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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大午:不要把民間集資妖魔化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8月02日 17:21  《法人》

  只要中小企業還不得不借助民間借貸的融資渠道,孫大午們的頭上就仍然懸著金融監管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不知道哪天會掉下來

  文  本刊記者 呂斌

  “孫大午先生的理論水平很高。”——這是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孫大午當年的辯護律師張星水多次重復的一句話。

  當年一場轟轟烈烈的審判,引發了全國的關注,“判三緩四”的牢獄之災,也令孫大午的人生發生了些許改變。他從大午集團董事長的位置上退下來,變成大午集團監事長。他已數年不干涉集團的經營和決策,只是做一些監督和提意見的工作,現在他又開始研究考古。如果不是當年那一場審判,孫大午的生活也許遠遠不是今天的樣子。

  時隔7年,孫大午再次向《法人》記者談起那場“事件”,心中頗多感慨。對于中國民營企業的融資環境,他仍具擔憂——雖然如今的政策環境已今非昔比,但民企融資困難依舊。他認為,政策方面應自上而下的“放開”,而民間集資行為之所以受到詬病,是因為人們往往將所有的“民間集資”都混同為“集資詐騙”。

  “我無罪,我伏法”

  與常人相比,河北省徐水縣高林村鎮郎五莊村村民孫大午,顯得更具商業頭腦。早在1980年代,當“創業”對于大多數中國人來說還算個新鮮事物的時候,他就和妻子一道,承包了村邊的一片土地,開始嘗試養殖業。數年間,孫大午逐漸從養殖發展到開飼料廠,后又創辦大午集團。

  到1995年之后,大午集團已經發展成為中國五百家大私營企業之一,孫大午還一度掛上“河北首富”的頭銜。

  在民企融資難的大背景下,無數的民營企業家為資金問題百般撓頭,孫大午也不例外。在大午集團發展高峰時的90年代末期,由于縣鄉級金融機構市場收益普遍不佳,且監管漏洞百出,各大銀行紛紛緊縮了縣鄉級貸款業務。使得這一時間段內,民營企業融資更是難上加難。

  孫大午秉性剛直,始終不愿通過不正當途徑獲得銀行貸款,融資困難更是大午集團面臨的大難題。相關資料顯示,大午集團從1985年的兩萬元起步,近20年間除得到過兩筆總計430萬元的貸款外,再沒有得到當地金融機構任何一筆貸款。

  盡管大午集團曾多次向金融機構遞交貸款申請,但均石沉大海。為解決企業發展的燃眉之急,在咨詢過律師之后,大午集團開始試著走一條“民間借貸”的融資之路。

  從1995年開始,孫大午最早從親戚朋友那里籌錢,后來擴大到大午集團內部員工及他們的親友,逐步又擴大到商業合作伙伴以及大午中學的學生家長,最終形成數百戶的借款規模。

  每借到一筆資金,大午集團就給儲戶一份統一的借據作為憑證。這些錢存取完全自由,大午集團一直信守存款承諾,按時支付本金和利息。

  雖然并不“名正言順”,但這也算是一種皆大歡喜的“民間借貸關系”。從1996年到2003年,長達8年的融資活動中,儲戶和大午集團從沒有發生過信用糾紛。甚至在孫大午案發后,也沒有出現儲戶大規模擠兌的現象。

  2003年開始,長期徘徊于“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之間的大午集團終于引起有關方面的注意,而性格耿直、地方人脈并不“興旺”的孫大午也因此鋃鐺入獄。

  接下來的那場審判,幾乎驚動了整個中國法學界和經濟學界,柳傳志、茅于軾、巴曙松等眾多經濟學家和企業家紛紛為孫大午鳴冤叫屈,在國內掀起一場關于民間集資定性問題的大討論。

  最終,徐水縣法院一審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孫大午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到現在,孫大午始終不認為自己真的犯了罪,談到這起事件,他將自己的感受概括為六個字:“我無罪,我伏法”。

  “民企融資無非兩條道”

  “民營企業的融資環境問題,我覺得上下都有共識,國家也正在調整這方面的政策。”孫大午認為,雖然國家已經開始轉變思路,鼓勵發展村鎮銀行等。但目前民營企業的融資環境仍然很不好,融資渠道不通暢,“看不到一個大大方方為民營企業融資的平臺!

