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物業糾紛已有結果,大部分小業主獲賠1000多元至10萬多元不等的違約金
本報訊記者 張偉湘報道:最近,在中山富泓商場物業糾紛(請見本報前期系列報道)中獲勝的約10位小業主向法院提交了申請執行書,而另一部分小業主則選擇了繼續上訴。該糾紛因涉及香港、澳門等地的數十位業主而震驚港澳。今年3月至4月間,首批小業主獲法院一審判決。幾乎大部分小業主都獲賠違約金,金額從1000多元至10萬多元不等。業主的代
理人、廣東紅棉律師所梁偉生律師認為,造成違約金差異巨大的主要原因是當時小業主們與開發商簽定的合同內容不盡相同。由于部分判決后,小業主和開發商都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上訴,因此,這些判決已正式生效,約10個小業主憑判決向法院申請執行。中山富泓商場位于中山石岐西郊,為當時全國大型牛仔服裝批發市場之一,2003年11月,當地政府宣布將全國第一個香港產品特色市場設在該商場。商場開發商與小業主的糾紛始發于2年前,由于種種原因,業主紛紛撤場,原本熱鬧的富泓商場日漸冷清。2004年10月,100多位業主將商場的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擔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責任。
業主認為開發商違約
記者從申請執行的小業主處獲得了法院的判決書,判決顯示,當時業主們主要向法庭提出三項請求,首先是開發商應立即辦理房產證,其次是開發商向購買了商鋪的業主支付違約金,再次是案件的訴訟費用由開發商承擔。其中,一位獲判賠金額最高的業主訴稱,他在2000年8月就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他向開發商購買兩間商鋪,面積均為25.712平方米,房價均為22.5萬元,開發商必須于2000年6月30日之前將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交給他使用,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天內為他辦理產權證書。但是,合同簽訂后,該業主周某依約支付了房款,被告開發商卻遲遲不按照合同約定辦理房產證。直到2004年4月2日開發商才取得富泓商場的竣工驗收合格證。因此,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開發商需向周某支付違約金。
開發商反訴業主
開發商則辯稱,原告房產證未能辦理的原因在于原告至今沒有交齊鋪款,且沒有履行雙方合同約定的義務。根據合同,辦理房產證的義務在原告,被告僅有協助義務。原告不僅未履行辦證義務,且在被告兩次書面通知后仍不履行,以致房產證至今不能辦理。同時,開發商當庭提起反訴,認為原告自2003年4月起就開始拖欠電費和物業管理費,并且長期不開門營業,嚴重違反了已公告的富泓商場經營公約和補充協議的相關規定。遂請求法院判令原告業主立即履行合同約定的辦理房產證義務,向開發商付清不開鋪違約金36600元,并向開發商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
申請辦證及支付違約金
法院一審判決,開發商需向業主支付違約金,并駁回開發商要求業主支付不開鋪違約金的反訴請求。法院的判決是:開發商需向業主支付逾期辦證違約金,并協助辦理商鋪的房產證。目前,法院已受理了10位業主的執行申請。律師說,法院執行開發商辦證案的過程一般是直接由法院發函給開發商,要求其履行辦證義務,如果開發商不予理睬,法院可指定其他人代辦,而辦證費用將由開發商支付。(曉健/編制)(來源:金羊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