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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家與好制度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23日 11:28 21世紀經濟報道
權利經濟學 ·秋風專欄· 過去十幾年中,腐敗的一個重災區是國有企業產權改革。對此種腐敗,主流經濟學家似乎持一種肯定態度,因為,按照他們的邏輯,不管用什么方法,只要產權轉移到私人手里就好,因為,私人產權的擴展會推動市場制度的發育。 然而,這樣的推論很可能是輕率的。歷史上已經有過非市場條件下經濟快速增長———當然不是長期的———的事情。即便是私人企業的存在本身,也并不必然意味著存在著市場制度。這種說法乍看起來有點奇怪,但其實是歷史的常態。現代市場制度在英國確立之前,甚至在此之后的絕大部分國家,都以私人經濟為主體,但卻并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市場制度。 市場是什么 原因在于,市場并不是一種不無依傍、自足的資源配置機制。主流經濟學把市場理解為一種有效配置資源的機制,顯然過于技術化了。相反,市場就其本質而言,是一套可擴展的人類合作與交換秩序,它以一整套道德信念和憲政規則為基礎。比起其他組織經濟活動的方式來,它的根本特征是自由,市場意味著,任何強制性權力都受到控制,人們可以自由地進行自愿交易。效率不過是市場的這種正義本質的一個附帶后果而已。因為,市場制度不是配置資源的機制,而是確保這一機制正常運轉的更高層面的整套規則、程序。 也只有基于這一市場概念,我們才能夠理解,為什么人們會把市場的現代歷史從近代英國算起,而不是從北宋、從西班牙算起。而英國率先實現從前市場的經濟制度向市場制度的轉型,乃是因為種種偶然因素湊到一起,使英國人的精神與整個社會規則體系實現了某種躍遷。在這些偶然因素中,最為重要的是清教與普通法。 關于清教與資本主義起源之間的關系,眾多學者進行了研究,尤其是韋伯的《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和英國學者托尼的《宗教與資本主義的興起》,從不同角度得出了同樣的結論:清教倫理有助于資本主義的形成。但他們的理論主要解釋了,清教如何改變了英國人對待財富、對待經濟活動的態度,從而使人擺脫中世紀教條的倫理束縛,無所顧忌地投入到發財致富的活動中。 這一點顯然不足以解釋,清教對于作為制度的市場的整套規則體系之形成,發揮了何種作用?事實上,從中世紀中后期起,尤其是經歷文藝復興之后,歐洲南方拉丁國家的人們已經大體上改變了對財富、對經營活動、對利潤利息的看法。那些國家的經濟增長似乎也相當快速。所以,近代初期的意大利各城市、西班牙、法國相當富裕。發財致富、或者追逐利潤的精神,跟市場制度并非一回事。 清教以一種方式成了市場制度的催化劑。現代民族國家形成之初,就催生了第一套系統的經濟思想體系及政策方案,即重商主義,新興的國家突破中世紀國家-社會之間的界限,試圖管制經濟,增加王室財政收入。為此,國王發放專利、設立壟斷,強征高額關稅。英國也不例外,時為16世紀中后期,即著名的伊麗莎白女王在位時期。《大國崛起》電視片似乎把英國崛起歸功于這位女王的英明領導。然而,正是這位女王,妨礙著市場制度的發育,因為,她最樂于出售壟斷特權。1601年,英國議會下院就壟斷問題進行辯論的時候,就給壟斷下了一個十分精當的定義:“對某種公共物品(城市的或全國的)限于由某一人私人使用”。 面對這樣的壟斷,純粹具有“經濟人”理性的商人們的本能反應當然是,通過報出更高價錢,或者走通高層關系,讓自己也成為壟斷者。當代中國的一些企業家也正是按照這樣的邏輯賄買相關官員的,經濟學家將這視為一種歷史必然性。打破壟斷盡管合乎商人整體的利益,但對任何單獨一位商人,其成本都太高了,那樣做太傻,用經濟學家的話說,太不理性。事實上,當時,意大利、西班牙、法國等經歷過文藝復興深刻影響的國家的人們,正是這樣想的,那里成了腐敗的樂園———當然,也就與市場制度無緣。 英國商人與市場制度 但是,清教倫理卻讓部分英國人甘愿當傻子。這里不妨引用19世紀杰出歷史學家基佐在其《1640年英國革命史》開篇的一段生動描述:“他是一個基督徒;他在他自己家里,在朋友群中,大膽地探查天賦權力的秘密。究竟是什么塵世的權力,是高超到不容許探查的呢?他在他的《圣經》里頭讀上帝的法律;他因為要服從上帝的法律,就必須違抗其他法律;因此,他必得確定別的法律所應該止步的地方。一個人要曉得一個主人的權力的限度何在,不久就得要追尋君權的起源:現在整個英格蘭所探查與談論的,就是君權的性質及一切權力的性質,這些權力在古代的限度,新近是怎樣掠奪他人的權利的,如何才能認它為合法,以及合法性的來源:這種探查開始時是戰戰兢兢的,并非出于愛好而是出于需要才這樣做的。他們的談論,在長期中,都是秘密進行的,而且不敢談論得太深透。但是這些談論給了他們以更大的自由和勇氣,這是從前所沒有的。” 這種對君權范圍的探查,當然涉及國王的經濟管制,尤其是壟斷。誠如韋伯所說,在清教倫理中,勞動是人的天職,其中包括自由地生產和貿易,而國王授予的壟斷權卻妨礙每個人承擔對上帝的義務。因此,壟斷違反了上帝的律法,在道德上是錯誤的,一個虔誠的信徒是不可購買這種特權的。為了盡自己對上帝的義務,就必須廢除這些壟斷。信仰使國王授予的壟斷喪失了道德上的正當性,信仰的力量也給了某些商人以反對的勇氣。 同樣,面對國王隨意開征的賦稅,具有道德勇氣的英格蘭人的反應,不是私下里逃稅,或者賄賂稅務官員減免自己的稅,而是公開拒絕納稅,寧可被送到法庭上。這其中最著名的是1606年的Bate's Case和1627年的“五騎士案”。 幸運的是,普通法法院和國會則把壟斷、非法征稅,從道德上的不正當,變成了實實在在的非法。在1602年的“壟斷案”中,王座法庭裁定,壟斷權有悖于保護貿易的自由和臣民的自由權的普通法,也有悖于國會的各項制成法。在1637年財稅法庭審理“漢普頓拒付船費案”的法庭上,他的代理律師稱:“為保障英國人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國王的君權在任何時候都應受到法律的限制”。 正是這些基于宗教信念的抗爭,逆轉了伊麗莎白女王所開啟的重商主義,這種重商主義也許確實未必妨礙英國在一定時期內的經濟快速發展,但市場制度卻不會從這種官商勾結、權錢交易中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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