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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大偉
◎在與經濟法的論戰中,佟柔教授明確地指出:“經濟法”本身是一個極易引起誤解的概念。經濟法后來走過的坎坷道路,基本證明了佟柔先生的遠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制定頒布過程中,以佟柔為代表的中國民法學派的聲音,聽上去顯得格外清晰和堅定。
◎借助經濟學界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問題展開的破冰式的大討論,佟柔教授在中國法學界首先提出: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
佟柔(1921-1990)先生生前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1983年到1986年間,我在佟老師指導下攻讀民法研究生。依照佟老師的建議,畢業后留校任教。這些年來,佟老師的音容笑貌、道德為人,以及他的心路歷程和學術思想,時時使我難以忘懷。佟老師是中國民法學理論奠基者,為中國民法學的開創做了大量的工作,這里僅就所知,略述一二。
與經濟法的精彩論戰
佟老師一生中最具魅力和精彩的篇章,莫過于與經濟法的論戰。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法學界最引人注目的一件新奇事,大概應當是經濟法的崛起。隨之,關于民法和經濟法相互關系問題的爭論,也成為中國法學界的一樁公案。
經濟法的概念由前蘇聯現代經濟法學派拉普捷夫和馬穆托夫在上個世紀50年代末60年代初提出,并由我國法學界在1970年代末1980年代初直接引進。改革開放之前,新中國既沒有民法也沒有商法,經濟關系主要是由黨和政府的“政策”來調整的。當經濟體制改革發出“依法治國”的呼聲之后,一個極為現實的需要隨即浮上臺面:原來的經濟政策需要向法律條文演化;原來的經濟政策研究者們需要向法律學靠攏。在民法和民法學尚未獲得充分復興的情況下,經濟法便由此應運而生,并成為一塊誘人的“奶酪”。在短短幾年的時間里,研究經濟法的書刊和學習經濟法的人數在中國幾乎以幾何級數遞增,成為世界法律史上的一個泡沫般的奇觀。
在經濟法欣欣向榮的大好形勢下,一位經濟法教授曾充滿激情地寫道,近年來經濟法異軍突起,風靡全國。經濟法主要靠計劃和合同兩個功能。如果說合同是匹駿馬,計劃就是騎手。今天,它們正在祖國的大地上兩翼齊飛,縱橫馳騁。有人說,這段話聽上去,有點像某場世界杯比賽的解說詞。
此時,面對這樣一個潛含挑戰的問題,佟柔先生應聲而起,發表強烈反對經濟法的觀點。在當時的形勢下,這樣做,多少要有些唐吉訶德式的膽魄。
佟柔教授從一開始就明確地指出:“經濟法”本身是一個極易引起誤解的概念,許多人將經濟法理解為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以至于將凡是包括了經濟內容的法律如憲法、民法、行政法、勞動法甚至刑法都成了經濟法的組成部分。這雖然提高了經濟法的地位,但是這樣一來,經濟法就不可能有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和調整方法,因而就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這種說法實際上是一個經濟法律匯編,這不是科學體系,而是諸法合一!比绻洕ǖ膬热輧H包括經濟行政法的內容,那么它也不過是行政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否則,經濟法者,既不是經濟,也不是法。
經濟法后來走過的坎坷道路,基本證明了佟柔先生的遠見。經濟法最初安身立命的“縱橫統一”說,隨著中國經濟改革的發展步伐,日漸捉襟見肘。人們最后發現,這類政企不分、權責不明的關系,正是我們需要加以深刻改革的社會關系中最不穩定和最沒有發展前途的部分。人們根本無法用穩定的法律規范來調整此類前途未卜的社會關系。其次,表現在經濟法的基本要素和體系方面,經濟法理論往往把民法總論和行政法總論中已經固定的概念、原理、制度、手段等,引申出諸如“經濟法人”、“經濟合同”、“經濟債”、“經濟法律關系”、“經濟訴訟”等等移花接木式的概念。佟柔先生一針見血地指出:“反映在法律教學活動中,民法學(包括行政法學中)講授過的一些基本內容,經濟法學則可能再重新敘述一遍,這已經不是課程之間的交叉了,而是一種簡單的重復!边@一點,恐怕也是經濟法研究者們羞于承認而又不得不承認的事實。
