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縱橫新浪首頁 > 財經縱橫 > 職場 > 正文
 

勞動保障部門提醒: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06日 16:31 新華網

  新華網上海4月6日電 (記者 高路) 近來,不少職場新人陸續進入和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的階段。在各地簽約高峰來臨之際,上海市勞動保障部門向勞動者發出提醒:就業協議不能取代勞動合同。

  眼下,由于一些單位和求職者對就業協議和勞動合同的認知比較模糊,爭議不時發生。供職于上海一家研究所的小宋,在念研究生時和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畢業后,他按協議
約定工作已滿3個月,但單位既不與他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為他繳納社會保險費。日前,他找到一家公司打算就職,但研究所以“就業協議中有約定”為由,要求他支付3000元“違約金”后方能走人,否則將扣留檔案不予放行。

  勞動保障部門指出,就業協議和

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單位一旦和求職者確立了勞動關系,就應依法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系。小宋已經擁有勞動者身份,研究所不能繼續憑借就業協議中的條款加以阻撓。

  有關專家形象地比喻說,就業協議類似于“出嫁協議”,而勞動合同類似于“夫妻協定”。前者發生在學生畢業之前,由學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共同簽訂“出嫁協議”,以確定就業意向和相關權益,包括擅自解除約定方應支付的違約金;但是,“出嫁協議”只約束“婚前”,“婚后”的生活如何安排,還須由“夫妻協定”明確。一旦學生畢業離校后,學校將脫離三方關系,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應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聘用)合同,而就業協議則同時終止。

  勞動保障部門為此提醒勞動者:“在就業協議中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就無需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一種誤解。在明確勞動關系之后,求職者應注意及時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防止

社會保險費等權益受到侵害;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的,“跳槽”行為將不受用人單位約束。(完)


發表評論

愛問(iAsk.com)


評論】【談股論金】【收藏此頁】【股票時時看】【 】【多種方式看新聞】【打印】【關閉


新浪網財經縱橫網友意見留言板 電話:010-82628888-5174   歡迎批評指正

新浪簡介 | About Sina | 廣告服務 | 聯系我們 | 招聘信息 | 網站律師 | SINA English | 會員注冊 | 產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