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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的血統和身世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 13:20 《法人》

  中國民營企業始終處在爭論之中。90年代鄧小平南巡后10年的時間里,大家一直在熱議的是如何給名義上為公有制企業的私有企業摘掉“紅帽子”的問題;2004年之后,“原罪風波”震動全國;時下,大家更多地談論的則是那些名號響亮的民營企業明星的“法律意識”,他們在市場上翻云覆雨的大量資金來自何方,為何他們東窗事發后往往會有一些官員受到牽連隨之“下馬”?

  有多少紅帽子企業能夠想到,當初催生它們的“紅帽子”若干年之后竟然會給自己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沉重的“紅帽子”

  ◎文/本刊記者 孔志國

  天則經濟研究所學術委員會主席、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張曙光在談及紅帽子企業的定性問題時指出,“ 既然是紅帽子企業,最初的投資當然是私人資本,這是必須明確的。”

  所謂紅帽子企業,是指由私人資本投資設立,而又以公有制企業(包括國有和集體企業)的名義進行注冊登記的企業,或者掛靠在公有制企業之下的企業,即名為公有制企業實為私有制企業。

  新中國成立后,私營經濟在我國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沒有取得合法地位,即使在黨的"十三大"肯定了它存在的合法性后,直至今天仍處于不同程度的受歧視狀態。“紅帽子”催生了中國改革開放后最初的私營企業,也為這些私營企業主免于考慮“政治安全”而一心一意搞“發展”、搞“經營”逐步成長為企業家提供了一個相對好的外部環境。這也許是“紅帽子”給中國民營企業帶來的最大好處。

  紅帽子企業家身陷囹圄

  但是,當中國的經濟步入高速發展的軌道,民營經濟越來越展示出其無比的活力,政府也愈加放寬對民企發展各種限制,許多紅帽子企業要求變更登記,摘除“紅帽子”的時候,為中國名營經濟發展做出重大貢獻的“紅帽子”卻成為懸在紅帽子企業項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因為,紅帽子本身就模糊了企業的產權。

  首先,紅帽子企業有最初實際由個人出資但以掛靠單位名義注冊并經營;有的是最初并無原始投資者而是創辦者通過關系借來資金而以掛靠單位興辦企業名義注冊經營;有的是企業創辦人投入較多資金并且吸收職工集資、借款及掛靠單位提供場地及閑置設備興辦的以集體性質注冊經營的企業。其次,即便是私人投資是紅帽子企業的最初投資,其作為公有制企業所獲得的種種政府在政策上的優惠或者扶持如何作價,并無明確規定。因為,投資主體的產權不清而不便于按照"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來進行界定,所以,當更多的紅帽子企業想“摘下紅帽子”的時候,有關的產權糾紛相應增加也就成為題中應有之義。另外,當紅帽子企業發展起來之后,不僅經濟上的利益在紅帽子企業與掛靠單位之間的博弈中占據了很大的分量,其在當地的政治性示范效應往往也為當地政府所重視,當紅帽子企業意圖擺脫其原來地位的時候,就會受到掛靠單位和當地政府的阻撓。

  當遭遇這種情況的時候,主持“紅帽子”企業的民營企業家命運可想而知,有和掛靠單位發生矛盾被強行封門倒閉,有的被政府部門停業整頓,有的被原掛靠單位免職或者調動利益受到侵害,有的則個人和家庭安全和財產受到威脅,例如,我刊曾經專題報道,佛山陳錦洪資產達6000萬元的興業集團被強行接管并毀于一旦,昔日“電梯界巨子”幾近家破人亡;四川著名民營企業德陽政通置業總公司被強制性破產拍賣,其法定代表人肖安寧十年牢獄之災至今仍未昭雪平反;曾經的深圳市第一納稅大戶——美芝電器公司歷時8年錯綜復雜的企業產權糾紛官司引起國務院十多個部委的高度關注;江西的知名民營企業家、新大地公司總經理涂景新投資經營十年的私營企業在跟國企扯不清的情況下,成為國有資產,而他本人也因侵占國有資產的“罪名”而身陷牢獄……

  如何解除“定時炸彈“?

