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勞動維權申訴時效60天 應避免過期作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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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6日 15:22 新華網 | |||||||||
新華網上海2月6日電 (記者 高路) 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日前向廣大勞動者發出提醒,勞動者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要忽視法定的60天申訴時效,以免“過期作廢”影響到自己合法權益的維護。 數據顯示,在2005年,上海超出10%的勞動爭議由于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訴時效而不被受理。有關專家指出,這一數字反映出一個比較普遍的問題,這樣的情形不僅是在上海,也在
記者從上海市仲裁委員會獲知,勞動維權出現“過期作廢”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是國內許多勞動者不知道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應在60天之內提起,等到明白過來為時已晚;二是部分勞動者離開原單位到新單位工作之后,發現原單位未給自己足額繳納或未按時繳納社保費,雖然有些疑惑,卻又沒有及時提出。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仲裁。根據解釋,“應當”是指從勞動者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例如,單位未支付勞動者工資或加班工資、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等,勞動者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就應在法定期限內提起仲裁,由于種種原因只能在離開單位之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也必須在離開單位之日起的60天內提起申請。 為此,有關專家提醒包括城市建筑農民工在內的廣大勞動者,一旦發現自身權益受侵害就要及時舉報、申訴,切莫明知用人單位“欠薪欠保”,依然選擇“追薪拖到年關”,這種不明智的做法很可能吃虧。 此外,專家還提醒,有的勞動者抱有僥幸心理,認為即使超過時效,仲裁委不予受理,仍可以再告到法院。殊不知,勞動者此時再去法院提起訴訟,有的只是訴權而不是勝訴權,法院還很可能因超出申訴時效而駁回訴訟請求。在這種情況下,即使勞動者的權益確受侵害,理應受到保護,也可能無法得到法律的有力支持。(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