目前,中國經濟法理論依然沒有擺脫從產生之初就面臨的兩難困境。一方面,經濟法研究者們在努力探索著將經濟法塑造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的種種途徑,另一方面,他們在理論思考上又苦惱于傳統法律部門劃分標準的難以逾越;一方面,經濟法研究者們竭力從浩如煙海的具體法律法規中提煉出某種抽象的法律規則;另一方面,在實踐中又只能傳授一些不甚完整的啟蒙知識和部門性規章?梢,經濟法理論的現狀是“形而下”的,而不是“形而上”的,是“器”而非“道”。這樣的理論目前仍然停留在對現有的法律法規進行滯后性的解釋、堆積、整理、編纂和拼接的狀態,而不具有理論上應有的超越。用風險投資領域的話語說,屬于明顯缺少“技術含量”的“非創新產品”。
我國著名法律學者王家福、梁慧星和王利明等人在1980年代中期提出過經濟行政法的主張。其核心在于,主張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由傳統民法調整,而涉及國家行政權力干預、管制內容的社會經濟關系可以由經濟法來調整。佟柔先生后來在他主編的高等學校統編教材《民法原理》(1987年修訂版)中也表達了對此主張的大致認同。他審慎地寫道:“我們認為,如果認為經濟法是經濟行政法,那么經濟法可以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它不過是行政法的一個組成部分。”今天回過頭來看,這一主張當時產生的積極效果似乎出人意料:它在一定意義上調和了民法和經濟法的矛盾———在處于緊張對峙狀態的民法和經濟法之間劃出了休戰;鸬某䴘h河界。這一主張很快得到了立法機構的認同,并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在內的我國民商立法實踐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使經濟法學一度陷入沉悶。2000年前后,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國法院提出要求:取消經濟庭,建立民事審判庭、刑事審判庭和行政審判庭三足鼎立的新格局。最高人民法院的發言人稱,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經濟將全面融入國際經濟的大循環中,民事審判制度和方式也必須與國際通行做法接軌。而國際通行的做法并沒有經濟庭,這一部分審判職能是由民商法庭或民商法院來承擔的。此舉對經濟法而言,無異于雪上加霜。
在歐美發達國家,至今還沒有資料顯示,經濟法是個獨立的法律部門或在大學里成為一個獨立的專業學科。在美國伊利諾大學法學院讀書時,我曾經向指導教授Peter Maggs求教有關經濟法的問題,他是美國著名的研究知識產權法和俄羅斯法的權威。他告訴我說:“經濟法這個概念的確有人提出過,但主要集中在前蘇聯東歐國家,而且這部分人的數量甚少。從歷史上看,經濟法顯然屬于國家集權經濟時代的特殊產物。今天,在俄羅斯已經沒有什么人再研究經濟法了。在他們看來,普通的民法和商事法律的集合已經足以囊括經濟活動中的全部規則!
今天,我們大致可以相信,在世界范圍內,經濟法教研領域的從業人員主要都聚集在中國大陸。其中不乏執著而刻苦之士。他們中間有人斷言,中國的經濟法研究極有可能是中國法律界未來對世界法學最具貢獻的部分。這種可能性或許不應排除。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自從前蘇聯東歐發生巨變后,中國經濟法這個概念以及學科,就已經基本上和所謂“世界法學”“脫軌”了。
后來,佟柔先生一直主張將經濟法作為一個學科來看待的觀點,是合乎情理的。真理本應越辯越明。任何一種學術流派和學術觀點,都值得在一定的范圍內繼續研究和探討。不過,在我們中國,學術爭辯的勝負也往往會觸動某一方的“奶酪”。因此,為了維持“安定團結”的大好形勢,即便是彼此言不由衷,也不妨先達成某種語焉不詳或心照不宣的默契。這么多年過去了,“不爭論”這個構建具有中國特色和諧社會的基本原則,似乎也已經滲透到了此類學術領域之中。問題在于:像這樣一個涉及法學教育實踐的問題,是否也需要如同某類重大歷史和原則問題一樣,將來留給后人和歷史去做評估?
