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案法律研討會紀實
文 │ 本刊記者 胥曉鶯
2月6日,北京寒風呼嘯,身材瘦小的吳永正出現在由中國政法大學公共決策研究中心主辦的一個吳英案法律研討會現場,吧嗒吧嗒抽著煙。
月圓人難圓。對于吳永正來說,這已經是女兒吳英在獄中度過的第5個春節了。而今年這個年關尤為難過,1月18日,也就是臘月二十五,吳永正接到了浙江省高院的二審維持原判的判決:吳英死刑。這個年吳永正也沒能探望到獄中的女兒。2012年之后,律師和家人的會面申請都被看守所拒絕了。
前來參會的陣容可謂強大:除了陳光中、田文昌、韓志國、張千帆、胡星斗等知名業界專家學者,還有三位80多歲高齡的老先生——被譽為“中國律師界良心”的張思之、北京大學湯一介先生和岳代云先生,也請人帶來了手書短文,為吳英請命。
與此同時,在全國各地的多個論壇上,許多著名學者和企業家們也為吳英案發音。
中國離市場經濟還有多遠
張維迎 經濟學家
吳英的死刑是中國改革的倒退。吳英案意味著中國公民沒有融資的自由。在中國獲得融資仍然是一種特權,而不是一種基本的權利。保護吳英就是保護我們自己。
王巍 并購專家
吳英案是惡法導致,計劃經濟是“強盜經濟”,改革的過程應是恢復市場經濟的過程。
朱新禮 匯源集團董事長
吳英的集資案,我不了解,沒有發言權。但如果說到集資的話,我20年前就借了親朋好友的錢,借遍了大江南北,借到了海外,才發展到了今天。
張思之 著名律師
理性地站在改革開放的高度考量吳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縱觀金融市場呈現的復雜現實,解決之道在于開放市場,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斷無依恃死刑維系金融壟斷的道理。
茅于軾 著名經濟學家
我開始做小額信貸的時候就屬于非法集資,向公眾吸收存款,而且已經做了好多年。這暴露出中國金融市場不是市場,仍有計劃經濟的痕跡。
韓志國 北京邦和財富研究所所長
中國經濟現在的全部弊端在哪里?經濟改革為什么改不下去?關鍵不僅在于國家壟斷了資源,壟斷了權力,壟斷了企業,最重要的是國家壟斷了金融,金融壟斷是國家壟斷的總禍根。不打破這個金融壟斷,搞市場經濟絕不可能。
吳英案現在在這樣一個時候出現,在中國改革的最重要的關節點上出現,體現了三大對決。一是多元經濟與國有壟斷的對決已經到了轉折點,中國要發展市場經濟,市場經濟是多元經濟,我們計劃經濟是什么經濟?波動的經濟,市場經濟是涌動的經濟,每個人都是一個爆發點。吳英就是一個爆發點,她想發展經濟把企業搞起來,她沒錢就得借錢。借錢與詐騙是完全兩回事,多元的經濟沒有民間金融是不可能的。
第二個轉折點,發展的訴求與制度僵化的對決到了轉折點。人們現在要發展什么?公民社會這是權力制衡,契約精神這是行為約束,F在誰希望吳英死?不僅是那些貪官希望吳英死,而且買了吳英資產的人也希望吳英死。吳英死了,賤買的資產永遠屬于他的了。
第三,正義的觀念與威權觀念的對決到了轉折點,F在到了正義的觀念正義的理念和威權的理念的對決到了轉折點。三大轉折點,在吳英案中同時表現出來,使得這個案子格外受人關注,也使得這個案子的發展決定著中國的今天決定著中國的明天,決定著每個人也決定著我們每個人的命運和每個人的未來。
陳俊 北京浙江商會副會長
浙江95%以上都是中小企業,都是草根浙商,無背景無靠山無資金實力發展起來的。我從事商會工作18年,從來沒有聽說過哪個小企業靠國家貸款干出來的,正是民間借貸成就了浙商。若以這樣來給吳英定罪,你架起一架機槍,去浙江掃射,做企業的全都該被掃射而死!
