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如何負擔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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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12日 21:01 中國出口退稅資訊網 | |||||||||
龍博客工作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經國家稅務局正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
一、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原有征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三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國務院令[1990]第60號)第三條規定:“教育費附加,以各單位和個人實際繳納的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2%,分別與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對從事生產卷煙和經營煙葉產品的單位,減半征收教育費附加。除國務院另有規定者外,任何地區、部門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費附加率。” 由此可見,出口貨物負擔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為依據,其免抵稅額部分、退稅額部分是不用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 二、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社會背景 為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保進外貿體制改革,保持外貿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改革出口退稅機制。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國發[2003]24號)規定:“從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稅實退指標為基數,對超基數部分的應退稅額,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負擔”。文件中的應退稅額包括通過國庫直接退付給出口企業的應退稅額和用于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之間轉移支付的應免抵稅額。 新的出口退稅機制實施后,從根本上解決了以往出口退稅因受國家出口退稅計劃指標影響而造成的出口退稅滯后及欠退稅款嚴重積壓問題,使企業出口周轉資金不再無止境的沉積,大大地改善出口企業經營狀況,使外貿出口能保持持續穩定增長。 但在實施出口退稅新機制中,遇到新的矛盾和問題,首當其沖的是地方財政的負擔不斷加重。從理論上講,如果某一個地方的出口生產企業所占比重過大,即便是不退稅,由于免抵稅額(超基數部分)25%由地方負擔,地方政府將無法從該企業的出口增長中獲得任何財政收入(不考慮所得稅),地方城市建設和教育等公共性支出將會受到很大影響。考慮兼顧中央和地方兩者利益,對應免抵稅額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不失為一個好辦法,波動較小,符合出口退稅新機制的總體改革思路。 三、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的會計分析 如果出口企業當期的應納稅額>0,企業會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出口企業根據稅務機關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預審反饋情況,計算當期的應退稅額和應免抵稅額,如果當期的應免抵稅額>0,企業應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很顯然,出口企業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這兩個科目當期的借方發生額就可以計算出當期應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四、申報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應注意的問題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139號)有關規定,對新發生出口業務的企業,除另有規定者外,自發生首筆出口業務之日起12個月內發生的應退稅額,不實行按月退稅的辦法,而是采取結轉下期繼續抵頂其內銷貨物應納稅額,即實行“免、抵”稅辦法的生產企業也應規定申報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2、因為外貿公司是按照進項稅額來計算應退稅額的,其出口環節增值部分是不計算免、抵稅額的,自然不用負擔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因此,對設立有獨立核算的進出口貿易子公司的生產企業而言,其出口貨物可以改由進出口子公司來出口。同時要綜合考慮所得稅、印花稅等整體稅收負擔來調整與子公司的結算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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