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經濟36條在房地產的別樣意義
雞年的大事一件接一件,非公經濟36條的出臺可謂是頭一樁“大事件”。在處處因36條為非公有制經濟獲得國民待遇,從市場準入、金融扶持、政府服務、產權保障、完善監管和政企互動六方面得以“解禁”,進而有望與國有企業平起平坐而歡呼之時,對于房地產這個非公有制企業已經占據了相當大市場份額,無論準入或者政府服務都所受限制不多無需解
禁的行業來說,這樣一個事實往往被忽略:非公經濟36條不應當只是公對非公的單向解禁,應該還包括公與非公的雙向互動均衡協調、和諧發展。因為除了準入,36條還規定了監管和政企互動等等一系列原則性條款,再對照近期廣州房地產市場火藥味頗濃的現狀,就頗顯得有些意味深長。
從去年廣州房價急升18.8%,十大發展商市場占有率達47%,年底的十大發展商“峰會”要結成新秩序欲聯手托市,到春節期間嚴查預售證,再到廣州市房協會長直接站出來措辭犀利地炮轟十大發展商及其“新秩序”……公與非公已經真刀明槍地開始交鋒。有專家指出,發展商的這種行為事實上就是試圖壟斷市場,需要政府加以干涉,以引導整個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而房協的叫板則意味著,在放開準入門檻的同時要加強監管,而且應當實施一種有準則的監管。
另一個問題由此引申出來,準則應該是什么樣的?為誰服務?由于房地產涉及到國土以及大眾安居這兩個關系到國計民生的方面,之前已經有發展商發出了“富人買房論”,在這個特殊的行業,“公”可以保障大眾利益;“私”尤其是在發展初期,所謂社會責任還沒明確的時期往往為追逐小利而舍大義,如何協調“公”與“非公”的關系,保障大多數人的利益,實現某些特殊行業內“公”與“非公”真正和諧發展,保障社會和諧?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發展商、購房大眾這些或所有制或利益歸屬上的“公”與“非公”,展開了一場博弈。廣東省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所長劉品安教授對此給出了一個建議,他認為有些國家實行的企業社會責任認證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這樣的作用,即政府定期對企業進行社會責任實現程度認證,不合格的企業將予以公示,但這需要相關如信用機制的完善作為支撐,在目前的中國似乎還只能是一個“愿景”。
于是,在中央政府采取了種種諸如去年的加息、昨日將房貸款優惠利率下限調高0.2%,并且明文規定允許地方銀行將個人住房貸款最低首付由現行的20%提高到30%等等一系列間接抑制需求以抑制房價非理性上漲而房價仍然一路看漲的措施,卻獨獨不運用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增加土地供給的環境下,如果不以“政府對整體經濟運作態勢及走向未明確并且掌控度不足”來作為解釋,那么越來越難以購房來保障自身最基本生存權的普羅大眾,是否只能負載起“房價上漲的最終買單者”,“因‘公’之名協調監管下的代罪羔羊”這樣一個質疑整個社會終極意義指向的稱謂?
記者 桂蔚
(紫/編制)(來源:金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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