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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管管職場加班潛規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4日 11:24 人民網-市場報
企業:自愿加班是“以企業為家” “我到一個企業的辦公室看一圈,就知道這家企業管理者的水平怎么樣。”某著名企業老總用非常“權威”的口氣表示,“加班是企業文化的一種體現,好的管理者要讓自己的員工充滿主人翁責任感,自覺自愿為企業的利益加班加點,而不是僅僅為了加班費。”這樣的理論受到了不少老板的推崇。 某著名廣告公司的辦公環境受到了人們的普遍贊譽,該公司甚至在辦公樓中為員工準備了可以與星級賓館相媲美的員工休息室,里面不僅有舒適的睡床,衛生間里更擺滿了各色洗漱沐浴用品。在該公司工作的一名員工告訴記者,他有相當一批未婚的同事常年就住在單位。如果說該企業還是以物質化了的辦公環境作為培養員工“加班習慣”的利器,那么被絕大多數企業廣泛使用的“精神鼓勵”則更符合企業主“無本萬利”的心理。 記者就在調查中發現,不少企業主,都把松下、福特等國際大型企業中員工“以企業為家”的事件作為教育員工的案例,并將這種加班文化作為企業文化進行宣傳。對這些企業來說,他們并不制定強迫員工加班的政策,但是對于員工這種自覺加班的行為他們會作為“優秀典型”予以肯定,認為這是員工對企業奉獻精神和凝聚力的體現,員工真正把企業當成了家,愿意跟企業同步發展。 但這種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加班文化”在實質上卻是對員工無形的“精神壓迫”。采訪中,絕大多數被訪者都表示,網上廣為流傳的“優秀員工之大腕版”中“周圍同事不是加到凌晨兩點就是三點,您要是加到一點,您都不好意思跟老板打招呼”的說法,雖然夸張,卻是他們工作生活的最好體現。 員工:無報酬的非“自主自愿” “平均一個月加幾次班?你還不如問我一個月有幾天不加班!”在北京朝陽門一家香港影視公司工作的陳小姐指了指自己雙眼周圍暗淡的皮膚對記者說:“我們公司最近正在籌備一檔新節目,整個公司忙得人仰馬翻。每天夜里12點辦公室都還是人丁興旺,我已經連續兩個月每天都是凌晨兩點以后回家了。”據了解,陳小姐的遭遇在影視制作、IT金融等高強度的行業十分普遍。 記者采訪時了解到,很多企業普遍表示除非特殊情況,否則從不主動要求員工加班,所以目前企業大都把加班定義為了“個人行為”,自然也就不存在“加班費”的問題。對此,一些員工則表示,那是因為企業偷換了加班的概念。特別是一些大型企業,對于快節奏工作要求越來越高,不希望工作拖拉,“今天事今天畢”更是成為了很多企業的企業理念。但企業規定的工作量按正常的工作時間是根本做不完的,自然只能占用自己工作外的時間了。但不少員工認為,這種方式就是變相加班,而且比直接讓員工加班還惡劣,是對員工的一種不尊重。 政府:主動還是被動很難定性 盡管《勞動法》對員工的加班補償作了相關規定,但從調查結果來看,45%的企業沒有加班補償,即員工加班屬于“義務加班”。其中,10.77%的企業雖然有加班補償規定,但從來沒有執行過;33.46%的企業沒有加班補償規定,員工加班真正淪為“義務加班”;雖然有30.38%的企業表示員工加班有補償,但補償很少,和員工的付出不對等。 據了解,按照《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用人單位在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時,應當按照相應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而法定節假日安排員工上班也必須要按照規定付予報酬等。但是,這必須屬于單位的要求性加班,如果是員工主動加班,就很難按照該規定實施。 隨意延長工時由于受到《勞動法》約束,而不能明目張膽地寫入企業的規章,卻冠以企業文化的方式加以改裝,由明令變成了暗示,并且打上了“自愿概念”的烙印。由于形式隱蔽,因此在年檢或者備案審查時,作為明文的規章制度成為焦點,而企業文化卻沒有納入監管的視線。這種藏在企業文化之中的軟性逼迫,已經成為了不少企業津津樂道的管理經驗,實際上卻傷害了員工的利益,對企業長遠發展也起到消極作用,因為管理學教材上經常提到一句話——“是否有加班人員是其管理人員領導能力的最簡單的體現,加班越多說明管理能力越差。” 優秀員工之大腕版 做就做最優秀的員工,天天要求工作,工作量最少也得十幾個小時。早上六點就到,晚上還得加班,公司里全都是工作狂——光干活兒不回家那種……公司里擱著鋪蓋,24小時候著,就一個字兒——累!一個月光打的就得萬兒八千的,周圍同事不是加到凌晨兩點就是三點,您要是加到一點,您都不好意思跟老板打招呼,你說這樣的員工一個月得掙多少錢(我覺得怎么著也得2000多塊吧)?2000多塊?那是一年!就幾百塊,別嫌少,還是稅前。你得研究咱優秀員工的工作心理:愿意為了幾百塊累到吐血的,根本就不在乎掙多少錢!什么是優秀員工,優秀員工就是不管干什么活兒,都干最累的,不干錢多的。所以,我們做廣告的口號兒就是:“不求最好,但求最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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