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蒙景輝 通訊員 李忠云) 青海省總工會近日召開《勞動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見座談會,與會代表就用人單位裁減人員、勞動者應享有加付賠償權和勞動合同的簽訂等諸方面的修改提出了意見和建議。他們一致強調,勞動合同法應全面體現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針對《勞動合同法(草案)》的第33條,即“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
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需要裁減人員50人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向本單位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一致”的規定,與會代表一致認為: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無論人數多少都必須事先征求工會意見,不應該設定人數界限,以利于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少代表還指出,《勞動法》第27條早已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因此,勞動合同的立法應該與《勞動法》相一致。
與會代表還建議對《勞動合同法(草案)》第55條進行修改,在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時,增加勞動者享有按一定比例加付賠償金的具體規定,從一定程度上約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經濟權益的侵害。
代表們還指出,在當前勞動者處于相對弱勢的情況下,法律理應對勞動者給予明確的傾斜和保護。建議勞動合同法應當把簽訂勞動合同確定為用人單位的義務,以此增強對勞動者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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