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見第二階段收到意見和建議3萬多件
本報訊 (記者 楊華云) 昨天,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公布的勞動合同法草案第二階段征求意見情況顯示:3月27日至4月6日收到各類意見和建議32791件,比第一階段(3月20日至27日)收到的數(4769件)多出約6倍。
對于勞動合同法立法宗旨,社會各界產生明顯分歧:占相當數量的意見認為“同等保護”勞資雙方等于“不公平”,因為在實踐中由于用人單位太強勢,而勞動者過于弱勢,如果草案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進行同等保護,必然導致勞資雙方關系不平衡;有的意見則認為,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在勞動合同法中也需要得到保護,建議將草案的立法宗旨修改為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還有的意見則認為,鑒于勞動者的弱勢地位,可在具體條文中適當向勞動者傾斜,但這不影響草案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統計、分析,與第一階段相比,第二階段的意見聚焦于八大問題,其中部分意見如下:
問題1
平衡勞資利益
有意見提出,就勞資關系而言,勞動者一方是弱者,但如果立法過分擴大勞動者的權益,加大企業責任,就會使企業用人自主權受到束縛,難以實行優勝劣汰的靈活管理,影響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最終影響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反之,如果勞動者權益保護不到位,對企業責任要求過少,就會影響勞動力供給,不利于高素質的健康的職工隊伍的形成。因此,勞動合同立法要樹立正確的立法理念,要在公民的勞動權益和用人單位的權益之間找到適當的平衡點,確保勞資關系不失衡。
問題2
允許口頭合同
在某些情況下應當允許口頭勞動合同的存在。勞動合同的形式不能僅限于書面形式。現在是信息時代,簽訂合同的形式有多種,勞動合同應當允許使用電子文檔、口頭合同等形式,只要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就應當受法律保護,一味強調書面形式,可能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利益。特別是對于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期限較短的用工或者合同內容變更不大的,應當允許以口頭形式簽訂合同。
問題3
競業限制分歧
有的意見認為,用人單位需要保守商業秘密的,與勞動者在簽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競業限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有的意見則認為,競業限制不利于人才的流動,勞動合同解除就意味勞動者要失業,建議取消競業限制的規定。
問題4
無固定期限合同
有的認為草案關于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可能被濫用。如果這樣規定,有的勞動者就可能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來達到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目的。也有的意見認為這一規定會使用人單位故意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變相適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達到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目的。
問題5
限制超時加班
許多勞動者反映,現在一些企業加班經常化、普遍化,有的勞動者一天工作十幾小時,一周工作6天,甚至7天,而且沒有加班工資,有的企業在確定工作量時就把加班計算里面,不加班就完不成工作定量,以此惡意逃避支付加班費,嚴重損害勞動者的權益,影響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因此,勞動合同法應當對超時加班加以限制。
問題6
集體合同問題
有些工會組織和群眾提出,集體合同是勞資雙方權利、責任和義務的協議。集體合同是勞動合同的基礎,也是勞動合同法的靈魂。在現階段我國勞動力供求失衡,勞動者處于弱勢的情況下,協調勞動關系,使之趨于和諧的措施就是推進和規范集體合同。因此,立法規范勞動合同的同時,也應當對集體合同加以規范,在目前集體合同法一時難以出臺的情況下,應當在勞動合同法中對集體合同作專章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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