  張曙光撰文指出,有人把紅帽子比喻成懸在這類企業頭上的“定時炸彈”,他認為此言不虛。從目前的情況來看,紅帽子企業有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已經成功摘掉紅帽子的私人企業和公眾公司;第二種是仍然戴著紅帽子而繼續經營的企業,這類企業的產權問題并未解決,其產權糾紛有可能隨時引爆頭上的炸彈;第三種是炸彈已經引爆,既炸毀了企業,又炸毀了企業家,也傷及政府和社會,私人產權遭到剝奪和侵吞,有的變成所謂“公有企業”,有的變成另一些人的私人企業,個別還在勉強經營,大部已經破產倒閉,資產被轉移和瓜分。這類企業的產權問題并沒有解決,而且必須解決。

  現實中解決紅帽子企業產權問題的做法,則主要有兩種:第一種,以工商登記為集體、全民為由,統統界定為國有,不考慮個人利益;這種確權的方法本身就是利用公權侵犯私權的行為。第二種,以投資為準,不顧掛靠單位的多年關照和扶持,在確定產權時,全部確認為私人所有,這種產權爭議比較少,屬以私權損害公權的做法。

  還有人提出,“三七分理論”,即產權分配國家占30%,個人占70%。

  張曙光則指出,應從有利于企業發展、有利于各方合作的立場出發,先對初始投資進行確認,再對現有產權進行分割,在此基礎上分別確認初始投資人、政府、掛靠企業和官員在企業發展中的貢獻,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股權分配、變更登記。

  關于紅帽子企業產權問題的解決,目前在實踐中依然沒有統一的可行性認識。有多少紅帽子企業能夠想到,當初催生它們的“紅帽子”若干年之后竟然會成為自己“單飛”的阻力和壓力。

  中國法律體系的不穩定性加大了從法律的角度對民營企業家“第一桶金”和致富過程進行判斷的難度

  “原罪”之惑

  ◎文/本刊記者 孔志國

  民營企業家似乎進入了一個多事之秋。總是不斷的有民營企業家“出事”,最近幾年就有周正毅、顧雛軍、黃宏生、張海……

  人們對這些人的發跡和暴富充滿了猜測,種種評價中,人們最常說的就是一個詞“原罪”。這讓我們不禁與兩年多之前那場全國性的“原罪”爭論相聯系。

  現在,在百度輸入“民企原罪”,仍然有55000多個相關鏈接,所以,我們依然能夠感受到2004年1月2日由河北省委、省政府以省委冀字(2004)1號文件批轉的河北省政法委2003年12月31日出臺的《關于政法機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造良好環境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所引發的有關民營企業家“原罪”爭論的熱度。

  河北“1號文件”風波

  《決定》其實是一份河北省委、省政府出臺的《關于進一步鼓勵、支持和引導民營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配套文件,其目的是為了解決河北省民營企業發展的軟環境。該《決定》指出,“對民營企業經營者創業初期的犯罪行為,已超過追訴時效的,不得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在追訴期內的,要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后果、悔罪表現和所在企業在當前的經營狀況及發展趨勢,依法減輕、免除處罰或判處緩刑”;“對法律規定不明確或法律未予規定的經營行為,要按照有利于發展的原則予以處理;對產權制度、財稅體制、涉外經濟體制、就業分配體制、科教文衛體制、行政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農村改革過程中的各類生產經營行為,只要符合改革的政策和方向,只要不是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允許大膽探索,不追究法律責任;確需依法追究的,要認真征求管理部門、所在單位及相關組織的意見,嚴格執法程序,并依法作出法律效果和經濟效果相統一的決定。”表面上看來,這只不過是對相關司法訴訟程序的重復,正如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劉家琛所說,“(該文件)有關民營企業犯罪問題過了追溯失效的規定,實際上并不是離開法律擅自作的規定,只是對我國法律的重申,沒有不妥之處。”但正是這份《決定》,把河北省委、省政府推到了輿論的風口浪尖。在由“郎顧之爭”引起的“國退民進”和由此進一步引起的對中國改革路線全國性反思下,《決定》是否在為民營企業家“原罪”公然開脫的爭議聲頓時傳遍全國。

