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玉璽窩案又一高管被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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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24日 08:12 京華時報 | |||||||||
首發公司原物業部部長受賄近17萬 因自首輕判7年 本報訊 (記者 郭曉明) 畢玉璽窩案又一貪官、北京市首都公路發展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首發公司)物業管理部部長康某,在畢玉璽案發后主動交代了自己受賄的事實,被檢察機關以受賄罪提起公訴。昨天記者獲悉,康某在東城法院一審被判受賄罪名成立,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17萬元。法院同時認定,康某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屬于自首
細數受賄三筆賬 康某曾是首發公司物業管理部部長,兼任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市公司經理。檢察機關指控,在2001年至2004年間,康某利用負責高速大廈裝修工程的簽訂及支付工程款的職務便利,多次收受工程承包方北京燕港高級家私有限公司經理邱某給予的好處費7萬元。 2002年至2004年間,康某負責京沈高速公路生活區漁場工程現場管理和劃轉工程款工作。康某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該工程承包方北京藍月工貿有限公司經理蘭義給予的好處費9萬元。 另外,康某在為本單位職工牛某之子辦理戶口入京手續中,出具虛假房產證明,收受牛某給予的金條1根,價值人民幣6050元。 “朋友”送錢也是受賄 庭審中,康某對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沒有異議,但辯解稱自己與蘭義是朋友,收蘭義的錢款除工作關系,還有朋友間的關系。蘭義就是在牌桌上一碰見畢玉璽就輸得精光的“蘭精光”,一中院審理后認定,蘭義向畢玉璽行賄142萬元,判決蘭義有期徒刑3年。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蘭義的證言明確表明向康某送錢是因為工程的承包及費用結算等事項,康某也并不否認兩者之間具有關聯。兩人關系密切不影響康某受賄罪的成立。東城法院經審理查明,檢察機關指控成立,康某受賄罪名成立。 贓款全部被追回 2004年11月18日,在反貪部門對其單位領導問題進行調查時,康某因涉嫌行賄被偵查機關采取強制措施。在調查期間,康某主動交代了偵查機關沒有掌握的自己受賄的事實。贓款全部被追繳并扣押在案。 法院認為,康某主動交代偵查機關不掌握的罪行系自首。由于涉案款項已全部被追繳,最后對康某進行了從輕處罰,作出以上判決。 《京華時報》(2006年1月24日第A08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