記手續后,可以申請解除壽險合同,保險公司退還相關保險費。
對于1999年11月1日(含)后新發放的個人貸款購買保險方式,在壽險方面調整包括:貸款期限1至4年
(含)且未辦理完成抵押登記手續的借款人,按個人貸款期限為3年(1至3年費率相同)的保險費檔次購買保險。貸款期限
5年(含)以上,且未辦理完成抵押登記的,可先按貸款期限的保險費檔次購買保險。保險到期后,借款人仍未辦理完成抵
押登記手續,須繼續購買保險,剩余貸款期限低于5年的,按3年期限購買保險;高于5年(含)的,按5年期限購買保險,
以此類推。直至貸款還清或抵押登記完成。抵押登記手續完成后,借款人可隨時申請解除壽險合同,保險公司退還相關保險費
。解除壽險合同,退還相關保險費的具體辦法和重新購買保險的具體辦法,按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的規定執行。
在財險方面的調整包括:貸款期限1至5年的,按相應個人貸款期限的保險費購買保險。貸款期限5年以上的,
可先按個人貸款期限5年的保險。保險到期后,貸款剩余年限不足5年的,按實際剩余年限購買保險;高于5年(含)的,可
繼續按5年期購買保險,直至貸款還清。
按照有關規定,凡符合相同保險條款及相關條件的保險公司,經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確認,均適用本通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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