  覺得河北省政法委《決定》不可取的意見認為,“如此法外開恩式的法治環境,說白了,是在犧牲國家經濟總體的發展環境來謀取一地一區的發展,是在打法律法規的‘擦邊球’”,他們認為,這樣當民營企業面對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時會無所顧忌,最終將攪亂地方經濟發展的正常秩序,導致民營企業發展的無度,以至于殃及整個地區的經濟發展。他們中大多數人從感性出發,斷定許多不明暴富的民營企業家在和利用權力尋租的官員一起剝奪和侵吞國家資產。持這種意見的人士,有的有嚴重的“仇富心理”,有的是堅定的“左派”,還有的是不太熟悉中國民營經濟發展的經濟學家,大多數人是改革的利益受損者。

  支持《決定》的意見則認為,我國的民營企業不存在“原罪”,河北省政法委的作為應該得到倡揚,因為在民營企業相對于政府和地方保護主義弱勢的情況下,主管部門的對民營企業家權益保護的強調無可厚非。持這種意見的人士主要是見證中國民營經濟發展的經濟學家、民營企業家。

  反對的聲音應該一度占據上風,因為根據某媒體報道,一些知名的“腕級”民營企業家都承認自己在創業之初有不同程度的違法違紀行為,而一直和民營企業家群體過從甚密的某經濟學家也指出,民營企業家存在“原罪”,但是應該得到“寬恕”。不過,這種意見隨后馬上遭到反駁,有分析人士指出,大致可以把民企“原罪”分為三種:一是當時不是犯罪行為而現在的法律規定為犯罪的;二是當時是犯罪而現在的法律規定不屬犯罪的;三是無論當時還是現在都屬于犯罪的。前兩種“原罪”都不成為罪,而第三種“原罪”《決定》沒有開脫之意,即使有開脫“也無效力”。

  “第一桶金”的背后

  客觀來講,正如著名經濟學家、北京大學教授厲以寧以及中國民私營經濟研究會高級顧問、北京開達經濟學家咨詢中心副理事長曉亮所講的那樣,我們不否認有些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存在走私、欺壓工人、詐騙、侵吞國有資產、大搞假冒偽劣、偷稅漏稅行為,如賴昌星、牟其中,但不能說中國民營企業家群體存在“原罪”。

  不過,在民營企業家群體崛起的背景都是頂著“紅帽子”的情形下,人們對往往是一夜之間“暴富”并且迅速紅遍大江南北的“富豪”們的“第一桶金”產生懷疑并不是那么不可理解。嚴格來講,“紅帽子”企業都是對當時法律的一種規避,更何況在中國法制體系尚不健全的情況下,人們身邊發生的和媒體報道的官商勾結的案例不是一起兩起。另外,許多企業家的共同特征是“膽大”,富有冒險意識,往往是“膽子越大,積累財富的速度就越快,規模也就越大”,顯然在對金錢的追求中,有不少人“膽子”會大到“無法無天”的地步。

  由于轉型期中國法律一直處于調整的前進步伐中,換句話說,昨天有的法律、法規今天看是可能是過時和需要廢改的,今天實行的法律、法規明天可能看來也是過時和需要廢改的,加大了從法律的角度對民營企業家“第一桶金”和致富過程進行判斷的難度。有不愿透露姓名的權威人士認為,如果一定要從法律的角度來追溯民營企業家們的“第一桶金”性質或者判斷其是否存在“原罪”,也許從其動機本身來判斷更為容易:是否違法了?違了什么樣的“法”?是什么程度的違法?換言之,損人利己、損公肥私有沒有到一個具有正常法律意識的人都知道正常的法律框架下不能容忍的地步。在違法違規的民營企業家中,有很多人違反的可能是與市場經濟主旨、發展民營企業精神相違背的已經被取締的法律法規或者過時的法律法規,這樣的“違法”當然不應該受到譴責。

  “原罪”爭論出現的問題在于:“無法無天”的人牽連了“良性違法”的人,“違法”的人牽連了守法經營的人。換言之,“官商勾結”牽連了整個民營企業家群體。從這個意義上,民營企業家“原罪”也許是個偽命題,民營企業在中國初興之際幾乎沒有誰有能力“官商勾結”,俟其發展起來之后的“官商勾結”又明顯是個體問題。

