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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批評的邏輯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2日 19:38 南方周末
管維立 1月4日,本報曾刊發許小年教授《解析七大行業》一文,批評國資委在七大行業保持控制地位的決策。曾有長期國資管理經驗的管維立先生對許教授的觀點頗持異議,特意撰文陳述。本報刊發此文,旨在傳遞不同聲音,鼓勵觀點的交流和碰撞。 國務院國資委去年12月宣布國有資本要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六個類別行業集中,國有經濟要在七個具體行業保持控制地位。這一宣布引起了廣泛關注,各界作出了多種解讀,有肯定,有疑問,有批評。比較尖銳的批評意見包括: 其一,六個類別行業方向(國家安全、基礎設施、礦產資源、公共產品和服務、支柱產業、高新技術),除公共品外,均無嚴格的經濟學定義,概念混淆,容易導致政府職能的錯位與越位。所謂支柱產業,語義模糊;農業也是支柱,難道也要政府絕對控股? 其二,七個具體行業(軍工、電網電力、石油石化、電信、煤炭、民航、航運),軍工無需國家控制,美國等外國經驗證明軍品由私企生產不會影響國家安全;電網、通訊網、機場、港口、航道等自然壟斷性基礎設施,除非成本更低效益更高,政府也不應直接經營;礦產資源屬全民所有,國企不應獨占;其余行業要解除管制、削平進入壁壘,歡迎私企外企進入,國企不僅不能壟斷、控制,而且應當退出。 其三,政府的作用僅限于克服市場失效、彌補市場不足,現在國資控制七行業意味著“國進民退”,違背了“國退民進”的正確方向。 其四,在市場經濟中,國企只能經營微利或虧損行業,凡賺錢的都應該交給市場,國企不應設定保值增值目標,否則會“與民爭利”,同政府職能發生根本性沖突。 此類批評邏輯上略有瑕疵,個中因果,宜詳加辨察。 明確七行業意味著縮短國企戰線 中國的國有經濟不自今日始。高度集中的指令性計劃經濟時代,國有經濟一統天下。改革開放以來,私企和外企快速發展,國有經濟規模繼續增長,但比例下降,客觀上形成了相對的“國退民進”局面。 提出國資控制七行業的事實基礎和推理邏輯是:央企已經擁有相當大的資產規模,經營門類眾多,在若干行業(不止七個)具有控制性影響;這樣的行業布局仍然過寬,應當進一步集中,進一步縮短戰線。劃定的七行業繼續保持原有的控制地位,其他行業的國資則進一步放開,有進有退,合理流動。 七行業是對六類別的具體化,出發點是現狀,行動綱領是保持原有的控制力,不是大舉進入新領域。 如果對此持異議,批評的邏輯也應當是國資集中得(收縮得)不夠快,幅度不夠大。不能無視巨量國資早已形成、正在縮短戰線的事實。 至于如何控制七行業,控制行業與控股企業是什么關系?在整體控制行業的條件下能否放開部分地區的部分企業?七行業的戰略定位是否應當動態演進?七行業中有無選擇不當者?所有這些,當然都值得進一步討論。 國企布局不排斥私企、外企競爭 擔心國資獨霸七行業,排斥非國企進入,是一種誤讀。國資只是參與市場競爭的一方,類似于一個超大型企業集團或投資控股公司,作為市場主體宣布自己的行業目標,并不涉及其他市場競爭主體能否進入相關行業的問題。 設立國資部門的用意,正在于將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與出資人職能分開,所以國資委不負宏觀經濟管理之責。從邏輯上講,建議解除行業管制、削平行政性進入壁壘,不必以國資委為對話方,也不必拿國資委的行業目標說事。 掌管七行業的市場準入、決定對私企外企開放進程的,應當是發改委、商務部、國土資源部、信息產業部、交通部、民航總局、電監會以及國防科工委等部門,而不是國資委。 實際上,自2003年下半年起,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已迭次頒布決定,逐步對私企和外企開放或部分開放金融服務、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國防科技、軍工科研生產以及電力、電信、鐵路、民航、石油等壟斷行業;并加快改革交通、郵政、煙草、鹽業、市政等壟斷行業,放寬準入,引進競爭。 前不久,就在國資委宣布控制七行業(包括軍工)之后,國防科工委正式頒發了《關于非公有制經濟參與國防科技工業的指導意見》,鼓勵和引導非公資本進入國防科工建設、軍品科研生產以及軍工國企之改組改制。足見二者的邏輯可以并行不悖。 從定義出發還是從實際出發 中歐國際工商管理學院許小年教授指出,國資委的六個類別行業多無“嚴格的經濟學定義”(見2007年1月4日《南方周末》)。 美國通用電氣(GE)2005年重組后設立六大產業部門:商務融資、消費者金融、基礎設施、工業、醫療、NBC環球。其中“基礎設施產業”是指飛機發動機、鐵路機車、發電設備制造和水處理化學品生產,而“工業集團”的業務包括輸配電和電控設備、家用電器、照明系統、工程塑料。以筆者一孔之見,如此分類和定名既無“嚴格的經濟學定義”,又有概念混淆、隨意延伸之嫌,但似乎并未造成GE市場定位的“錯位與越位”。 作為與GE相類的跨行業投資控股機構,國資委的行業定位只要符合實際,符合國家利益,只要明確細分行業,大家聽得明白,類別名稱的定義嚴格與否,無關緊要。我們需要有成十上百的中國埃克森,中國GE,中國微軟,中國波音,部分國企如能在平等競爭的條件下,在國內、國際市場證明自己的實力,似不宜因追求所謂經濟學理論的純粹性而否定其生存權。 關于農業作為支柱要不要國有控股?這一問,又引出邏輯問題。國務院國資委只管工交、礦產、建設、電信、貿易、旅游業的央企,不管農業,也不管煙草、鐵道、郵政、金融、文化等行業的國企,盡管后者多含國家壟斷或國資控制的內容。