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優政策殘缺不全是目前制約中國“401k”發展的最大障礙之一
鄭秉文
近日為公眾所熱議的中國版“401k”實際上早在2004年就已誕生,那就是目前正在實施的“企業年金”。企業年金的前身是建立于1991年的企業補充養老制度,至今已有整整20年的歷史。只不過,2004年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發了20號和23號令,將其投資運營模式做了較為徹底的改造,采取了DC型信托制的模式,其基本要義、制度框架、投資模式等,均與美國的“401k”相差無幾。可以說,2004年就已經是中國版“401k”的元年。
然而,與美國“401k”相比,中國版“401k”7年的發展歷程可謂步履維艱。究其原因,除制度設計本身存在一些問題和外部條件尚需改善等障礙之外,還有一個重要的政策問題始終沒有得到有效和根本的解決,那就是稅收政策。
眾所皆知,美國“401k”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內生”于美國的《國內稅收法》第401條第k款的規定,并且是由美國強生公司首先“發現”這個條款存在重大“漏洞”,并據此派生和建立起一個延稅型養老金制度。后經幾個月的立案審查,最終被認定為“合法”,于是就廣泛流傳開來,成為目前美國養老金市場的半壁江山。
就是說,對美國“401k”養老金而言,是稅優政策在先,養老金普及在后。而中國版“401k”則恰恰相反:先有企業年金的20號和23號令,再有自下而上的、各行其是的各省地方性年金稅優政策。其中,最高的稅優比例有的省份自定為12.5%,最低的省份是4%,最后才是2009年12月國稅總局頒布的“694號函”最終確定的全國統一的5%稅優政策。
即使目前統一了企業單位部分的稅優比例,但職工個人的繳費稅優政策卻始終沒有出臺,目前還是為“零”。這樣,建立企業年金的積極性就難以完全調動起來,企業年金制度不能滿足廣大中小企業的需求,企業年金“富人俱樂部”的詬病難以得到平息,年金市場難以得到釋放,基金規模難以得到迅速擴大。
可以這樣認為,與其他諸多障礙相比,稅優政策殘缺不全是目前制約中國版“401k”發展的最大障礙之一。
而中國版“401k”的稅優政策之所以始終難產主要有兩個原因。
第一個原因是相關方面對采取稅優模式的認識不一致,呈膠著狀態。企業年金主管部門認為,大多數發達國家企業年金的稅優政策采取的是后端征稅模式(EET),即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領取養老金時由職工個人繳納個稅,這個后端征稅模式對鼓勵企業年金發展意義重大,激勵性非常好;而財稅部門則認為,中國稅收環境、稅收制度和稅收部門征繳能力都存在問題,難以采取這樣延遲幾十年之后再征稅的模式,而主張采取前端征稅模式(TEE),即在目前繳費時就予以代扣代繳。由于上述各自認識不一致,沒有達成共識,就形成目前這種雇主繳費前端稅優5%而職工個人繳費則沒有任何稅優的復雜和混亂局面。
第二個原因是稅收政策的大環境與中國版“401k”的稅收本質要求之間形成較大沖突。美國稅制采取的綜合所得稅制,于是“401k”在短短的30年內發展十分迅速,大多數實行延稅型養老金制度即EET的國家實行的一般都是綜合所得稅制。如果中國采取綜合所得稅制也就不存在這些困擾了,即每人年終以家庭為單位將一年的總收入統一報稅。中國早在十幾年之前就提出了從分項所得稅制向分項與綜合混合型所得稅制方向改革的目標,但由于種種原因卻沒有邁出這一步。
那么是否存在“第三條道路”呢?依循這條道路,既考慮到財稅部門主張的TEE有一定的合理性,又考慮到目前推進企業年金發展的急迫性;既考慮到提高和激勵職工參加和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積極性,又考慮到國家當期的稅收征繳?
筆者認為是存在的,這個“中間道路”就是“部分TEE”模式,簡單講,就是在目前分項所得稅制不改革的前提下,要主動去適應它,去調整年金制度的稅收政策,就是在前端實施“部分征稅”,后端(在領取時)免稅。這個辦法顯然是一個臨時的過渡性辦法,待未來所得稅制徹底改革時再將其改造為理想的后端征稅(EET)模式。
在過渡期內,采取“部分TEE”征收模式可使企業年金發展速度最大化。在后金融危機時代,提振消費信心,擴大內需,建立多層次收入分配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這已形成社會共識,只有這樣才有推進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