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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財經

你看晉商那被現實與理想扭曲的臉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3日 13:01 《中國商人》雜志

  徐愛民

  晉商從明朝初年興起,到明中葉以后迅速發展,再到清中葉時進入鼎盛時期,最后到清末漸趨衰落,其由弱到強再由強到弱的變遷,原因盡管是多方面的,但在筆者看來,晉商之所以沒有成長為一支民族資本主義的重要力量,而被封建制度所買辦和吞噬,與其在法律理想和客觀行為上的悖論不無關系。晉商的法律理想是重商輕仕,但在官位的誘惑下,又不得不鉆營官場;晉商的法律理想是誠實信用,但在厚利的誘惑下,又不得不謀求壟斷;晉商的法律理想是任人唯賢,但在封妻蔭子的思想主導下,又不得不任人唯親。這一切都說明在封建專制的大環境下,商人的理想和抱負難以真正實現,最終必將淪為封建勢力的附庸,而被歷史所淘汰。

  晉商和“官”你看是如何暗送秋波藕斷絲連的。

  在封建社會“重農賤商”思想大行其道的情況下,晉商獨樹一幟地提出了“以商聚財,用財守本”的理想,并逐步在晉中成長為一種主流民眾意識,帶來了當地商業的大發展。但是,這些晉商的發展壯大,是與封建統治的政治“小環境”息息相關的。明朝為了抵御蒙古而在晉中周圍設立區邊重鎮,這些兵馬的生活和需要,在客觀上造就了一個高額消費區,為晉商的生存與發展提供了原始動力和機遇,使他們所做的生意多多少少地帶上了“政治色彩”。這些“政治色彩”在商人身上是不平衡的,有的濃些,有的淡些。當晉商發現“政治色彩”濃者可以在商場輕易而舉地獲取巨額利潤,而“政治色彩”不濃者則可能舉步維艱甚至血本無歸。在利益權衡下,晉商就逐漸爭相向封建統治勢力靠攏。特別是當封建統治者洞開賣官鬻爵大門的時候,晉商就放棄了自己“以商聚財,用財守本”理想,而從謀求更大利益出發,由“鄙薄”為官的“重商”之道,重新又回到了官商兼備的入仕之道。市場經濟要求“官官商商”,也就是說要求“官”與“商”涇渭分明,發財別當官,當官別發財。但是,在封建專制制度的“夾縫”里成長起來的晉商,封建勢力則會采取各種利誘和威逼手段來引誘其走上亦官亦商的歧途,將其變為封建勢力的附庸甚至“鷹犬”,與封建官僚結成“利益共同體”,成為“一榮俱榮,一毀俱毀”的“難兄難弟”。當依靠經商發了財的晉商,看到自己不僅會因為遠離官場而繼續發展受挫,甚至還會因為沒有官場的“靠山”而使辛辛苦苦得到的財富付之東流,他們就只好向官場低頭,向官僚獻媚,有的通過拉攏官僚“合資”而成為他們的“商界朋友”,有的通過捐款甚至行賄謀得官位成為“官商”或者“商官”。這樣,他們過去所抱有的“以財守本”的理想,在只有依靠“官”才能“守本”的殘酷現實面前訇然坍塌了,也就造就了晉商在法律理想和客觀行為上的一個悖論,為他們的最終衰落埋下了伏筆。

  倡導“誠信”,利益面前卻是如何地“背信棄義”。

  晉商在其成長過程中,無疑是倡導誠實信用的,但這種誠實信用與典型的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誠實信用有著天壤之別。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把誠實信用作為“帝王條款”用法律制度來保障,也是一項確保契約自由和交易安全的重要法律制度,交易各方從法律上不僅有誠實信用的義務,而且還享有要求對方恪守誠實信用的權利。但是,在沒有完備市場經濟法制的封建社會,這種誠實信用僅僅停留在道德層面,依靠儒、法、兵、道諸家學說來支撐,甚至牽強附會地推出一個關公老爺來倡導商場上的“重義”。