經濟法的難題是一份“考卷”,它將繼續考驗著我們的人文鑒賞力,考驗著我們的學術良知、環球視野、人文情懷、思想智慧和審美標準。被這個難題困擾的,不僅僅是那些執著刻苦的研究者和教學者,還有那些最初仰視它的學生們。全國每年招收的經濟法本科生、碩士生和博士生,為數龐大、蔚為壯觀。
一生中最忙碌的日子:起草民法通則
佟柔先生一生中最高興的事,大概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順利起草和成功頒布。
1986年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起草工作進入最后報審階段。世界上的事,總是有人歡喜有人憂。就在法工委準備將民法通則草案報請人大常委會討論的同時,作為學術對立面的經濟法學派也在進行緊張的“院外活動”。有消息證實,經濟法學派已經迅速組成一個法案起草小組,打算起草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法典”,以便通過國務院行政渠道同時提交人大法工委討論。經濟法典的起草工作小組已經進駐北京西郊的一個賓館。一場立法的賽跑已經開始。
到底是采用民法通則,還是采用經濟法典?最后拍板的人,并不是學者,而是官方。作為一個學者,尤其是法律學者,如何與政府融洽地合作,既不趨炎附勢,又能讓官方從諫如流,幾乎是個千古難題。像佟柔教授這樣的著名學者,此時能發出自己的聲音已經不難,但有關方面聽不聽得進去,就是另一回事了。不過,這一回,以佟柔為代表的中國民法學派的聲音,聽上去顯得格外清晰和堅定。
人們或許已經注意到,在現階段中國的立法活動中,一個法案的最后通過,往往和最高權力機構中的某一個核心人物的最終首肯直接相關。此刻,彭真委員長就是民法通則這部法律的重要推手。令人好奇的是,彭真最后是由于什么原因力推“民法通則”而斷然否決了“經濟法典”?他身邊懂法律的顧問班子里究竟是哪幾個人起了關鍵的作用?是王漢斌,還是顧昂然和楊景宇?或者是自己在法工委任職的小兒子傅洋?至今,人們似乎還不得而知。
據傅洋回憶,當時在民法通則決定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以后,彭真建議組織一個陣容龐大的座談會,邀請了180多位包括法律學者以及各個實際工作部門在內的專家,聚集在一起對民法通則進行討論,以便真正做到集思廣益。在會議結束的時候,彭真還在人民大會堂的宴會廳舉行了晚宴。當時,這個宴會不單單是一種請客吃飯,而是代表著國家對于法律工作者的最高禮遇,也是對民事立法工作的極大支持。
有人看到,就是在這個宴會上,緊靠著彭真旁邊就坐的,是一介布衣的學者佟柔,而且還看見彭真在給佟柔教授頻頻斟酒讓菜,談笑風生。
會后,我親眼看到佟柔老師拉著中國著名的羅馬法研究專家、安徽大學法律系教授周木丹的手說:“周老哥,這回我們的民法算是真的要出來了!敝苣镜だ舷壬贿叢[著眼笑,一邊不住地點頭。
尤其引人矚目的是:民法通則明確地把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作為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通則的頒布,使人們在民法和經濟法相互關系問題上的認識逐步趨于統一。
據我個人觀察后得出的結論,當初整個民法通則的制定和頒布過程,自始至終都帶有強烈的中國特色———一群學者的執著堅守、一次對立學派的絕地反擊、一位領導人的重要指示,然后是一場曠日持久的學術爭論的偃旗息鼓。
民法通則終于正式頒布了。1986年前后的那段時間,可能是佟老師一生中最忙碌和最高興的日子。
點擊商品經濟:觸摸民法跳動的脈搏
佟柔先生關于商品經濟與民法的關系的觀點,特別是從商品經濟的角度系統論證民法的調整對象、體系和功能,在中國特殊的法律語境里,具有獨特的學術意義。
有些人今天可能會提出疑問:民法的調整對象問題真的有那么重要嗎?西方發達國家的法學家似乎從來不屑于討論這個問題,我們還有必要為這個問題在課堂上花費很多時間嗎?
