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許保利
近期,關于“國進民退”的爭論倍備受關注。“進”者認為,一些非國有企業被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壟斷著一些行業的發展,同時在競爭性行業呈現出強勢。而反對者則認為,同2003年以前相比,雖然近幾年國有企業有比較好的表現,正成為改革所期望的市場競爭主體,但從總體上看,國有企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仍然在下降,而且他們引用權威部門的統計數據來佐證。顯然,“進退”之爭,若焦點放在數量多少、比重大小上,則結論已非常清楚,“國進民退”不成立。但現實中“國進民退”的聲音并未減弱,而且正在成為有代表性的輿論。
這就告訴我們,“國進民退”之爭,顯然不是一個數量問題,即在國民經濟中誰的比重大一點,或誰的比重小一點。因為在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均作為市場競爭主體的情況下,二者在國民經濟中不可能保持不變的比重,在某個時期誰的比重多一點或少一點,這都是極為正常的現象。因此,數量的多少顯然不是問題的實質,也沒有必要引起如此備受注目的爭論。那么,“進退”之爭的實質又是什么呢?筆者認為,這是關于如何看待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問題。
一
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啟動了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實行由指令性計劃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改革主要是圍繞兩大主線展開的:一是國有企業逐步擺脫指令性計劃的束縛而成為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市場競爭主體;二是發展非公有制企業。因此,在國民經濟逐步市場化的進程中,便有了國有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共處發展的現實。
在改革的起步階段,由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組成的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是一統天下,因此,非公有制經濟可以說是從零起步,但它的未來發展則是不可避免的現實,相應地,則必然會形成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并存的局面。目前在施行的《憲法》雖明確規定:“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钡稇椃ā芬餐瑫r對不同所有制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做出明確規定。
對于國有經濟的地位,1982年《憲法》明確規定,“國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營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此后,雖然經過1988年、1993年、1998年、2004年的四次《憲法》修正,但對國有經濟的地位的闡述始終未變,即“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變化的則是1993年的《憲法》修正,將“國營經濟”的提法改為“國有經濟”,而這種提法的改變則是適應不斷深化的全民所有制企業改革的需要。因為作為國營經濟構成主體的“國營企業”,它們是指令性計劃的執行者,是計劃經濟的產物,而在“國營企業”擺脫指令性計劃的束縛而成為獨立的市場競爭主體的情況下,說明 “國營企業”的性質已根本性改變,此時再繼續稱之為“國營企業”已不合適,因此改稱為“國有企業”。
然而,對非公有制經濟地位的認識卻經歷了一個變化的過程。我國的非公有制經濟開始于勞動者自謀職業的個體經濟。1979 年4月,黨中央、國務院批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報告,提出了恢復和發展個體工商業、允許多種經濟形式存在的方針,鼓勵和扶持城鎮待業人員自謀職業。個體經濟發展突破了我國單一公有制經濟的實踐,對增加就業、促進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1981年6月,黨的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國以來黨的若干歷史問題的決議》指出:“國營經濟和集體經濟是我國基本的經濟形式,一定范圍內的勞動者個體經濟是公有制經濟的必要補充! 1982年12月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憲法》則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鄉個體勞動者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贝藭r,個體經濟被定位于社會主義經濟的補充,并且其法律地位在《憲法》中得到承認。
隨著個體經濟的發展,一些個體經營戶的雇工數量超過了政策規定的上限,實際上已經發展成為私營經濟。對此,1987年黨的十三大對私營經濟予以明確肯定,“私營經濟是存在雇用勞動關系的經濟成分。但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它必然同占優勢的公有制經濟相聯系,并受公有制經濟的巨大影響。實踐證明,私營經濟一定程度的發展有利于促進生產,活躍市場,擴大就業,更好地滿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經濟必要的和有益的補充!