  如果說“原罪”風波的意義,就是它告誡我們當前中國貧富差距加大的情況下,吳敬璉所說的“權貴資本主義”是多么可怕。大多數人在發泄自己對民營企業家“原罪”的不滿和憤恨的時候,可能來源于對官商勾結、權力尋租等現象的無奈,對“權貴資本主義”的擔憂。

  因此,對我們來講,更重要的,可能是探究民營企業家“原罪風波”的背后。沒有哪個人愿意和“罪與罰”同行,當我們為某些民營企業家與腐敗官員同流合污惋惜的時候,我們更應該思考什么使他們愿與“罪與罰”同行。

  是財富么?如果可以合情合理合法地獲取財富,他們為了財富會“鋌而走險”直至搭上自己的“身家性命”?二十多年的改革理應讓政府意識到,為民營企業提供一個公開、透明、平等的競爭環境究竟是多么重要。

  “草莽”出身的民營企業家,大都缺乏足夠的法律意識,企業治理也幾乎都面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

  民企當家們的“草莽情懷”問題

  ◎文/本刊記者 孔志國

  民營企業家的草莽本色

  俗話說,英雄不問出處。

  正像劉邦做了皇帝并不能掩飾其曾經身為小吏的經歷、朱元璋做了皇帝并不能掩飾其幼時的農民身份一樣,中國民營企業家,除了近幾年的IT新貴和高科技新貴們外,大多數都是從小磨坊、小店鋪、小工廠一步步發展起來的。雖然有的人已經成為億萬富豪,但依然保持著中國當年的生活習慣和思考習慣,幾乎有著一樣的“草莽英雄”本色。

  他們市場感覺敏銳,能夠意識到在市場上短缺的商品是什么,機會在哪里。在10多年前甚至20多年前抓住一個自己奮斗一生的市場機會,民營企業家們的這種能力,無疑值得贊許。

  他們善于學習,能夠不斷根據企業的發展及時汲取新知識。中國的很多知名民營企業,先是名不見經傳的小作坊,繼而在本地區小有名氣,繼而在本行業揚名立萬,然后是全國聞名,最后又逐步走向世界。可以說每隔幾年就是一個新的發展階段。這種情況下,類似柳傳志、李東生、任正非這樣的企業家,沒有很強的學習能力和知識更新能力,想持續地掌控一個無論是規模還是社會影響力均不斷擴大的企業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他們膽大果敢,行動能力很強。面對市場洶涌澎湃的大潮,也許很多人都能夠發現機遇,但并不是每個人都能勇敢中流擊水,走進商海。可是民營企業家們不僅身體力行,而且持之以恒,最終積累起了自己的巨額財富。

  他們敢于吃苦,圓滑處世。民營企業家們知道在中國,關系就是一切,所以往往會小心謹慎處理各種關系,并將這樣的關系轉化為生產力;他們不怕吃閉門羹,不怕受苦受累受難為,有足夠的人行解決一切困難。

  草莽情懷的類型化問題

  正是企業家們的這份聰明,這份膽量,這份韌性,這種圓通,使得他們有些人過于自信,以至于在自己的企業內“唯我獨尊”;使得他們有些人過于冒險,懂得利用制度的灰色地帶,取得商場上的勝利;使得他們有些人埋沒良心,通過對工人的剝削和權益的掠奪壓低企業成本優勢;同樣,也使得他們有些人無視規則,終致釀成個人悲劇。

  對比全國工商聯、民營經濟研究會、民建中央等組織和湖北、湖南、河北、山東等地相關政府、機構和個人進行的有關民營企業運營狀況的調查報告,《法人》雜志通過比較發現,“草莽情懷”過重的中國民營企業幾乎面臨著同樣的問題:

  一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不夠規范。有的企業換了牌子,改善了產權結構,但運作方式仍然停留在傳統模式上;有的企業董事會成員與經理班子成員交叉任職過多,董事長、總經理一人擔任的現象比較普遍;有的企業董事會、經理層職責范圍劃分不清,監事會很難真正發揮監督作用。少數企業經營管理者素質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管理水平低下,習慣于小作坊管理、事無巨細的管理,有的開拓創新意識不強。

