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合同管理規避稅收風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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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20日 21:09 《首席財務官》 | |||||||||
采購環節納稅籌劃的核心是合法地利用相關稅收政策設計業務過程,實現為企業減輕稅負的目的。繼上期探討的“利用稅收政策設計采購方式”,本期將結合案例分析如何通過“加強合同管理規避稅收風險”。 文/宋洪祥
合同是企業經營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種文字約定,是兩個經營主體之間進行業務往來必須共同遵守的法律依據。業務實施、利益分配、責任承擔等一系列問題都應該在合同中進行明確的闡述;合同是雙方合作的真實表述,受法律保護。 企業的合同根據不同的業務形式可分為:銷售合同、采購合同、承包合同、加工合同、代理合同和聘用合同等等。無論哪種合同,其目的都是將整個業務過程通過文字形式表達和體現出來,使雙方共同遵守、共同執行。因此,合同決定了業務過程。 目前,很多企業為了規避經營風險,聘請了法律顧問,要求業務部門在簽訂合同時必須由法律顧問進行審核,通過合同的簽訂來避免經營風險的產生。但是,很少有企業聘請稅務顧問幫助企業設計合同,從合同上來規避稅收風險。前面我們已經多次強調:合同決定業務過程,業務過程產生稅,合同是直接產生稅收的根源。因此,企業要想規避稅收風險、減輕稅負就必須重視合同管理。要達到這個目的,還是要通過對業務過程的調整來解決。 規避虛開增值稅發票法律風險 目前,由于我國的增值稅鏈條很不完善,無論在采購還是銷售方面都存在發票問題。有的企業要增值稅發票,有的不要。如房地產開發企業、施工企業、服務行業、金融行業等都不需要增值稅發票。對一般納稅人來說,如果客戶是上述公司就應該開普通發票。但有的企業是一般納稅人,還有的是小規模納稅人,就沒有增值稅發票,這造成了銷售市場上發票比較混亂的狀況。當采購人員在采購原材料時,常常會出現這家給開的是增值稅發票,那家開的是普通發票,由于發票的不同,直接影響到采購方的進項稅抵扣,影響了稅收負擔。這就需要采購人員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多動腦筋,合理合法地進行籌劃。 【案例1】 北京桑普機械有限公司(甲)是專業生產取暖設備的企業,一般納稅人。2004年,甲方公司采購員小王想從上海三利管件有限公司(乙)購進一批不銹鋼管件,并與乙方簽訂了50萬元的購銷合同。但是,由于乙方屬小規模納稅人沒有增值稅發票,造成了甲方不愿購買,將合同取消了。 無奈,小王只好到處打聽是否有一般納稅人生產乙公司的產品?但經多方詢問,未果。小王不得不又回來找乙方協商。 小王問:“你們是否想與我們長期合作?” 乙方:“當然想了。” 小王:“如果想與我們合作,但因為你們屬于小規模納稅人,沒有增值稅發票,會給我們公司增加稅收負擔,為了合作是否可以采取折衷的辦法,你們公司把價格降低一點,如果可以,我們可以與你們長期合作,我們也就不在乎拿什么樣的發票了。” 沒想到乙方一口回絕:“不行,想買就買,不想買就拉倒。” 這可真讓小王為難了。不買,公司等著用。買,公司有規定不能取得普通發票。這怎么辦? 就在這時,乙方的業務員突然對小王說:“不就是想要一張17%的增值稅發票嗎?想想辦法也不是不可以。” 小王疑惑地問:“你不是沒有增值稅發票嗎?怎么能開出來呢?” 對方答曰:“我們的供應商都有增值稅發票,我們從廣東(丙)采購不銹鋼時,就不讓供應商給我們開發票了,讓他們直接給你們開出來就可以了(見圖1)。” 可是小王能這么做嗎? 【分析】 從圖1我們不難看出乙方的建議是: 1.甲方與乙方簽訂的是采購合同; 2.甲方向乙方付貨款; 3.乙方向甲方發貨; 4.丙方將發票開給甲方。 顯然,甲方向乙方購買的是不銹鋼管件,而丙方向甲方開具的發票是不銹鋼材料,發票開具的產品名稱與實際產品名稱不符。以這種方式取得發票將導致的結果是甲方惡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丙方虛開(替別人開)增值稅發票。 根據國稅發[2000]1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補充通知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論購貨方(受票方)與銷售方是否進行了實際交易,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數量、金額與實際交易是否相符,購貨方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進項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對其均應按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處理。 1.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交易的銷售方不符,即13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的專用發票”的情況。 2.購貨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銷售方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以外地區的,即134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從銷貨地以外的地區取得專用發票”的情況。 3.