慕容雪村 著名小說家
我們的金融制度幾乎依然是明朝的金融制度。這就像是一輛造型極為現代摩登的汽車卻裝了手扶拖拉機的發動機,還有山頂洞人純手工打造的底盤一樣,這樣的汽車在高速公路上以每小時300公里的速度狂奔。沒有市場經濟的時候,傻子瓜子才被判極刑,今天人民同樣沒有金融的權力,所以吳英被判處死刑。
死刑對控制經濟犯罪用處不大
張千帆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
其實要控制經濟犯罪根本用不著死刑,死刑對控制經濟犯罪,我認為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沒用的。尤其是在社會上很多人所深惡痛絕的貪官污吏,死刑對于他們來說根本不存在任何震懾。吳英這么多年從事這些行為,她當時想到自己會被判處死刑嗎?如果她這個問題根本沒有想過,對于經濟犯罪的死刑,對于控制這類犯罪又有什么用處?控制經濟犯罪,死刑不足取也不需要死刑。
在執法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情況下,剝奪人身自由再加上嚴厲的經濟懲罰完全可以產生甚至比死刑更有效的震懾效果,具體主張就在這兒不多談了?梢砸幎ê芏嗟慕洕痛胧敭a性的措施。經濟犯罪人在犯罪的時候充分考慮到自己的犯罪后果,比如說對于經濟犯罪可以加上很嚴厲的罰款,比如貪官貪污一百萬可以罰兩百萬。貪一千萬罰一千萬,貪得越多罰得越多。
即便在中國這樣的社會環境下,通過合理的設定經濟懲罰措施,死刑是完全可以被替代的,通過吳英案我們至少應該把廢除非暴力犯罪和經濟犯罪的死刑提上日程,廢除經濟犯罪死刑完全可以從吳英案開始。
殺雞儆猴不足取
劉仁文 中國社會科學研究院
法學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
我認為,即使集資詐騙罪有死刑,還是不能以結果論,不能夠因為后面一看他造成多少損失有多少錢沒有拿回來,回過頭來就說你從一開始就有集資詐騙的故意。這個不符合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精神,也完全不符合我們立法原意。
吳英如果有廠房有經營計劃,沒有捐款潛逃,很難講她從一開始就是要詐騙。應該說她一開始還是有正常的經營,有這樣的一些抱負計劃,可能后來失誤了,資金鏈斷了,可能主觀意圖產生改變,這時候我們要按照具體階段分情況分環節。
2007年收回死刑的核準權,已經表明了我們國家要減少死刑,這是我國的基本政策。實踐中2007年我們的死刑大幅度減少,去年我們的刑法修整案又從立法上廢除了13個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本來集資詐騙罪要不要拿掉死刑也是一個討論的問題,不出意外下一步這種非暴力的經濟犯罪的死刑應該屬于我們逐步廢除死刑的過程。
在這樣一個過程中,這種罪名盡量不判死刑。此前的藥家鑫案、李昌平案有點回潮了,很多法院法官不敢不判死刑,總是怕被批評,各個地方判死刑的數額在增加在回流。而這個案子不像李昌平案,民憤太大,這個案子沒有民憤,這種情況判死刑我有點費解。
有人說,把吳英判死刑是因為過去一年江浙一帶的許多地方,類似事件很多。好多人都資金鏈斷裂,一些私人老板跑掉了,大概有這么一個意思:殺一儆百。我們法律上都不能夠為了其它政府的目標就把這個人不該殺的殺掉,把吳英判死緩或者無期徒刑難道不足以威懾別人嗎?是不是無期徒刑也很可怕,死緩也很可怕,不是非得殺人才能去做,判個無期徒刑、死緩不會妨礙我們對于類似犯罪現象的威懾和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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