1988年4月,經全國人大七屆一次會議修正后的《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 國家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庇纱,私營企業的法律地位在《憲法》中得以確認。隨后,國務院相繼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關于征收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3個行政法規。這為私營經濟的發展提供了相應的法律環境和社會環境。隨后,私營經濟快速發展并進入了一個新階段。
黨的十四大確定了經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這為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創造了環境。1997年,黨的十五大則提出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概念,即“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一項基本經濟制度。”同時,還指出:“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繼續鼓勵、引導,使其健康發展! 1999年3月,九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修改后的《憲法》明確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這樣的界定一直沿用到現在。
非公有制經濟幾乎從零起步,隨著它的不斷發展壯大,對它的認識也在經歷著不斷深化的過程。由原來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說明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在不斷地提升。而公有制經濟分為全民所有制經濟即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兩個部分,由于集體經濟比重及地位均有限,因此,國有經濟應是公有制經濟的主要部分。由此我們可以推論,在國民經濟中國有經濟、非公有制經濟應是兩大主體。而《憲法》則明確規定: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就是說,《憲法》對這兩大經濟主體在國民經濟中地位的界定:一個是主導力量;一個是重要組成部分。
二
對國有經濟、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雖然《憲法》中有明確規定,但它們是否有規定中那樣的表現,則要看實踐的結果。因為國有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均是市場競爭主體,它們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則取決于在市場競爭中的表現,而不是由制度就能夠決定的。在制度上所做的選擇,更多的是基于現實做出的一種判斷,而這種判斷是否合理,必須經由實踐的檢驗。
國有企業要發揮主導作用,而這里所說的國有企業顯然不是指計劃經濟下的國有企業,因為在計劃經濟下公有制企業一統天下,那么在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這兩大經濟主體中,國有企業自然是主導,這是不需要強調的。但改革開放后,國有企業自身要擺脫指令性計劃的束縛而走向市場競爭,那么,它能否在市場中發展,這是一個有待于探索的答案;同時,非公有制經濟又在迅速成長,而它同市場經濟有著天然的結合,能夠很好地適應市場競爭的發展。因此,國有企業既要進行自身改革,同時還要應對來自非公有制經濟在市場競爭中的挑戰,這必然要提出國有企業的地位問題。顯然,自動放棄國有企業的主導作用,這絕不是選擇,因為這就意味著中國的國有企業改革在選擇私有化。這不僅有來自意識形態上的巨大阻力,而且也不利于國民經濟的穩定發展。
然而,在國有企業市場化改革的進程中,同迅速發展并充滿活力的非公有制經濟相比,國有企業卻不盡如人意,它邁著沉重的腳步,也付出了巨大的代價,有的破產倒閉而退出市場,有的則被改制為非國有企業。因此,國有企業自進行市場化改革以來,它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在呈下降的態勢。尤其是1988~2001年的國有企業三年改革脫困時期,可以說,這是國有企業發展的谷底。當時,對能否搞好國有企業,及國企是否能夠成為市場競爭的主體已幾乎成為問號,也正是有這樣的問號,才使當時的下崗分流政策得以實施。因此,在反對國有企業市場化而主張私有化的改革者看來,由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除了保留用于彌補市場失靈的國有企業外,其他的國有企業都將被非國有化,這是中國搞市場經濟的必然結果。因此,在他們看來,隨著改革的不斷推進,《憲法》中規定的“國有經濟發揮主導作用”將是有名無實,在國民經濟中真正發揮主導作用的應該是非公有制經濟,而不是國有經濟。
但2003年,隨著新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建立及有效運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呈現出新的變化。這就是國有企業的發展呈現出良好的態勢,無論是增長速度還是效益都有突出的表現。以前談到國有企業,更多的詞匯是困難、缺乏競爭力、政策支持等,是市場競爭中的弱者,而現在談到國有企業,更多的則是有能力甚至被視為勢頭“兇猛”,是市場競爭中的“強者”。1998年,為實現國有企業脫困而免除國有企業上交利潤。而今天,面對國有企業每年創造的大量利潤則又重新提出國有企業上交利潤的問題。國有企業發展走到今天,它的能力已經大為增強,由不適應市場競爭到成為能夠在市場競爭中發展,實現了由不行到“行”的跨越。