此外,各省市又有本地的支柱產業,亦非央企所能逮。以農業為由批評國資委控制七行業之議,略失寬恕之道。 中國的歷史與現實:公有制 “政府的作用僅限于克服市場失效”是西方某一派經濟學家的觀點。中國實行公有制加市場經濟,從未將政府或國企的目標限定為彌補市場不足。上述經濟學觀點不能不加論證地自動成為討論政府作用的基礎共識和衡量標準。 中國政府具有雙重職能。其中之一是以出資人、所有者身份行使對于經營性國有資本的產權管理,另一項職能是行政管理,這兩項職能之間區別很大。而巨額國有資本最初來源于沒收敵產、沒收舊中國官僚資本、對私營企業實行贖買改造以及在前蘇聯援助下進行大規模建設,然后經過長期發展,逐漸形成。 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也有國有企業,只是相對規模和性質與中國不同,即社會制度不同。從廣義政府的立法、司法、行政功能角度,研究政府作為行政者與市場的關系,當然很有意義。這與現存大量國有經營性資本應當如何管理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件事。即使主張徹底私有化,國有企業在轉為私有之前,也還是市場主體之一,在市場的范疇之內(壟斷、資源獨占、政府保護等問題另議)。西方國家許多國企都具有這樣的市場地位。 在我國實行生產資料公有制,基本經濟制度以公有制為主體,以國有經濟為主導,是憲法規定的。國有資本要控制國家安全、自然壟斷、重要公共品等行業及高新技術和支柱產業中的骨干企業,要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行業或領域集中,增強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是全國人大、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的。國資委只是執行機構。國資委并未自行其是。 筆者十分贊成就公有制與私有制的問題進行自由而切實的學術討論。但是,有關建議似應提交國務院、中共中央和全國人大研究,首先要考慮修憲。 對于國資控制七行業的批評,有一些實際上是要求國有經濟立即收縮到趨近于零。據筆者妄評,即使以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實行私有制的現狀為參照系,此種主張亦屬激進。好像法、意、英、美、日、新(加坡)等國尚有不少國企存在,有的還頗具規模,亦能賺錢。考慮到中國保有大量國有資本的現狀,似不宜一步歸零。 關于成本效益分析 有些經濟學家主張,國家是否應當投資辦國企,應以成本效益分析作為取舍的惟一標準。 此論似有不妥。以軍工為例,自1949年以來,中國已在本土周邊經歷過數次戰爭,長時間受到東西兩方超級霸權的威脅以及武器禁運或毀約撤援之害,領土領海屢屢被犯,東鄰之右翼從未棄武,藏疆蒙分裂勢力蠢蠢欲動,臺獨危險時起時伏,臺灣海峽波濤洶涌,而我軍裝備水平落后于人的程度以十年計。在這種情況下,國有資本有必要在逐步向私企外企開放的軍工行業保持控制地位。 美國作為世界最先進的軍事大國,尚且還有部分軍品生產由政府直接管控,如果把他們換到我們的處境和地位里,很難說不會加強國家控制。“9·11”之后,美國政府立即廢除了與私營保安公司的合同,將數百個機場的安檢業務收歸政府管理,調配近7萬名聯邦雇員上崗,成本大幅升高;后來雖然又開始與私營保安公司合作,卻明確排斥外資,謀求政府控制。又如監獄私營,單從成本效益看完全可行,美國已有先例。但在伊拉克,要犯不僅不能由私營機構看管,連該國政府的監獄都不堪信任,必須關在美軍營地之內。是不是這樣成本最低呢?顯然不是。所以,成本效益分析不是惟一的。 國企與私企 許小年教授曾引用一項研究報告稱:民企的平均凈資產稅前利潤率比國企高出133%。又稱:考慮到民企在資金、土地和礦產資源以及經營范圍方面所受限制,其實際回報更高(見2007年2月5日《財經》)。 這里的引述有誤,“凈資產利潤率”其實是“固定資產凈值利潤率”。由于不同行業的固定資產含量差別很大,后一指標說明不了太多問題。該研究報告另有專章論及凈資產利潤率(稅前),2005年的數字是,私企17.3%,國企12.9%,相差34%;1998年以來的利潤率增幅,國企高于私企一倍;1998至2005年間的平均值,私企高于國企81.89%。 還應當考慮到,固然私企受到諸多環境條件的制約,部分國企享受了資源優勢、財政補貼、貸款方便和種種政府支持;但國企也有歷史包袱大、社會負擔重、改制成本高等不利因素。而能耗、環保、安全、職工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欠賬以及不規范競爭、違規經營,私企的情況或許更加嚴重。至于國企改革滯后和體制弊端對國企造成的羈絆,亦不能統統歸咎于國企或所有制本身。當然,全面分析國企與私企的長短優劣,分析國企改革的得失成敗,超出了本文的范圍。 此外,指摘國企“與民爭利”邏輯上講不通。國有企業屬于國家,屬于全民,這里有一個“民”字。與民爭利的“民”指的卻不是全民,而是擁有民營或私營企業的一部分民,即若干個“私”,甚至是一人之“私”。一邊是全民,另一邊是部分民或若干私。“與民爭利”不妨讀作“與私爭利”。 或謂部分國企收益并未惠及全民,被層層截留或流失。此言不虛,但管理缺失和體制弊端尚不致根本改變事物的本質。又謂國企效率低、業績差,或不適合某些行業。果如此,或收縮,或退出,仍然談不上是“與民爭利”。 (作者為百慧勤投資管理公司董事長,電子郵箱guanwl@panwin.com.cn。此文為作者意見陳述,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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