  二是企業信譽較差。民營企業的勞資糾紛一直是一個大問題。中國的民營企業家中,有一部分仍然習慣用一種封建的、人跟人不平等的觀念對待員工,職工權益未得到有效保障,《勞動法》規定的基本勞動標準、勞動合同制度和集體合同制度的建立,工時標準和工資支付標準、社會保障等方面落實的不到位,違反勞動合同,侵害職工權益的事件時有發生,職工得不到尊重,實施養老、工傷、失業等保險制度的民營企業微乎其微。

  三是缺乏現代財務管理理念,內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會計監管不力,會計人員素質水平整體偏低,會計基礎工作薄弱。不少民營企業會計賬目不清,弄虛作假,信息失真。

  四是信用觀念缺乏,法律意識淡薄。資金短缺、融資困難是當前民營企業發展所面臨的最突出的問題,主要癥結是在很大程度上由于有些信用觀念淡薄,經營行為失信,不僅表現在制造和市場環節的制假售假及以次充好、虛假宣傳的現象,還表現在采購、銷售及財務環節的賴賬逃債、報表弄虛作假等,還有一些民營企業惡意逃廢貸款債務,使貸款機構感到貸款風險太大。據有關部門調查,我國民營企業信用等級60%以上都是3B或3B以下。

  五是有些民營企業家素質較低。有研究指出,民營企業中高素質的經營者是少數,大多數的經營者在政治覺悟、知識水平、管理能力、人格素養、法律意識及道德修養方面都存在不足。志高空調董事長李興浩在接受采訪的時候也談到,個別民營企業家不學法,所以不知法;還有的知法,但是不懂法;更有甚者仗著懂法,鉆法律的空子,知法犯法,比如偷稅漏稅等,給國家和人民的財產造成損失。

  六是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有待加強。根據“全國工商聯”經濟部、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和上海市華誠律師事務所2006年3月到5月所進行的“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狀況”問卷調查,存在企業知識產權申請結構不合理、國際專利申請滯后、國外注冊
商標
數量較少、缺乏系統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規范的管理機構。

  七是缺乏風險管理。民營企業在高速增長的同時也面臨各種各樣的風險,其中部分風險會威脅到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可以說,一般大型企業在生產經營各方面遇到的風險民營企業都會遇到,而民營企業的上述種種自身素質的缺陷,又使其在經營管理中可能要遭遇更大更多的風險。而一般民營企業都將主要精力集中在對產品的生產和營銷業務上,很少真正關注上述風險的存在,沒有風險管理和控制的機制,更沒有投入專門的部門和人員來切實控制和降低風險。

  這些問題可以用一句話來表示,就是法律意識淡薄。與法律意識淡薄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民營企業家們對政府官員和政府政策的倚重。江蘇鐵本老板戴國芳便是鮮活的例證。戴國芳上鐵本項目,原因在于常州市政府部門的支持;當國家

宏觀調控政策收緊,鐵本遭到中央調查的時候,也使一些政府官員支招讓戴國芳等人自查認錯;等鐵本項目被中央叫停之后,這個備受常州市政府各方關照的項目卻受到了相關部門的“無情對待”和“無保留批評”。

  正本清源

  有報道指出,中國民營企業在政府不斷加強監管、銀行不斷加強惜貸審查、相關法律及法律實施機制不斷健全、企業員工權利意識不斷增強的情況下,中國民營企業如果繼續其過于粗放發展方式,民營企業家也一任自己“草莽情懷”繼續馳騁商場,中國民營企業的發展可能會遇到預料不及的困難。

  中國正處于轉型期,中國同時也正在成為一個更具國際視野的國家,這種情況下,如何提高民營企業的競爭能力和競爭檔次,如何使民營企業由依照關系辦事演變為依照法律辦事,如何使民營企業家們有所為有所不為,從“草莽英雄”轉化為“市場精英”,成為具有現代經營管理知識的老板,是中國民營企業面臨的重大課題。

  當然,這種變化的前提是政府管理方式的轉變:把市場的還給市場,多些公共服務,少些微觀市場干預,少些權力尋租空間。正如一個學者所說的那樣,中國民營企業隊伍的健康成長賴于中國法治政府的真正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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