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毅中
未來一段時間,中國將形成新一輪企業國際化熱潮。伴隨這一輪企業“走出去”熱潮,境外投資風險可能呈上升趨勢,尤其可能面臨社會安全風險、法律法規風險、項目投資風險、技術風險等一系列“舊風險”中的新問題。
看清五大風險
首先是社會安全風險。近年來,不少中國企業受當地沖突影響,在高風險地區的投資遭受挫折,甚至發生人員安全受到威脅導致傷亡的事件。
其次是法律、法規和制度風險。對于某些跨國并購和投資項目,東道國非常慎重,尤其涉及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并購方、投資方往往會被嚴格審查,且不排除含有政治因素。
美國就專門設立了外國投資委員會(CFIUS),以國家安全名義對跨國投資進行審查。華為、中興、三一重工等中國企業均被其審查或曾被拒之門外。
由于各國法律體系、規定各異,企業須關注東道國的政策變化,早期因法律禁止性規定和政策變動而遭受損失的不乏其例,尤其是存在兩套法律和政策體系的聯邦制國家里,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規則差異,情況更加復雜。
第三是項目投資風險。境外并購或投資項目由于目標企業、目標資產或目標項目遠在異國,可行性研究要尤為充分。這包括目標企業的所有者權益、債權債務關系、經營管理、財務狀況、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目標項目的資源、市場、區位、交通、社會環境,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基于不同會計準則和貨幣兌換等因素,企業資產或項目收益評估將出現較大偏差。并且,項目融資往往存在信用風險、操作風險以及匯率、利率風險,等等。
而在融資方面,我國企業跨國并購和投資主要還是自有資金和銀行貸款,很少在國際市場上發債、定向發股、換股。單一融資方式會加重財務負擔和財務風險。
第四是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項目選定應當是企業自己的主業強項,要具備技術先進性、適用性和可靠性,保障項目建成后的安全、穩定、長周期、優化運行,防止和避免不成熟或未經工業化考驗的所謂新技術在對外投資項目中盲目放大。
此外,充分的市場調查要落實產品的市場分布和容量潛力,避免市場空乏,對各種貿易保護行徑也要有所預防。
第五是人事、文化融合及機構整合風險。并購完成后,需要對兩個企業或兩套運行體系進行整合。新項目從工程建設到試車投產,都要與當地相關機構、人員打交道。不同文化和心理狀態,就會使得員工人事整合相對困難。處理不當,會造成內部不協調、不和諧甚至人才大量流失。
這需要從戰略高度重視和做好整合工作,制定較完備的整合計劃,包括機構、人員、技術、裝備,既要有進步有改革,又不能操之過急。據實對原有管理方式調整創新,取長補短。
重視四種對策
首先是國家層面制定“走出去”戰略規劃。規劃應包括發展定位、產業選擇、區位抉擇、投資取向、合作方式等內容,以及主要行業的專項規劃。目前,這一規劃尚未到位,難免造成企業對外投資的盲目和無序。
在當前世界經濟動蕩,各國都致力于調整變革且保護主義盛行的新形勢下,建議我國政府積極參與多邊投資框架談判和區域經濟合作,對各國經濟發展水平、資源稟賦、科技實力、社會狀況等作出綜合評估,指導企業規避風險。
此外,還應結合國情來揚長避短,充分利用和發揮高鐵、核電、通信等高技術行業以及紡織、服裝、食品、家電、建筑等傳統行業的比較優勢。
制造業的對外投資,要重視引入先進技術,創造新的比較優勢,并購研發機構、設立研發中心,以境外產品開發帶動國內產品升級。同時,通過對外投資獲取緊缺能源和礦產資源,權衡選擇重點戰略合作區域,以并購、參股、投資、工程服務、合作開發等達到共贏。
其次是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盡快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海外并購、投資的法律法規體系,對審批程序、外匯管制、資金支持、保險支持、稅收政策等制定具體操作方法。借鑒國外經驗,建立金融協助、投資保險、信息服務、稅收優惠等保護政策,為中小企業建立風險保障制度。
企業要充分了解并遵守東道國的法律規定。據了解,企業對反壟斷法、跨國并購審查法、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社會保障法、破產法等較重視,但對知識產權、勞動法、合同管理、公司治理等重視不夠。
第三是加強防范風險的服務保障能力。企業面臨的法律風險往往摻雜政治、社會因素,需要政府指導支持,必要時可通過國際輿論、國家干預和斡旋等方式解決。建議政府要積極參與交易規則的制定,提高我國在改進世界經貿秩序方面的話語權。
政府還應支持和培育專業服務中介機構,搭建促進走出去的公共服務平臺,加強政府、協會、企業間的溝通協調,建立前期指導、協調服務、解決爭端的服務機制。
發揮外交機構作用,加強與國外商業機構、國際經濟組織的合作。發揮進出口商會、行業協會及研究機構作用,建立信息網絡體系,產業預警、動態監測,做到危機前有警示、危機后積極應對。
第四是鼓勵企業培養復合型國際人才。無論技術創新還是管理創新,關鍵要有一支國際化管理經驗豐富、理念先進、了解文化差異的管理團隊和復合型人才隊伍。
但是,目前企業這方面的人才匱乏,據有關機構調查評估,“十二五”期間全口徑計算需要200多萬人,應屆畢業生遠不足以滿足需求,還要從在職員工中選拔培養。建議選派具有一定基礎的優秀人員進行海外培訓,成立專門的培訓機構或與高校合作,定向培養專門人才和復合人才。
(作者為全國政協常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會長,工信部原部長。聶歐、宋怡青據作者在“文津圓桌”的發言整理,經作者本人審閱,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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