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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差異和經典誤讀 韋伯式官僚制的中國式誤讀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28日 16:14 《管理學家》
劉文瑞 在管理學著作中,幾乎離不開官僚制。中國的官僚制和馬克斯•韋伯所說的官僚制,壓根兒不是一個概念。但是,由于都采用官僚制這個詞匯,導致在相當一些書籍中,對韋伯式官僚制產生了中國式誤讀。 中國式官僚制,產生于古代大一統專制國家。從戰國開始,隨著各諸侯國國內中央集權制的建立,中國式官僚制就開始形成,而且經過兩千年發展演變,使中國的官僚制高度成熟,洋洋大觀,有一套自己獨有的組織規則和運作機制。它的規則和機制有顯性的,如古代法律;也有隱性的,如陋規常例。對于這種官僚制的研究,已經有很多著作,其中王亞南的《中國官僚政治研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這種中國式的官僚,在英語中有一個專用單詞mandarin。當然,這個單詞主要指清朝官僚。如果是其他王朝,用officer也未嘗不可,但沒有mandarin傳神。 韋伯所說的官僚制,則是資本主義社會誕生的一種不同于封建社會的組織模式,它建立在專業分工和工具理性的基礎上,完全排斥情感因素,以社會平等為前提。官員的級別差異,來自于知識和技能的不同,而與人的身份地位無關。這種官僚制,在韋伯的《經濟與社會》中有深刻的分析,英語中一般用bureaucracy來表達,在不發生歧義的情況下,也可以用officer。 一般情況下,學者都能區分中國式官僚制和韋伯式官僚制。中國式官僚制,其社會基礎是等級制,甚至還有一定程度的世襲制因素。它的實質,是按人的身份差別區分官僚等級,建立在法外特權的基礎上。這種組織的運行,歸根結底是人治型的。這種組織也有法律制度,但法律制度是不規則的,受君主以及特權享有者的任意支配。而韋伯式官僚制,其社會基礎是人格上的平等。官員的級別差異,同擔任職務的人員無關,只是一種組織上的等級差異。它的實質,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區分這兩種官僚制,有一個十分簡便的判別標準,就是看具有司法性質的爭議裁決功能是否獨立,是否能做到程序公正。 但是,中國學者由于長時間的耳聞目睹,司空見慣,對于中國式官僚制有著一種下意識的認同。因此,在闡釋韋伯式官僚制時,往往有意無意地加以“中國化”的理解。比如,同樣是對韋伯式官僚制的批評,西方學者主要著眼于官僚制的非人格化和專業分工,而中國學者則往往強調官僚制的等級結構和效率低下。殊不知,身份等級和效率低下,恰恰是中國式官僚制的弊端,而韋伯式官僚制,恰恰以身份平等和效率優勢取勝。中國學人由此出發對韋伯的批評,剛好是打錯了板子。再進一步,西方學者提出改造官僚制,突出以人性化改造官僚制的理性至上;而中國學者提出改造官僚制,突出以法治體系代替人治體系。這樣理解韋伯的官僚制,難免南轅北轍。 附帶指出一點,中國有不少學者,特別是社會學界,在談到韋伯式官僚制時,往往采用“科層制”來表達。這實際上是一種對官僚制誤解的校正。但科層制這一譯名,并不符合bureaucracy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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