其他有證據表明購貨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系銷售方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即134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受票方利用他人虛開的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申報抵扣稅款進行偷稅”的情況。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1995]第57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規定: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在目前市場上,不少企業像乙方一樣為了達到進項稅抵扣的目的,到處取得一些非法的增值稅發票,甚至去購買一些其他單位的增值稅發票,這些都屬于違法的行為。國家雖然三令五申強調不得隨意取得非法的增值稅發票,但是仍然不斷有人以身試法。究其原因,利益是一方面,市場不規范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這些做法將給國家造成巨大損失,也給企業帶來很大法律風險。 那么,小王該怎么做呢? 【籌劃】 假設小王需要購進100萬元不銹鋼管件,根據加工方乙方的實際情況,生產這100萬元的產品需要購進70萬元原材料。 那么,可以由甲方小王直接與丙方簽訂購銷合同,并付70萬元給丙方,再將丙方的貨物直接移送給乙方,再與乙方簽訂30萬元的加工合同,由乙方給甲方加工成所需要的產品。這樣,甲方就能從丙方處取得70萬元的增值稅發票;從乙方取得的由乙方到稅務機關代開的6%的增值稅發票。這種“委托加工”的業務方式不僅合法,而且取得的70萬元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17%,30萬元加工費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6%。這樣,雖然加工費發票上要損失一部分,而在70萬元的材料費上并沒有損失。既合法又減輕稅收負擔,更重要的是避免了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的風險(見圖2)。 改變經營合同簽訂方式節稅 【案例2】 山東康達食品有限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生產果味山楂片等休閑食品,產品銷往全國各大城市連鎖超市及東南亞市場,年銷售額達1500多萬元。該公司主要從山東省青州市某全國著名果品加工村購進山楂片半成品,然后根據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由食品公司將購進的半成品包裝后對外銷售。 由于青州加工村的供應商也是一般納稅人,在銷售時開具的都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康達食品有限公司在購進時可以抵扣17%的進項稅。后來由于加工村的供應商在增值稅發票的管理上出現了問題,當地的國稅機關對加工村的很多企業取消了一般納稅人資格,使很多供應商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食品公司因此也得不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損失慘重。 【分析】 如果不能抵扣進項稅,食品公司的稅負將全面加重,將直接影響公司效益。但怎樣得到進項稅抵扣,使食品公司減輕稅收負擔呢? 【籌劃】 雖然加工村的企業沒有增值稅發票,但是康達食品公司可以直接從農民手里購進山楂,而山楂屬于農副產品,根據國家對農副產品稅收政策的規定企業可以享受到相應的優惠。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規定: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財稅[2002]12號規定:將農副產品的抵扣率由原來的10%調高到13%。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康達食品公司直接到農戶手里購買山楂,再到稅務機關申請“收購發票”開給農戶,那么食品公司就可以憑收購發票抵扣13%進項稅。然后將收購的山楂委托加工村的企業加工,并與他們簽訂加工合同,付給加工企業加工費,再由加工企業到稅務機關開具6%的增值稅發票。 這樣一來,康達食品公司就可以得到很大一部分進項稅抵扣,避免了因加工企業沒有增值稅發票而帶來的損失。 簡單說,上述籌劃就是康達食品公司通過業務調整,將與加工企業簽訂的購銷合同,改為與之簽訂加工合同,這樣既規避了法律風險,又減輕了企業的稅收負擔。 和誰簽合同才能合法節稅 【案例3】 南京某水泥廠對外銷售水泥,委托運輸公司承運。后來由于運輸公司的價格比較高,公司決定委托當地的個體運輸戶承運,并與個體運輸戶簽訂了“運輸合同”。但是,這些個體運輸戶都是掛靠在當地某運輸公司上的,要開發票就要將稅和管理費交給運輸公司。 幾個月后,個體運輸戶到水泥廠來進行運費結算時,帶來的發票都是當地某運輸公司的發票。水泥廠取得發票后,將運費以現金形式付給個人。將發票用于抵扣7%的進項稅,抵扣額為23萬元,相互關系見圖3。 但稅務機關在稽查時認定:合同、結算方式、業務承運與發票開具單位不符,進項稅不得抵扣,這23萬元省不了了。 其實,如果上述業務的發票不是到運輸公司開具的,而是到稅務機關代開的,就是合法的。 或者,個人既然掛靠在運輸公司上,由運輸公司直接與水泥廠簽訂“運輸合同”,水泥廠將運費付給運輸公司,水泥廠取得運輸公司開具的發票也是合法的。 因此,業務怎樣做要看合同如何簽,合同對業務過程起了決定性作用,企業必須重視合同管理,隨意簽合同的風險太大了。 從上述三個案例可以看出,稅怎樣交不是看賬怎樣做,而是看業務怎樣做。風險是由業務過程產生的,因此公司一定要加強合同的管理,特別要讓業務部門能按照稅法的規定做業務、簽合同,才能規避稅收風險。 (作者為中國納稅籌劃網總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