國有企業發展態勢的這種重大轉變,對于迫切希望國有企業擺脫不利境地的人來說始料未及,對于一直認為國有企業無法在市場競爭中發展的人來說則更是倍感突然,國有企業怎么會有如此的態勢!顯然,中國國有企業這樣的表現已經顛覆了現有市場經濟的理念,也使那些一直希望在國有企業的非國有化中獲取利益的人感到失望。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才出現“國進民退”的論調。因此,提出“國進民退”絕不是國有企業、非公有制企業在國民經濟中誰多點、誰少點的問題,而是對國有企業目前發展態勢的否定。在這些人看來,國有企業根本就不應該是市場競爭的主體,只是用于彌補市場失靈,去做一些非公有制企業不能做或不愿意做的事情。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應該交給非公有制企業。但目前來說,靠市場競爭來實現他們的愿望已經很難甚至已根本不可能。那么,他們就在輿論、理論上來反對國有企業目前的這種發展態勢,然后再來影響重大決策,最終達到讓國家通過某些政策來改變國有企業目前發展態勢的目的。這就是所謂“國進民退”的實質所在。
三
因此,“國進民退”之爭,實際上是在中國經濟中要不要讓國有企業成為市場競爭主體的問題?要不要讓國有企業有一個良好的發展態勢的問題? 否定者更多的是從西方市場經濟原教旨主義理論出發,認為國有企業就是市場經濟的“另類”,它的存在旨在彌補市場失靈,而不是作為市場競爭的主體。而這樣的理論確實在發達國家、一些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國家得以驗證。但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模式的選擇,應該是基于這個國家的經濟現實、傳統文化,而不是基于某種理論或他國實踐。檢驗的標準應是,這樣的發展模式是否帶來了經濟的發展,是否能夠為這個國家所接受。
中國的國有企業是同新生的共和國同步建立的。正是以國有企業作為國民經濟中的主要企業組織形式,才使國民經濟僅用三年的時間即得以恢復。隨后,中國便開始了大規模的經濟建設,國有企業肩負著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推進中國工業化進程的重任。在1953~1978年的26年,我國經濟發展雖然受到“大躍進”、十年文化大革命的嚴重干擾,但國有企業仍然不辱使命,為我國建立了獨立的工業體系和國民經濟體系,為改革開放以來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奠定了物質基礎。
國有企業市場化改革以來,國有企業在整個國民經濟中的比重雖然在下降,但國有企業的地位并未改變。國有企業在市場化改革中負重前行,因此,中國經濟發展也是在波動中前進。尤其是1998年的國有企業三年改革脫困,也是中國經濟發展比較困難的時期。2003年以來,國有企業發展態勢發生重大轉變,不僅實現快速發展并大大提升自身實力,而且已經基本學會如何在市場競爭中發展。而這一時期,也正是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綜合國力大為提升的時期。因此,縱觀國有企業的發展態勢及中國經濟的實際狀況,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在中國經濟發展進程中,凡是國有企業有良好表現的時期,也是中國經濟發展得好的時候;可以說,國有企業的發展同國民經濟的發展是一種正相關的關系。既然國有企業的發展有利于促進中國經濟的發展,那么我們自然就要選擇發展好國有企業。如何實現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才是目標,究竟是選擇哪種企業組織形式,這是手段。哪種企業組織形式能夠更好地發展國民經濟,我們就要選擇哪種企業組織形式。
發展好國有企業有利于國民經濟的發展,這已為實踐所驗證。那么,我們是否可以將國有企業私有化呢?顯然,私有化的后果必須是國民經濟能有更好的發展。讓我們看一下曾經同為計劃經濟國家的蘇聯、東歐等國家,它們的改革實行的就是私有化、休克療法,但結果卻是國民經濟大幅度萎縮,而實行國有企業市場化改革的中國,則是國民經濟迅速發展。正反兩個方面的實踐,說明中國沒有搞私有化是正確的選擇。
那么,中國將來是否就可以搞私有化呢?這同樣不是選擇。
第一,私有化給誰?
將國有企業私有化,有兩種方式:出售國有資產或均分國有資產。
若出售國有資產,就有一個賣給誰的問題。中國的非公有制企業經過改革開放以來的發展,已經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但如果購買中國國有企業這些巨額的私有化資產,顯然還是不具備這樣的能力。那么,這其中必要有巨額的國有資產被跨國巨頭收購,而且就跨國巨頭所擁有的競爭優勢來說,那些優質的國有資產將會被它們所占有。一些國外機構、知名專家或政府明確的、暗里的或隱晦的不斷對中國經濟給出私有化“藥方”,其目的并非為了中國經濟更好,而是期望在中國經濟的私有化中獲取那些優質的國有企業。顯然,這樣的結果將會損害中國的經濟安全。
若采取均分國有資產的方式,后果又如何?所謂均分,則是貨幣化分配,這看起來也非常公平,但前提是私有化分得的貨幣不會貶值,而真正的結果則是很難避免貶值。同時,私有化分得的貨幣由于可以流轉的原因會進行重新分配,其結果就是私有化的財產被聚集到少數人手中。平等的方案則是不公平的結果。
第二,私有化的目標是什么?
要搞私有化,應明確其目標是什么?無非是以下選項:
一是國有企業同市場經濟不相符,它阻礙了中國經濟的市場化進程。但問題是中國經濟市場化的目的是什么?這無非是要更好地發展中國經濟。而前文已經闡述,中國的國有企業發展同中國經濟發展是正相關的關系。國有企業發展得好,中國經濟就好,否則反之。依此推論,顯然,國有企業的私有化同中國經濟的發展是相悖的。除非私有化主張者不懂得這樣的道理,否則,私有化主張者有搞垮中國經濟的嫌疑。
二是認為國有企業效率低下。如果說國有企業效率低下,那么我們如何來解釋國有企業的發展尤其是近幾年國有企業的快速發展,而這種發展又是旨在支持中國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中國目前已經成為全球第二大經濟體,一群效率低下的企業又如何能夠支撐這樣一個龐大經濟體的高速發展。此外,有人說國有企業效率低,引用了大量的數據來對國有企業、民營企業進行比較。這樣的比較應該實事求是來看。國有企業不同于民營企業,它背負著一定的歷史負擔而且還承擔著一些社會功能,這對于企業來說都是成本支出,比較時應該考慮這些因素。評價企業的效率,關鍵是看它能否在市場競爭中發展,如果它發展得好,它就一定是有效率的。
第三,來自《憲法》的障礙。
《憲法》規定,我國“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這就在制度安排上摒棄了對國有企業進行私有化的選擇。如果不對《憲法》中的這些條文進行修改,而實踐中對國有企業進行私有化,顯然這是違反《憲法》的。而若對《憲法》中的這些條文進行修改,以符合私有化的需要,那么這樣的修憲能否通過,也是一個問號!
許保利
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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