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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萬件意見建言勞動合同法草案 65%來自勞動者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4日 09:46 法制日報

  本報記者 郭曉宇

  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于3月20日全文公布勞動合同法草案,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截至4月20日,公開征求意見結束,共收到意見191849件。其中來自基層普通勞動者的意見占65%左右。縱觀這些意見,法律的適用范圍、勞動合同的訂立形式、工資報酬、社會保險以及勞動監察和法律責任等成為意見中的焦點。

  適用范圍應更廣泛

  關于這部法律的適用范圍,目前草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有人認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勞動者也應納入草案的調整范圍。因為在事業單位逐步改革的背景下,聘用合同與勞動合同已無本質區別,不應再存在兩種合同制度。建議草案將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明確納入草案的調整范圍,這有利于事業單位職工勞動權益的保護。

  對此也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在實際工作中,事業單位并非是完全意義上的市場經濟主體,其在單位性質、社會功能、登記造冊、財政來源等方面與一般企業有著本質的不同,管理的政策性非常強,如果將事業單位勞動者納入草案的調整范圍,將會產生大量問題,建議有關部門進行協調,不宜馬上適用草案的規定。

  對集體合同的相關規定加以完善

  草案規定,工會組織或者職工代表有權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簽訂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低于國家規定或者集體合同規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以及勞動合同未采取書面形式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集體合同未作規定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集體合同對勞動者的勞動權益是一個保護屏障,集體合同是勞動合同的基礎。集體合同談判權,使得勞動者有了一定的話語權,可以較好的維護勞動者的權益。

  很多意見都集中在集體合同上,認為草案中有關集體合同的規定非常簡單,提到之處都是一筆帶過,沒有形成統一的規定,建議草案專章對集體合同的性質、適用范圍、效力、簽訂、變更、審查、爭議處理等作出規定。

  積極發揮工會的作用

  草案中多次提及工會,指明了工會在對勞動者從業變更的監督、審查、協商等方面都有著確定性的權力,并受到法律保護。

  有人認為,在實踐中應積極發揮工會的作用,草案盡管規定了工會的職責,但沒有對工會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條件,也沒有規定不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建議作出修改。

  有人建議,增加規定工會可接受勞動者委托,代理勞動者依法進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內容,以充分體現工會組織的維權職能。勞動爭議在用人單位內部處理時,工會可起協調作用。

  也有人建議,要限制工會的權力,工會在代表勞動者行使有關權力時,必須先征得廣大勞動者的同意。

  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多數群眾認為,書面勞動合同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有重要意義,實踐中用人單位不愿意簽書面合同的現象比較嚴重,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剛性不夠,建議修改為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

  有人認為,勞動關系紛繁復雜,各種用工形式多種多樣,一味強調書面形式,既使得勞動的付出與使用變得非常繁瑣,不利于就業,在有些情況下也沒有必要,客觀上使得草案規定流于形式。建議在現階段,有限度的要求采取書面形式,如勞動者要求訂立的,必須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多數贊同承認事實勞動關系

  很多群眾對草案有關事實勞動關系的規定表示贊同,認為在目前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的情況下,規定得很有針對性,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有人認為,事實勞動關系是把雙刃劍,既是勞動者的維權利器,也為用人單位鉆法律空子留下了空間。在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如果發生勞動爭議,就必須舉證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如果要求勞動者舉證非常困難,建議明確規定舉證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對工資報酬的規定加以細化

  很多群眾認為,工資報酬是勞動合同的最核心內容,屬于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草案對工資報酬的規定過于簡單,建議作進一步規定。

  勞動力派遣要嚴格規范

  有意見反映,在一些發達國家嚴格限制的勞動力派遣用工方式,目前在我國呈濫用趨勢。有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把單位內部長期固定的正常工作崗位轉為勞動力派遣崗位,同時與勞動力派遣公司合作,勞動者還是那些勞動者,但被轉變為由勞務公司派遣,收入大幅降低。

  針對勞動力派遣濫用趨勢,建議草案嚴格規范勞動力派遣,將勞動力派遣限定在一些短期、靈活用工領域。

  招用勞動者不得收取財物、扣押證件

  有意見認為,草案應對財物明確列舉,規定不得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紀律違約金等任何形式的費用,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戶口、檔案、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專業技能證書、職稱評定證書等證件。

  對此,很多用人單位認為,用人單位是固定存在的,勞動者流動性極大,如果勞動者不提供擔保,用人單位就沒有任何風險防范措施和手段。有的流動性較大的崗位,如營銷員,用人單位往往會預支一些公司資源給勞動者以使其盡快開展工作,勞動者工作地點遍布全國各地,一旦離職很難找到。建議規定對于一些容易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和風險的崗位,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收取部分擔保押金,但必須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

  建議明確同工同酬

  很多群眾希望草案明確規定同工同酬。

  有人反映,農村務工人員與同工種、同崗位的固定工相比,工作量是兩倍,沒有節假日、星期天,沒有病假、婚喪假。不享受年薪假,不享受任何福利待遇,工資收入只有固定工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一。同工同酬的分配制度有利于激發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性,有利于發展生產力。

  明確勞動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

  很多群眾建議,草案有關勞動爭議的解決途徑和辦法以及法律適用的規定應比勞動法更明確。

  有人反映,對于勞動者而言,現有的勞動合同爭議處理程序成本高昂,既費時、費錢又費力,勞動者一般承受不了這種成本,有關的處理程序往往起不到應有的作用,建議草案對勞動合同爭議程序規定進行完善。

  有人認為,草案應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爭議處理程序的時效中止、中斷、延長制度,這樣可在沒有改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同時,解決目前勞動仲裁申請期限過短的問題。

  建立強有力的“勞動警察”

  有意見認為,目前勞動者權利缺乏保障的原因之一是政府放松了對勞動者權利的保護。

  對如何改變這一狀況,有建議認為,勞動監察是預防和處理侵害勞動者權益案件的最直接途徑,也是預防和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最有效的辦法,建議增加勞動監察執法人員的數量,提高勞動部門的執法力度,建立強有力的“勞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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