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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立群
如果交易主體都在市場內進行非市場化的交易,那么,全社會所期望的產權交易市場將何去何從呢
來看一宗真實的案例:轉讓方和標的企業均為非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轉讓方持有標的企業7%股權,標的企業持有轉讓方93%股權,兩者交叉持股,具有關聯關系。標的企業注冊資本6250萬元,帳面凈資產28000余萬元。在此次交易中,轉讓方擬將所持有標的企業的3%股權轉讓給標的企業的另一個屬性為國有控股企業的股東,因此,轉讓方也按規定對該標的企業進行了資產評估,經評估后凈資產為55000余萬元,按照3%的股權比例折算應為1600余萬元;然而,由于轉讓標的為非國有屬性的股權,此次轉讓未采用掛牌交易方式而直接協議成交,交易價格為337.5萬元。
此次產權轉讓的相關法律意見書認為,交易雙方具有主體資格,該轉讓行為已得到了各自內部合法審議,轉讓方案合法,作為國有控股公司的受讓方,以低于評估結果的價格受讓非國有屬性的股權,“并沒有給國有資產帶來任何損失,反而使得國有資產得到極大的增值”,由此認定,本次交易行為“不存在法律障礙”。
產權交易市場作為權益性資本的交易平臺,具有公共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屬性。所謂公平交易是指交易行為依法合規,循于情理;所謂公允價格,是指交易價格公平恰當,循于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的公平交易由相關規定和規則來加以維護,公允價格則一般由資產評估機構對產權標的企業的整體資產進行評估,并以此作為確定產權交易價格的參照依據,再通過市場詢價后形成。
進場交易應當是公開交易,轉讓方借助交易平臺公開發布轉讓信息,可以最大限度的實現信息對稱,發現更多的投資競買方,經過詢價乃至競價,充分發現市場價格,這無疑可以更加透明、更加充分地實現產權標的的公允價值。因此,切實維護交易雙方交易行為的公平性和交易價格的公允性,是體現交易平臺市場化功能和市場公信力的重要標志。
上述案例是一宗關聯交易,而關聯交易是有別于一般市場交易的特殊交易行為。由于標的企業是轉讓方的大股東,受讓方又是標的企業的股東,此宗交易的相關三方具有直接和間接的利益關系。正因為存在這種顯性和隱性的關聯關系,致使此宗交易的定價明顯偏低,客觀上造成了第三者對產權交易市場顯失公允性的質疑。
市場化的交易平臺出現了顯失公允的產權交易,有悖于產權交易市場的運行規則。試問:如果將上述案例中確定的337.5萬元作為轉讓3%股權的底價,通過產權交易平臺公開發布產權轉讓信息,那么實際交易價格又將怎樣?
產權交易市場交易行為的法律載體是交易合同。產權交易合同在本質上應當屬于合法行為,只有在合同當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情況下,產權交易合同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無效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上述案例所形成的產權交易合同,轉讓方以顯失公允價值的交易價格將所持有的股權轉讓給標的企業的內部股東,是否存在規避投資收益相關稅收的可能?既然進場交易,應當公平公允,交易平臺又怎么可以因受讓方為國有控股企業而網開一面?試想在房產交易中,買賣雙方若以明顯低于本地區的市場平均價格進行交易,是否能以此規避相關的交易稅收,并取得房產登記部門頒發的相關權證?
如果交易價格失去公允價格的意義,如果交易行為僅僅是形式上、程序上的合規,如果交易主體都在市場內進行非市場化的交易,如果交易平臺的市場公信力無法顯現,那么,全社會所期望的產權交易市場又將何去何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