  例如晉商認為,經商“雖亦以營利目的,凡事則以道德信義為根據,……故力能通有無,……近悅遠來。”但是任何冠冕堂皇的道德標榜,都無法抵御巧取豪奪和追求利潤最大化對商人的誘惑,即使那些過去信守誠實信用原則的商人,當他們看到不守這個“義”則能獲取更多的“利”,也就逐步把誠實信用的原則置之腦后。誠實信用原則的普遍實施,不僅有賴于法律制度的保障,還必須以市場主體的地位平等為前提。顯然,在封建專制制度下,這種市場主體的地位平等是根本無法實現的。當“官商”或者“商官”憑借其壟斷地位可以獲取高額利潤的時候,那些死抱著誠實信用不丟的商人就顯得極其迂腐可笑,也難以覓到立錐之地。這樣,崇尚的誠實信用原則只能淪為晉商的法律理想,在缺乏法律制度保障和市場主體發育條件的情況下,越來越多的晉商選擇了背棄誠實信用,或者干脆把誠實信用作為裝潢門面的金字招牌或者是要求別人做到的“口朝外理論”。毋庸諱言,晉商中不乏依靠講求商業道德崇尚誠實信用的典范,但這些典范在封建專制的重壓下,由于沒有保障他們行事規則的法律制度和人文環境,他們身上閃爍出來的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法律萌芽只能是曇花一現,難以作為一項社會制度和交易規則固定下來。更加可悲的是,由于封建道德的虛偽性,在貌似誠實信用的各種幌子掩蓋下,一些商人利用人們的信任謀取暴利,走上了爾虞我詐的歧途。這樣,他們過去所抱有的“誠實信用”法律理想,在只有依靠欺詐才能迅速發財的殘酷現實面前被逆向淘汰,也就造就了晉商在法律理想和客觀行為上的又一個悖論。

  渴求人才,卻從任人唯親開始進行近親繁殖。

  晉商在發展過程中,創造了人身股制度,形成了中國式的股份制雛型。所謂身股制,也稱頂生意,即商號伙友除每年應得工資外,根據資歷和對商號的貢獻,可以頂一二厘至一股(十厘)的身股。此種身股可以與財東投資之銀股同樣分紅。這種身股制,將勞力與融資和設備置于同等地位,參與入股和分紅,在世界范圍內是獨一無二的,它對調動勞方的積極性具有一定作用。這些制度把勞資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頗有些現代市場經濟中技術和管理入股的味道,具有任人唯賢的進步意義,也就成了早期晉商的法律理想。再加上晉商很重視商業人才的訓練和使用,為晉商籠絡人才奠定了堅實的基礎。但是,晉商生活在封建社會,注定不可能把這些具備資本主義市場制度雛形的法律理想發揚光大。很多晉商發財之后,并不是想依靠人才把事業做大做強,而是想讓自己的子孫享受富裕的生活。他們有的篤信“衣錦還鄉”,到家鄉去大修祠堂,修造家園,造就了一處處故步自封的“某家大院”,或者置買田產,廣收家奴,甚至淪為 “守財奴”,富而思安,富而思守,丟棄了宏大的理想抱負,也就會對創業之初的人才束之高閣。再加上封建宗族觀念的暢行,信奉“肥水不流外人田”者比比皆是,他們也就會丟棄任人唯賢的法律理想,走進任人唯親的“怪圈”。這樣,創業之初的任人唯賢法律理想,到了創業之后就會自然而然地演變為依靠自己的家人和親戚來“守業”的任人唯親。從任人唯親開始,“近親繁殖”的落后管理模式必然要造就“家無三代富”的興衰規律,也造就出了晉商在法律理想和客觀行為上的最后一個悖論。

  晉商趨利避害,是如何地背叛自己的理想,屈從于現實。

  綜上所述,晉商在法律理想與客觀行為上的悖論,盡管與其自身的價值觀念以及狹窄短視自私的小農意識的封建劣根性有關,關鍵還是因為他們不能超越特定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在封建制度下,商業不僅會在人們的觀念上處于“下九流”,還極容易由于封建官僚的腐朽和盤剝而處于困頓之中;沒有法律等上層建筑作保障,晉商身上萌發出來的資本主義萌芽不僅難以茁壯成長,還會在封建專制的重壓下走向消亡。分析晉商在法律理想與客觀行為上的悖論,我們就能更加清醒地認識到推行依法治國對發展經濟的重要意義,沒有充分、完備的法制作保障,市場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土壤”就很難發育成熟,所有市場主體平等、自由競爭的良好環境也就難以保障。與其期望商人們的道德自律,倒不如依靠法律來確保其不入歧途。這些年,商業賄賂盛行,商人在官場尋租,商人制假售假,商人管理上的家族化,諸如這些為人們切膚所痛的現象,都不是發展市場經濟自身帶來的,而是法制不夠完備、法治沒有到位造成的。反思晉商在法律理想與客觀行為上的悖論,我們還能認識到,無論法律理想多么高尚,一旦與社會現實產生了沖突,在人們趨利避害的定勢下,必然會背叛自己的法律理想,而屈從于現實。也就是說社會法律制度的設置和實施,只有達到了保障人們崇高法律理想的效果,才能讓這種法律理想為人們所共同遵奉并發揚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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