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國家輕工業局發布的《葡萄酒生產管理辦法》(試行)全文如下: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我國葡萄酒質量,規范葡萄酒生產,凈化葡萄酒市場,促進葡萄酒工業健康發展,促進我國葡萄酒行業與國際接軌,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了葡萄酒定義、釀酒原料、葡萄酒生產、葡萄酒標簽標識、葡萄酒貯存運輸、葡萄酒的管理內容。
第一章 葡萄酒定義
第三條 葡萄酒是指用新鮮葡萄或葡萄汁為原料,經發酵、陳釀而成的飲料酒。質量標準應符合GB/T15037-94規定。
使用或摻用其它水果發酵釀制的酒,以及使用果汁、香精等未經發酵兌制或加水的飲料酒不得稱為葡萄酒。
第四條 特種葡萄酒是指用鮮葡萄或葡萄汁在采摘或釀造工藝中使用特定方法釀成的葡萄酒,包括加香葡萄酒、起泡葡萄酒、利口葡萄酒等。
特種葡萄酒的傳統工藝:
利口葡萄酒:
--總酒度不低于17.5%(V/V);
--現有酒度在15%-22%之間;
其生產方法包括:
--葡萄原酒產生的酒精總量至少為12%,可以加入葡萄白蘭地、食用精餾酒精或葡萄酒精,其中,由葡萄中的天然糖發酵的實際酒度,最少不低于4%;
--葡萄原酒生成的總酒度至少為12%,可以加入白蘭地、食用精餾酒精或葡萄酒精、濃縮葡萄汁、含焦糖葡萄汁等,其中,由葡萄中的原始糖分發酵得到酒度不低于4%。
在未發酵的葡萄汁中,加入白蘭地、食用精餾酒精或葡萄酒精,其中所用葡萄汁的自然總酒度不得低于8.5%(V/V)。
起泡葡萄酒 葡萄原酒經密閉二次發酵產生CO,當CO是全部或部分人工充填,其壓力達到標準時,此酒為起泡葡萄酒。
冰葡萄酒 將葡萄推遲采收,當氣溫降低于-7℃以下,使葡萄在樹體上保持一定時間,結冰,然后采收、壓榨,用此葡萄汁釀成的酒。
貴腐葡萄酒 在葡萄的成熟后期,葡萄果實感染了灰葡萄孢霉菌使果實的成分發生了明顯的變化,用這種葡萄釀成的酒。
產膜葡萄酒 葡萄汁經過完全酒精發酵,并在酒的自由表面產生一層典型的酵母膜后,加入葡萄白蘭地、葡萄酒精或食用精餾酒精,所含酒度等于或高于15%的葡萄酒。
加香葡萄酒 以葡萄原酒為酒基,經浸泡芳香植物或加入芳香植物的浸出液(或流出液)而制成的葡萄酒。
生產特種葡萄酒必須經有關部門組織認可,并制訂相應標準。
第二章 釀酒葡萄
第五條 葡萄品種
根據生態條件及品種特征,各地在進行釀酒試驗的基礎上在同樣條件下選擇品種應優先選用下列品種:
--紅色品種:赤霞珠、品麗珠、蛇龍珠、佳利釀、神索、佳美、歌海娜、味而多、美樂(梅鹿輒)、黑品樂、寶石、增芳德、西拉、煙73、煙74等。
--白色品種:霞多麗、白詩南、瓊瑤漿、貴人香、雷司令、米勒、白麝香、長相思、賽美容、西萬尼等。
如果采用新葡萄品種,新的雜交品系釀酒,必須提供詳細的包括雜交親本及品系的生物學性狀、產量、抗性、酒的感官質量等內容的詳細資料,經鑒定認可后方可作為商品上市。
第六條 葡萄的種植應在無污染的環境中培植。
(1)施肥
分析所在土壤的肥力,根據生產一噸葡萄所需要吸收的元素量:氮8.5kg、磷3.0kg、鉀11.0kg、鈣8.4kg、鎂30kg、硫1.5kg及其他微量元素來確定需要的施肥量,并以有機肥為主,化肥為輔。采收前一個月不能灌水。
(2)病蟲防治
葡萄病蟲害的防治應貫徹綜合防治為主,化學防治為輔的原則。采收前一個月不得使用殺蟲劑,采摘前十天內不得使用殺菌劑。葡萄農藥殘留量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
第七條 葡萄產量:用于釀制優質酒葡萄每畝不超過1000公斤,用于釀制一般葡萄酒葡萄每畝不超過1500公斤。
第八條 葡萄含糖量應不低于150克/升(可滴定糖),釀制優質酒葡萄糖量不低于170克/升。
第三章 葡萄酒釀造
第九條 發酵過程中允許加入濃縮葡萄汁或白砂糖補充葡萄含糖量不足。加糖量不得超過產2°酒精的量。
第十條 允許采取化學法降酸,通過加入中性酒石酸鉀、碳酸鉀或碳酸鈣來降低葡萄酒滴定酸,提高PH值。
第十一條 允許采用添加酒石酸、檸檬酸、有機酸等提高葡萄酒滴定酸,降低PH值。
第十二條 葡萄汁中允許添加液體二氧化硫、亞硫酸溶液或偏重亞硫酸鉀作為殺菌劑、抗氧劑。
第十三條 特種葡萄酒發酵后允許添加酒精調整酒度。見第四條。
第十四條 除加香葡萄酒允許添加天然香料、天然色素外,其他葡萄酒不得加入人造香料或天然香料、合成色素、甜味素、增稠劑、調味品。
第十五條 可采用添加植酸鈣或亞鐵氯化鉀來降低葡萄酒中銅、鐵含量。但必須要有嚴格的管理制度、完善的工藝操作規程。
第十六條 葡萄汁及葡萄酒的澄清處理允許使用果膠酶、皂土、蛋清、酪蛋白、PVPP、硅藻土、明膠、硅膠等。
第十七條 為延長葡萄酒穩定性,阻止葡萄酒再發酵,允許裝瓶前加入V及SO或加入山利酸鉀,山梨酸鉀使用劑量不超過200ppmO以山梨酸計)。
第四章 葡萄酒標簽標識
第十八條 葡萄酒標簽的標識除了飲料酒標簽規定的標識內容以及有關法律法規外還可以標注葡萄酒年份、葡萄品種、葡萄產地、產品等級、原酒來源。
葡萄酒年份是指葡萄采摘釀造該酒的年份,其中所標注年份的葡萄酒含量不能低于瓶內酒含量的80%(V/V)。
--標注葡萄產地:用該產地的葡萄所釀成的酒其比例不能低于80%,但必須由廠家申請,經有關部門認可才能標注。
--產品等級標準,必須由國家認可的產品質量符合等級要求的方可標注。
--對于釀酒與灌裝不在同一地方的酒應標明原酒來源包括省地區。
第五章 葡萄酒儲存運輸
第十九條 瓶裝的葡萄酒應在5-35℃下運輸,應在5-25℃下貯存。
第二十條 在運輸與貯存過程中應保持場地清潔、干燥、通風良好,嚴防陽光直射,不得與地面直接接觸,不能接觸和靠近有腐蝕性或易于發霉、發潮的貨物,嚴禁與有毒物品堆放在一起,用軟木塞封口的葡萄酒必須臥放或倒放。
第二十一條 按以上條件貯存,瓶裝酒不應發生渾濁、酸敗等現象。從裝瓶日起超過18個月的酒允許有少量酒石和色素沉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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