  孫大午認為,所謂民營企業的融資,無非兩個渠道:一是間接融資,一是直接融資。

  間接融資是指通過銀行借貸或者是上市、發行企業債券等方式融資,但是無論是從銀行貸款,還是上市、發行企業債券,對民營企業來說都非常艱難,只有極少數的民營企業能夠從銀行貸到款,“可以說最少70%以上的民營企業都很難間接融資!

  孫大午認為,既然中國有眾多民營的中小企業,就應該有眾多民營的中小銀行為其提供服務,這才是相對稱的。但我國現在的間接融資基本是靠大銀行,而大銀行是計劃經濟的產物,它的發展思路是重點支持大企業或國有企業,而不是與中小企業對接。

  大午集團從事的主業為農牧業,其扎根農村、面向農業的特性,決定了融資難度更大——農村的企業房屋不能抵押、土地也不能抵押。大午集團現在的固定資產至少超過三個億,到今天為止,一分錢貸款都沒有。

  孫大午本來都已對貸款失去信心了,不過集團今年開始發展新民居建設,上了很多項目,不得已又找向銀行。但從去年到現在的申請貸款過程中,孫大午光簽字、畫押、按手印都有好幾次了,至今一分錢還沒貸出來。

  “一個年產值幾億元的企業,都貸不到款,我不知道比我們更小的企業究竟怎么貸?”孫大午對《法人》記者表示,兩天前,他的妻子還對他賭氣說,要是有志氣永遠也不和銀行打交道。

  “間接融資不便利,直接融資幾乎就是民營企業的唯一途徑。”按照孫大午的理解,直接融資就是民間借貸,而且也應該是民營企業發展的必由之路。

  “當你上項目、創業的時候有風險,向親友借貸,利息高一點,這是很正常的一種市場需求。”孫大午認為,正是在這種直接融資渠道中,中小企業頭上都懸著一把“達摩克利斯劍”,不知道哪天就會掉到頭上。

  “因為這是一個‘口袋罪’,三人以上,都可以定義為‘非法集資’來處理。”孫大午認為,一個地區的經濟發展往往取決于監管者的胸懷和開放的心態。對此,他比較推崇溫州的模式,認為溫州的經濟發展之所以領銜全國,正是得益于其“地下金融”的活躍。

  “1%的詐騙妖魔化了99%的集資”

  之前,雖然有一些違法集資行為導致嚴重后果的案件發生,但也有像“孫大午”案這樣的爭議事件,所以有觀點認為,非法集資行為的界定應具有明確的依據標準。

  孫大午覺得,認為認定非法集資行為要慎重、有依據標準算是有一點進步,但是這種想法的出發點還是太低。

  “我覺得還是暢快地點透了它更好!睂O大午說,他認為非法集資是個“偽命題”,非法不等于違法。“況且,我們也沒看到過合法集資的案例!

  孫大午認為,自己所看到的民間集資行為有兩個99%:99%的民間借貸集資行為是“好借好用”,99%的民間借貸行為是“好借好還”。剩下的1%才是真正有目的的詐騙行為,也是應當打擊的重點?墒峭饨绯3R驗檫@1%的集資詐騙行為而把所有的集資行為都妖魔化了,甚至把“集資詐騙”混同于“民間集資”。

  在孫大午看來,把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混為一談,任意以司法形式處理民間集資,可能造成的后果是企業倒閉,工人失業,千萬人的集資債務不再償還。這種“以刑抵債,債權自負”的做法,損害了大眾的利益。只要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沒有欺詐的行為都應該是合法的民間借貸。

