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經理違反競業禁止協議被判賠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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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8日 09:46 法制日報 | |||||||||
本網南京4月27日電 見習記者 吳曉鋒 江蘇鴻泰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丁某,在職期間違反協議約定,跳槽到生產同類產品的浙江寧微軸承有限公司任職。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決,丁某給付被告鴻泰公司違約金5萬元;賠償被告鴻泰公司損失15萬元;寧微公司在10.5萬元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2001年11月6日,丁某與鴻泰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于2003年2月11日簽訂保密協議。合同約定鴻泰公司聘用丁某為其下屬企業東陽公司副總經理,期限至2006年11月5日;丁某在職期間及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5年內,不得為與鴻泰公司生產、技術、銷售業務同類經營的其他相關企業服務,如違反合同約定,侵害鴻泰公司商業秘密,應承擔違約金5萬元,并賠償鴻泰公司損失。2004年8月,丁某以出差為名,擅自離崗到寧微公司從事軸承銷售工作。2004年11月,鴻泰公司向丁某發出要求其到崗上班的書面通知,遭拒收。2005年4月26日,鴻泰公司向泰州市高港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追究丁某及寧微公司的責任。丁某提起反訴,要求鴻泰公司支付工資、辦理養老保險等。2005年8月3日,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由鴻泰公司支付丁某工資5123.21元;丁某支付鴻泰公司違約金5萬元,賠償鴻泰公司損失4.5萬元;寧微公司賠償鴻泰公司10.5萬元。丁某及寧微公司均不服該裁決,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所簽勞動合同及保密協議,雙方對違約責任及賠償損失已明確約定,其內容并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丁某系鴻泰公司作為人才聘用并享受特殊待遇的勞動者,鴻泰公司為其提供了業務培訓,亦享受了住房補貼,應當嚴格遵守協議約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其違反協議約定的服務期限,到生產同類產品且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造成鴻泰公司損失,有違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故鴻泰公司要求丁某、寧微公司承擔違約責任的請求成立。原告丁某要求鴻泰公司辦理基本社會保險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據此,法院作出以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