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讀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內在張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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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16日 15:31 21世紀經濟報道 | |||||||||
劉 晗 2005年是韋伯的《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誕生一百年。以“歷史的終結”揚名的福山(Francis Fukuyama)特地撰文紀念指出,一種制度在不同的國家所展現的不同作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文化和宗教因素。實際上韋伯將現代性(在經濟上表現為資本主義)的起源歸于新教倫理,曾支配和影響了幾代人的問題意識?梢哉f,無論韋伯的具體論斷是否正確,
在這樣的背景下,我重讀了伯爾曼的《法律與革命》。這本1993年就翻譯過來的大部頭同樣是從宗教來切入西方文明傳統,但與韋伯關注新教不同的是,伯爾曼更看重天主教教皇革命對于西方近代法律傳統乃至整個文明的影響。特別地,伯爾曼在論述商法的時候集中探討了宗教與資本主義的關系,似與韋伯針鋒相對地指出,“11世紀晚期和12世紀的天主教會不僅不譴責金錢或財富本身,而且確確實實地鼓勵追求金錢或財富,只要從事這種追求是為了一定的目的并按照一定的原則”,“商人的經濟活動就像其他世俗活動一樣,它們不再被認為必定是‘對拯救的一種威脅’;相反,……被認為是通往拯救的一條途徑”,并且“法律是商業活動和靈魂拯救之間的一座橋梁”。 看來,這部探討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的法律史書就不僅限于法學,而是整個西方文明傳統,其處理的問題和韋伯旗鼓相當。韋伯的論題完全可以限縮成這樣一個問題:為何西方能出現獨一無二的法律秩序。 伯爾曼異乎尋常的追問,什么是“西方”?在他看來,“西方是不能借助羅盤來找到的”。地理上的邊界有助于確定它的位置,但這種邊界時時變動,因為西方是具有強烈時間性的文化概念!拔鞣讲皇侵腹畔ED、古羅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轉而吸收古希臘、古羅馬和希伯來典籍并以會使原作者感到驚異的方式對它們予以改造的西歐諸民族!辈疇柭肝隽宋鞣轿拿鞯某煞,但又超越了諸種因素,從而統攝了整個西方的概念。 實際上,由以上諸種古代文明傳統型塑的西方傳統中,自然法與實在法、神法與世俗法之間的張力,乃是整個法制演化的動力關鍵所在。兩者的張力如何在近代進行調和,西方的法律自治傳統如何在羅馬帝國解體之后的中世紀,在多元的世俗組織(莊園、城市、王室)的歐洲世界中催生,乃是伯爾曼分析的著力所在。伯爾曼指出,1075年到1122年的教皇革命(格里高利改革)促成了第一個近代法律體系(教會法)的誕生。隨之而來的是職業法律家階層、中世紀大學的法學院、法律專著,以及法律作為自治的、完整的和發展的體系的概念等。更重要的是,教會成為了第一個世俗利益集團,受教會法治理,是現代類型的國家(伯爾曼特別指出教會貶低了王權的作用也為日后的民族國家興起提供了條件)。并且,教會秉承神法治理,是一個擁有高級法(Higher Law)背景的世俗組織,從而將自然法與實在法、神法與世俗法完美結合。教皇革命因此也整合了希臘文明、希伯來文明和羅馬法傳統,形成了整個西方大統,并傳續千年。 同時,教皇革命在創造了教會法的同時,還催生了世俗法體系。教會法雖然在契約法、婚姻法上很見效力,但“幾乎完全不涉及諸如財產法、犯罪和侵權行為、程序、繼承等這樣一類規則”,而這恰需要世俗法的補充。并且,這些“現世的”和“世俗的”組織及其法律(封建法、莊園法、商法、城市法、王室法)固然存在缺陷,但也趨向著自然法、神法,被期待模仿教會法,從而與教會法構成了完整的近代法律體系。此外,現代人們普遍憧憬的法治觀念,也誕生于教皇革命促生下的世俗法體系,因為每一個教會和世俗團體的首腦都應當采用和維護其自身法律體系,依法而治(Rule by Law),同時該首腦又受法律約束,也即在法律之下統治(Rule under Law),最后由于教會法和世俗法的管轄權二元體系,兩者形成了相互制約的關系,于是兩種權力只有通過承認法律高于兩者才能和平共處,因此形成了法治(Rule of Law)的共同承認。 由此,伯爾曼就從教皇革命以及其誕生的法律體系中總結出了西方法律傳統的十個要素:在法律制度與其他類型制度之間有較為鮮明的區分、法律人的職業化、法律職業者在有高級學問獨立機構接受培訓、法律學術機構與法律制度的復雜辯證關系、法律的整體性和系統性、法律被人信仰、法律的發展的內在邏輯性和歷史性、法律高于政治權威、同一社會內部各種司法管轄權和法律體系的共存和競爭、西方法律傳統的思想與現實、能動性與穩定性的緊張關系。其中最后一種導致了革命對法律體系的周期性沖擊(宗教改革、英國革命、法國革命、美國革命、俄國革命等)。但西方法律傳統存活了下來,且由這些革命所更新。 伯爾曼的鴻篇巨制非為發思古之幽情,而為解決在他看來的西方法律傳統乃至整個西方文明的危機。千載而下,西方法律傳統的前四個特征依然存續,但后六個卻在20世紀后半葉的西方(特別是美國),受到了嚴重削弱。伯爾曼寫道:“對種族、階級、性別和世代的基本劃分越來越成為西方社會的特征。信仰的紐帶已經變得軟弱無力,親屬關系和土地的紐帶已經讓位給各種模糊、抽象的民族主義。隨著穩固的社會共同體的崩潰,對于以法律為手段去保護精神價值不受腐敗的社會勢力、經濟勢力和政治勢力的侵害,西方人不再具有信心。”而《法律與宗教》中伯爾曼的慨嘆:“西方人正經歷著一場整體性危機,我們的全部文化似乎正面臨著一種徹底崩潰的可能。” 在西方法律傳統已延續近千年的21世紀,重讀此作對于國人之意義或許并不在于重溫伯爾曼總結出來的靜態的十條特征,并試圖將之移植到中國來,而毋寧是借伯爾曼富有歷史感的文字,從動態上進入西方法律傳統,重新閱讀西方。在一個禮法政教架構基本穩定的社會,法學自然可以退身為法條解釋和政策分析等技術性細節,但在一個急劇變革的時代,對歷史的追思切問就是法律人無可回避的了。因為在這樣一個時刻,那恒久的問題再一次逼迫人們做出回答:“我們是誰?從哪里來?到哪里去?”在《法律與革命》的末尾,伯爾曼用引文說道,“一個社會每當發現自己處于危機之中,就會本能地轉眼回顧它的起源并從那里尋找癥結!币蝗缢趯д撝袑袒矢锩馁潎@:“為了設計未來,他們不惜試圖回歸過去!蔽覀冇绕湫枰疇柭频膽n患感和歷史感,因為我們不僅要回顧西方,還要回歸自己;蛟S,套用席勒那悖論式的句子,“我們的過去還沒有到來! (建議閱讀:伯爾曼:《法律與宗教》,法律出版社,2003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