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發行腐敗案又爆猛料 瑞聯原副總王剛被判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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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9日 19:41 新華網 | |||||||||
新華網北京3月9日電 (郭京霞、李京華) 農發行系列貪污、受賄案牽出又一起經濟犯罪案件,9日,中國瑞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原副總裁王剛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公開宣判,因貪污490余萬元公款被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3年。 據介紹,今年49歲的王剛,被捕前系中國瑞聯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裁(原中國瑞聯電子有限公司副經理)。其利用擔任瑞聯電子公司副經理的職務便利,在負責執行瑞聯電子
被告人王剛及其辯護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提出王剛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一中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剛原系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的職工,是國家工作人員,系受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的委派,到瑞聯電子公司行使管理職責。后瑞聯電子公司改制,成為國有參股公司。改制前,瑞聯電子公司與農發行的汽車租賃業務一直由王剛負責管理與執行,其代表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從事公務的職權具有延續性;改制后,王剛繼續負責農發行租車業務,一直到該業務結束。而且涉案犯罪行為發生時,瑞聯電子公司股權變更的法律手續尚未生效。因此,一中院認為,2000年5月,被告人王剛在實施涉案貪污犯罪行為時,屬于“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代表中國電子租賃有限公司對瑞聯電子公司中的國有資產行使監督、管理職權,依據相關法律規定,符合刑法所規定的貪污罪的主體條件。 一中院認為,被告人王剛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伙同他人采用欺騙的手段,將本單位資金非法占為己有,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應依法懲處。鑒于被告人王剛在案發后,能全部退繳所得贓款,法院對被告人王剛給予從輕處罰。據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