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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員工簽競業限制協議違法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08日 08:23 每日經濟新聞

  新華社

  前不久,上海一家企業的高級工程師老黃被要求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協議中寫明:“乙方應為甲方保守技術、生產、經營秘密,在離開企業之日起3年內,不得到與甲方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若違約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家企業還規定,全廠所有技術人員都必須簽訂這份協議,“誰不簽協議誰就下崗”。

  據悉,上述情況并非個別現象。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就此指出,這種協議是無效的。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對勞動者作出競業限制時,必須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如果沒有約定這方面的內容,就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屬于無效協議,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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