撫今追昔,我們不應忘記,在佟柔先生苦苦思索民法調整對象問題的時候,我們的國家還遠沒有今天這么開放,我們的社會環境還遠沒有今天這么寬松。到底什么是民法?民法是做什么用的?當時,對大多數中國人而言,還異常陌生。
民法的本質是私法。在民法中,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相互尊重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本質上就是傳統私法領域的基本社會關系。但是在改革開放之初,私法的概念屬于法學研究的禁區。因為列寧曾斬釘截鐵地說過:“社會主義不承認私法。”打破禁區是需要智慧的。當時,借助經濟學界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問題展開的破冰式的大討論,佟柔教授在中國法學界首先提出:民法是調整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對這個觀點,佟柔教授很早就開始思考過,它的逐漸成熟和完善則是在改革開放之后。但是,在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初期,在計劃經濟仍然占據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提出這種觀點也是需要極大的學術勇氣的。在各類民法教科書已經汗牛充棟的今天,我們回頭看看25年前的事情,有人要找出佟柔老師當年思想探險或措辭的個別局限性,確實不很困難。但是在整體水準上,那樣的思想認識實屬20年前的先知先覺,即使在今天也沒有失去它的前瞻性。
近代和現代的世界歷史已經說明,如果不經過發達的商品經濟,任何國家都進不了現代化的大門。這是社會進化不可逾越的階梯。今天,除了稚童和蒙昧者,已經很少有人再將商品、市場這類詞語慷慨地視為西方資本主義的專利了。
佟柔教授發現并提出了極為科學的命題,即“民法是為特定歷史時期的商品經濟服務的,并且也必然受特定歷史時期的商品經濟范圍的制約”。“我國的民法之所以長期得不到發展,原因就在于沒有高度發展的商品經濟;沒有高度發展的商品經濟,就沒有高度發展的民法”。當我們把民法置于商品經濟這樣一個制高點上來討論問題時,可以說,我們才真正觸摸到了民法發展的脈搏,并以此為出發點來確定民法作為基本法的地位。
我很欣賞學過醫的方流芳教授對民法地位和作用的生動描述:“如果說,刑法可以作為一柄鋒利的手術刀來革除社會的癰疽,那么民法則可以作為固本培元的良藥來使社會保持穩定的生理平衡,促進社會的健康發育。”綜觀世界各國的發展歷史,民法作為商品經濟活動的重要法律形式,它把一個社會賴以存在的、每日每時大量發生的商品交換活動納入自己的調整范圍,它以一種神奇的力量將無數如同散沙般的商品所有者聚集在一起,為人類的文明創造出無數的物質和精神財富。在全球市場經濟迅猛發展的今天,民法更是一個長治久安、興旺發達的國家須臾不可離開的東西。
佟柔先生是新中國民法的先驅者。今天,當我們可以毫無顧慮地談論商品和市場問題時,人們大概已經不難看到當年佟柔先生有關民法理論的局限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后來人可以用挑剔的目光去評估那些在崎嶇的人生路上披荊斬棘備嘗艱辛的先驅者。作為后來者,永遠不應當忘記的是,如果我們能少走一些彎路,避免一些挫折,多取得一些成就,那都是前人嘔心瀝血的代價換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