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839號文左右鐵本命運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 13:25 《法人》
沒有政策的無常以及中央和地方的思路沖突,鐵本項目就不會懵懵懂懂上馬、懵懵懂懂被查,鐵本案的命運也不會取決于一紙文件效力的認定 大約6個月前,今年的3月28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鐵本案。但是,直至今日,該案仍然沒有審判結果。此時,戴國芳已經在被捕2年有余,2004年4月19日,他就被有關部門拘押。 在鐵本案公審時,作為公訴人的常州市檢察院指控稱, 2001年至2003年三年間,鐵本公司采取制作虛假的廢鋼鐵屑過磅單、入庫單,東安加工廠的收購碼單等手段,通過李建華、季春梅,分別讓武進物資再生有限公司、武進陽湖金屬回收公司、常州拆船公司、常州金回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常州再生資源批發中心有限公司(均另案處理),為鐵本虛開廢鋼、鐵屑銷售發票2373份,金額超過16億元,抵扣稅款1.6億元。但戴國芳否認曾授意財務部門做虛開碼單之事,并稱自己不分管財務,也沒有指揮財務人員做事。目前,辯護律師和公訴人爭論的焦點是,鐵本被指控的16億元虛開發票中,到底有多少是真實有貨的,有多少是虛開的?因為這關系到鐵本真正偷稅的數額,并最終關系到對相關責任人的量刑。 鐵本一案之所以產生這么大的爭論,有一個特殊的行業背景:2001年5月1日起,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行業實行免稅政策。國稅總局針對福建省國稅局的有關請示的國稅函[2002]893號文件,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稅收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廢舊物資收購人員(非本單位人員)在社會上收購廢舊物資,直接運送到購貨方(生產廠家),廢舊物資經營單位根據上述雙方實際發生的業務,向廢舊物資收購人員開具廢舊物資收購憑證,在財務上作購進處理,同時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將購貨方支付的購貨款以現金方式轉付給廢舊物資收購人員……不違背有關稅收規定,不應定性為虛開。” 與鐵本案類似,2004年7月16日,湖南省國稅稽查局相繼發現郴州、岳陽、湘潭、婁底、長沙等5市的12家廢舊物資經營企業涉嫌向廣東省某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虛開廢舊物資銷售發票23.68億元。對此,湖南省國稅局曾請示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9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批復認為,893號文件是針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某一種特定經營方式的個案批復,不能作為判定該行業其他經營行為是否涉嫌虛開專用發票的政策依據。不過,湖南郴州中級人民法院認為893號文既然是國家稅務總局做出的,那就應該對全國適用。2005年11月18日,該院宣判類似鐵本案的“7.23”專案時,認為被告李紅生、鄭映輝等4名被告人買賣廢鋼、開具銷售發票的行為,不構成虛開抵扣稅款發票罪。 不過,鐵本會有類似的運氣么?“人家都是這樣做的,為什么我吃官司?”有人說,戴國芳在開庭時當庭大哭。 真正讓不解的是,為何鐵本案一拖再拖? 案件兩年之后進行第一次審理,第一次審理無果而終后進一步延遲。在中央關注的大案中,這樣情況并不多見。 常州流傳著這樣的推測,戴國芳至少要判6-8年。這種判斷依據的并不是法律,而是鐵本要重組,“有人總想從中分羹”。目前戴國芳已被羈押兩年,即使以后能保外就醫提前出來,兩三年后一切都已經塵埃落定了,“現在是有人花錢也并不希望戴國芳出來,他們希望張錫清把責任往戴國芳身上推。”
【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