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礦難莫忘礦工力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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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3日 16:49 新民周刊 | |||||||||
特約撰稿/童大煥 日前,國家發改委、安監總局聯合發文,要求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負責人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下同上。在“礦主發財,礦工喪命,國家買單”的多事之秋,任何旨在加強安全生產、防范礦難發生的監管措施,只要合乎法律的規定和程序,不管它多么嚴厲,都值得期待。而法度作為相關
“對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要嚴肅處理。”相關負責人明確指出,下井帶班的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升井后,要將下井的時間、地點、經過路線、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意見等進行詳細登記,并存檔備查。各級煤礦安全監管監察機構將對煤礦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加強檢查監督,還將及時向組織人事部門或國有資產監管部門通報情況,作為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 據說當年美軍訂購降落傘,要求生產廠商老板隨機抽取傘包跳傘,最后結果合格率很快就達到了100%。的確,在保護生命安全方面,風險共擔式的制度設計效果卓然。但是不要忘了,其基本前提是:訂購降落傘的主動權掌握在美軍手里而不是制造商手里。而在當下中國,面對遏制礦難的種種制度設計,實施的主動權實際上都掌握在礦主及當地監管者手里,在礦工、礦主、監管者之間,出現了普遍的力量不均衡。在非法采礦大量存在、官商勾結相當普遍的環境下,我們很難相信相關制度不被冒名頂替、弄虛作假等架空。更何況相關制度設計本身還存在諸多漏洞。比如“確保每個班次至少有1名負責人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在現場帶班作業,與工人同下同上”,在這里,礦工是老板的雇員,相關“負責人”或“生產經營管理人員”同樣可以是與老板沒有任何親友關系的雇員,企業老板可以不拿員工的生命當回事,自然也可以不把其個別“負責人”和“生產經營管理人員”的命當回事;再說,即使真被發現弄虛作假,要被“嚴肅處理”,比起下井可能招致的巨大危險(最大可致喪失生命),被“嚴肅處理”的“收益”也遠大于風險。這樣的賬,精明的老板們會算不清? 從長遠看,徹底遏制礦難,需要產權改革、輿論監督、工會壯大、技術進步等一系列的制度跟進。國外絕大多數礦山由私人開采,私人資本先購采掘權,還得支付一筆資源補償費,國家拿著這筆錢對礦山所在地的民生進行專項補償。此外,國家通過一系列法律高筑門檻,安全、環保、勞工權利、稅收等等要求極高,違法成本太高,令資本不敢造次。中國的辦法是“采掘許可”,屬于行政準入制度,為權力尋租埋下了伏筆。 我國去年在山西臨汾、呂梁進行全國礦業權改革試點,經過一年努力,這項改革獲得國家相關部門和山西省政府的肯定。9月初國家決定今年下半年在大同、陽泉繼續開展試點,2007年在全國推廣。但這樣一種理想設計,現實中仍有可能因為“所有者缺席”和“監管真空”而功虧一簣。以儲量為基數先行繳納“資源占有費”的產權改革,相當于采礦企業一次性向國家購買終身采礦權。而國家的代理人仍然像現在一樣是任期有限的各地方政府及其官僚,因此,不僅國資流失現象不可避免,而且由于先行繳納“資源占有費”大大提高了采礦業的準入門檻,非法開采、掠奪性開采和礦難事故有可能不減反增。 更進一步說,產權改革、技術進步等等都只是遏制礦難的“遠水”,但彼伏此起的生產安全事故已經是火燒眉毛的“近火”,面對“近火”,我們迫切需要有足夠能量的“近水”。竊以為,這樣的“近水”,首先要解決的是國家監管部門鞭長莫及的“監管真空”問題。其中關鍵就是從法律上賦予礦工監督安全生產的權利,并完善相應的組織,讓礦工們牢牢掌握安全生產的主動權。普遍建立獨立于礦主的礦工工會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負責礦工的安全培訓、企業安全的監督管理。企業必須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保證工會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運轉。工會和礦工擁有在安全生產上與礦方平等談判、罷工和在危險情形下拒絕作業的權利;礦工們必須擁有和各級乃至全國最高監督管理機構隨時聯絡的暢通渠道。 其次是大幅度提高礦難賠償標準。現在,不少地方把標準提高到每人20萬元,實際上還有巨大的提高空間。譬如,某省規定,從今年12月1日起,境內非法違法煤礦企業發生死亡事故,除按照有關規定對死亡職工給予不低于每人20萬元的賠償外,每死亡一人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以100萬元罰款。這樣的規定看起來增加了管理力度,卻并不足取,它甚至有可能助長監管不力、等著罰款的“罰款經濟”和“罰款行政”。比較公平和有效的做法,是給生命賦予更高的價格,給死難者更多的生命補償。 第三是積極開放媒體監督。媒體監督一來可以解決監管部門特別是國家最高監管機構與被監管者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有效地防范一些地方的官商勾結;二來可以使礦工獲得“體制外”力量,從而更大膽、有效地監督和主導安全生產,為自己的生命尋求保護。(作者系《中國保險報》評論主編,雜文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