  孫大午認為,不管是非法集資也好、集資詐騙也好,本質上還是要讓其還債。但很多人被判了刑,企業也倒閉,集資的債務也就拉倒了。對這種行為的司法審判,保護不了大眾,反而將傷害大眾的利益。

  2003年孫大午因“非法集資案”身陷囹圄的時候,就有辦案人員對他說,你怕什么呀,坐了牢就不用還賬了,連本金都不用還。出獄后,孫大午認真鉆研了相關政策,發現確有“參加非法集資活動的損失,參與人自負”的規定。

  “意思是如果判了我刑,我這一千多萬就不用還了,而且不要說利息,本金都可以不還。這叫什么法律?”孫大午對此很不理解,這樣一來倒霉的不是眾多參與此事的老百姓嗎?

  “集資應該陽光化”

  “民間集資的陽光化、透明化,更有利于政府監管,有利于社會穩定!痹趯O大午看來,市場需要的是“疏”,而不是“堵”,市場經濟你想堵也堵不住。他認為,還不僅僅是“堵”與“疏”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放”的問題,“疏”不如“放”。

  “民間借貸是民間普遍存在的、自發、自主的一種借貸行為,它就是一種很自然的現象,就應該放開它!北M管孫大午此觀點可能有些片面,但卻引起不少人的共鳴。

  孫大午認為,真正應該監管的,是“存貸相結合的民間金融”,是“既吸收了存款又向外放貸”的行為,它跟純粹的“集資”最大的不同是還存在借貸關系,而大午集團的集資,就是為了企業經營使用,并不向外放貸,不屬于金融活動。

  “‘放’是自上而下的,上面放開,下面就容易得多!睂O大午對《法人》記者表示,比如放開金融,應該先拓寬金融的渠道,應該從企業直接融資開始,比如發行“企業債券”。而且他建議應該放開公司債,允許柜臺交易。

  “放開以后,它會真實的披露公司信息,老百姓會自己選擇,在購買這種公司債的時候,就責任自負了!睂O大午認為,“非法集資”這種提法非常武斷,含糊不清,應該取消這種說法,“一切集資只要不是詐騙都是合法的!

  “低頭不見抬頭見,老百姓很熟悉當地的企業狀況,為什么非讓他們投資到外面,非要買外面的股票呢?為什么非要強化這種間接融資呢?”孫大午說。

  提及自己當年的那場經歷,孫大午仍然堅持自己有點冤。在他看來,那次牢獄之災,輕者說是一個誤會,重者說就是“僵化的法律、僵化地執行,造成的冤假錯案”——到現在,孫大午的倔強絲毫不減當年。

  與一般的“非法集資案”最大的區別在于,大午集團的集資行為沒有受害人。經濟學家茅于軾也曾形容孫大午案為“沒有受害人的非法集資”。他指出,“孫大午表面上違反了我國金融管制的規定,但實際上,非但沒有使任何人受損,倒是有許多人得益,這樣的社會行為如果算是犯罪,那就要質疑制度本身是不是需要修訂了。”

  孫大午的“不服氣”,還有另外一個原因:在2003年案發時,大午集團的民間集資總額為1300萬左右,而當時大午集團固定資產已達1.7個億,集團凈資產、良性資產80%以上,發展20多年,沒有出現過虧損的記錄,僅大午集團投資的大午中學就有3280萬的評估值,還款能力沒有任何問題,不存在資金鏈斷裂的風險。

  在當年的法庭上,孫大午掉下了眼淚。而當被問及現在的感受時,孫大午給《法人》記者發來了一首他自己作的詩,名字是《祖國,我對你意見太多》:

  祖國/我對你意見太多/請不要怪我/因為你的丑陋/代表著我  祖國/我對你意見太多/請不要怪我/因為我是你忠實的兒子/你可以任意折磨我  祖國/我對你意見太多/請不要怪我/因為我理解你/你可以不理解我   

  祖國/我對你意見太多/請不要怪我/我愿意你十全十美/因為你就是我  祖國/我對你意見太多/請不要怪我/因為我不能改變/我就是我(200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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