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玉貴
當民間借貸行為存在規制與法律盲區時,理性與建設性尤為可貴
注定要在中國現代金融史上烙下濃重一筆的吳英集資詐騙案,經過多維空間的博弈之后,終于以4月20日最高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將案件發回浙江省高院重新審判,得以舒緩了社會緊繃已久的神經。
吳英案既復雜又不復雜。所謂復雜,皆因背后牽扯了政商兩界的諸多關系;所謂不復雜,則是案情本身事實清楚。該案之所以吸引了無數人的關注目光,一審與二審判決之所以備受質疑,無非是因為民間借貸行為遇到規制與法律盲區時,前期審判并沒有給出建設性的答案。更重要的問題還有:在信息不對稱以及既有的模糊空間下,某些參與主體試圖借助公權力達到私人目的,即通過剝奪吳英的生存權來消除可能的后顧之憂。
吳英觸犯了法律,理應受到法律的追責。但正如輿論普遍關注的,其所釋放的溢出效應卻在某種程度上加快了政府對民間金融行為的規制步伐,亦給予了相應的市場空間。事實上,溫州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不久前獲準設立,不能說與此案的間接推動沒有一點關系。
這些年來,民間借貸行為盡管規模高達2萬億元以上,但一直未受到應有的法律規范。廣大民營企業盡管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例如,過去幾年,民營經濟創造了中國80%以上的新增就業崗位。在浙江省,這一比例更是超過了90%。但總體上說,民營資本在中國經濟增長中的行為空間依然受到較大的約束。特別是在壟斷性行業,民營資本因為市場準入限制難覓合適的投資領域。成千上萬的民營企業在信貸方面所受的歧視一直未有根本性改觀。
至于民間借貸行為,卻沒有相應的制度引導與約束,結果當然是問題越來越大。民間借貸行為存在規制與法律盲區時,理性與建設性尤為可貴。因為在金融信息不對稱的世界里,參與主體市場素質良莠不齊及其固有的有限理性,出現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決非小概率事件。也就是說,如果缺乏有效引導與制度約束,是有可能造成市場失靈,進而增加系統性金融風險的。
解決問題的鑰匙在政府手里。總量高達10萬億元的民間資本,在中國經濟發展中理應有自己的行為空間。政府需要做的就是監管。當然,基礎性的工作是建立透明和有效的契約法及執法體系、良好的會計制度與慣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和可靠的支付與結算制度,盡管具有契約精神與可追責的金融生態環境的培育,絕非一朝一夕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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